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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機構處理醫患糾紛的處置機制有哪些?

2023-12-07健康

中國已形成一系列處置機制來處理醫患糾紛,包括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等,但實際執行效率尚待觀察。這些機制包括基本情況和調處、行政調處、鑒定和醫療事故鑒定等途徑。雖然這些機制有助於社會和諧,但醫患任何一方配合不佳或爭議較大時,非訴訟解決途徑將全面失靈,只有人民法院才能推動醫療糾紛的真正解決。

中國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人民調解委員會、第三方理賠機構、保險機構、醫學會、警務部門、法院和司法鑒定機構等共同參與的一系列處置機制已經基本形成。雖然這些機制的實際執行效率和社會效果尚待觀察,但至少從目前來看,這些機制的建立是有益的。具體來講:1、發生醫患糾紛後,大、中型醫療機構都有專職處理醫患糾紛的工作人員介入,先進行基本的情況了解和調處,一些很小的爭議事件(一般為單純的服務態度爭議,或者爭議金額在萬元以內的)可能就在這個階段處理完畢,小的醫療機構尤其一些經營不是十分規範的小型民營醫療機構就沒有專職工作人員了,那可能就是護士長或經理、領班等人員介入處理,也差不多,總之小的糾紛就直接「私了」完畢;2、如果超過「私了」金額,則有的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去走行政調處途徑,這個時候醫療機構就會提出「鑒定」這個概念,不能「私了」則「鑒定」往往就是繞不過去的,如果透過行政調處途徑,則衛生行政部門介入後會建議醫患雙方共同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如果患方執意要以「醫療事故罪」追究當事醫生責任的話,則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醫療事故鑒定,有權做醫療事故鑒定的機構還是醫學會,最後根據醫學會的鑒定結果決定如何理賠,或者是否可以啟動刑事追責;3、超過「私了」金額後,有些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透過申請醫學會鑒定的方式解決爭議,或者醫患雙方協商一致透過醫學會途徑鑒定,就可以共同向當地醫學會提出申請,後根據醫學會鑒定結果決定理賠金額,市級醫學會的鑒定結果如有任意一方不服,可再次協商提請省級醫學會二次鑒定,但如果協商不下,只能轉入司法途徑處理了;4、發生醫療爭議後,現在多數醫療機構都是建議患方走司法途徑,就是讓患方自己去法院告,這樣患方的維權成本就會大大增加,在法院同樣也不可避免要啟動醫療損害鑒定,這個鑒定除了醫學會可以做,還有一些社會辦司法鑒定機構也能夠參與,社會辦司法鑒定機構相對中立性會比醫學會稍好些,如果原被告雙方無法協商確定鑒定機構,法院就會在鑒定人庫中隨機抽選鑒定機構,法院組織的司法鑒定一般不會允許重新鑒定,也就是說司法鑒定只有一次機會,最後也是根據鑒定結果來判決賠償金的承擔;5、啟動鑒定費時費力,對患方來說維權成本較高,很多地方都設有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爭議金額不太大的糾紛也可以在醫調委進行調解解決,調解書經醫調委組織雙方確認簽字後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請司法確認,司法確認後的調解書具有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效力;6、除了上述途徑,一些城市已經推出了第三方介入賠付機制,這個第三方可以是保險機構,也可以是行政部門組織設定的基金管理組織,處理也僅限於醫患爭議不大,賠償金額不是很高的案子,因為第三方自己召集的醫療損害評定專家組不具備嚴格的社會公信力;7、其他如醫事仲裁等途徑,極少極少。深入分析這些途徑,可以發現,雖然當前中國確實存在訴訟之外的醫療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這種多元解決機制也是官方、專家學者極力推崇的,普遍認為有助於社會和諧。但實際上醫療糾紛的調解、和解機制是隨著「私了」賠償許可權管理的加強而被同步實質性削弱的,關於這個問題,本律師專門寫過一篇博文【二問人民法院在醫療糾紛解決機制中的角色和擔當】,我的研究結論是,雖有多元化解決途徑,但是除了法院之外,尚沒有一條途徑可以有力承擔起確保糾紛解決的剛性責任,醫患任何一方配合不佳,或者爭議較大,甚至有的純粹由於醫方制作醫療資料方面的缺陷和過錯,都會導致非訴訟解決途徑的全面失靈,這個時候只有人民法院挺身而出,方能破解程式方面的阻礙,推動醫療糾紛的真正解決。

人民調解委員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形式。該法明確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性質、組成、職責、工作原則以及人民調解委員的產生和職責。

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委員三至七人組成,設主任一名,必要時可以設副主任若幹名。其職責包括調解糾紛、協助委員開展人民調解工作、搜集和反映社情民意、制定和執行人民調解工作計劃、督促委員開展人民調解工作等。

根據該法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遵循以下工作原則:

1. 堅持人民調解工作方針,保障人民調解工作依法進行。

2. 尊重當事人的權利,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 註重糾紛化解,引導當事人透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4. 調解工作應當註重預防,及時化解矛盾,避免和減少訴訟的發生。

5. 調解過程中應當註重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社會關系和諧。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人民調解工作的主要組織形式,其職責和原則是保障人民調解工作依法進行,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醫療糾紛的多元解決機制已基本形成,但仍需進一步完善。這些機制的實際執行效率和社會效果尚待觀察,但至少從目前來看,這些機制的建立是有益的。醫療機構和大中型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介入醫患糾紛,進行基本的情況了解和調處。對於一些較小的爭議事件,可能已經在醫療機構內處理完畢。對於超過「私了」金額的爭議事件,醫療機構會建議患方去走行政調處途徑,或者申請醫學會鑒定。如果患方執意要以「醫療事故罪」追究當事醫生責任,則衛生行政部門可以依職權啟動醫療事故鑒定。啟動鑒定費時費力的問題,可以參考人民調解委員會的相關規定。雖然這些機制有助於多元解決醫療糾紛,但還需要進一步探索和發展,以更好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作者:法鷙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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