抽象寫意畫作的瑕疵如何判斷?法院如何審理書畫買賣糾紛?
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書畫買賣糾紛案。原告透過微信購買被告創作的一幅水墨畫,發現畫中公雞僅有三個腳趾,認為存在瑕疵,要求解除合約並退款。而被告辯稱國畫寫意無固定標準,且原告購買時滿意。法院調查後,因原告未能提供畫作瑕疵的有效證據,依據法律規定,未支持原告訴求。
被告:寫意水墨畫沒有固定標準
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了解到,原告透過被告的微信公眾號與被告聯系,購買了被告創作的「雄雞一唱天下白」水墨畫一張,原告透過微信向被告支付價款1200元。原告收到畫作後裱畫時,裱畫工匠告知原告,公雞應有四個腳趾一個距,而被告所創作的畫中公雞只有三個腳趾,存在明顯瑕疵。
原告經與被告多次溝通,希望更換或退回字畫均遭到拒絕。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約,被告立即返還購貨款12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被告辯稱,購買情況和付款情況屬實,但原告說的「公雞缺少腳趾」的部份不屬實。被告稱其畫的所有公雞都是如此,藝術具有誇張特點,寫意水墨畫沒有固定標準,只要美觀、表達創作者意思即可,網上可以找到類似作品;且原告在選畫購買時表示滿意,過了一個月才要求退貨退款,故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法院:舉證責任在原告方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原告雖主張被告畫作存在明顯瑕疵,但並未送出其他有效證據證明,故平谷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建議,交易前,雙方應詳細溝通作品特點、風格及可能的藝術表現手法,確保理解一致。消費者應理性評估購買決定,若對作品細節有特殊要求,應在購買前與創作者明確溝通並達成共識;明確約定描述、瑕疵標準、驗收期限及退換貨條款,為日後維權提供法律依據;交易過程中,保存好聊天記錄、支付憑證、作品照片等,作為糾紛解決時的有效證據,以便日後維權。
此外,消費者應了解書畫尤其是寫意作品的特性,對瑕疵有合理預期,必要時可咨詢專業機構意見;發生糾紛時,可先嘗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及時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依據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在原告方,因此需要註意舉證責任分配,確保訴求有充分證據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