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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家事制度中,為何喜歡「禮法結合」,這樣相處模式有啥好處?

2023-12-18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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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娛簽兒

編輯 | 娛簽兒

自春秋中晚期起經戰國至秦漢,中國社會發生了前所未有的巨變。

宗族衰退或破滅,小家庭逐漸發展成為社會構成的主體結構形態。

與此相應,秦漢王朝以各種措施維護小家庭的獨立與發展, 政治上「編戶齊民」,家庭由政府直接管理, 取得了獨立的社會主體地位。

秦漢法律也積極保護婚姻和家庭關系,維護社會基本組織單位,家庭的法律地位與內部秩序。

家庭秩序具有獨特的意義與價值

關於秦漢法律與家庭秩序的研究成果較少,而四十余年來,隨著簡牘不斷發掘出土。

日益增多的研究發現,挖掘出秦漢法律與家庭秩序的成果日漸豐碩。

有關討論秦漢的孝親罪,認為法律懲治不孝罪以維護父權, 其原因在於父權為君權統治的倫理基礎。

就「非公室告」和「家罪」等法律條文展開討論,以論證秦漢法律是否存在「親親相隱」制度,結各有不同。

也有分析秦漢法律中家族秩序所體現的立法思想與精神,認為秦漢立法受到 儒家法律思想 與倫理觀念的影響。

秦漢法律中的家庭倫理秩序並非是法律儒家化的結果,另有認為秦漢家庭立法可能受到墨家家族理論的指導。

在已有研究基礎上,秦漢法律規範下的家庭秩序,並不止於簡牘資料的考證與法律史實的敘述,更為註重挖掘秦漢法律構建家庭秩序的內在 法律邏輯與法理含義

探尋其背後的歷史意義與社會價值,否則,對秦漢法律規範家庭秩序的理解將停留在「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狀態。

因而註重探尋秦漢法律的內在邏輯並從整體社會意義上來理解其規範下的家庭秩序,也有利 於以其原有形式開展廣泛集中的討論,並彌補法律史資料分散、匱乏的問題。

那面對家庭內部犯罪的親人來說,又該何去何從呢?

秦漢法律關於家庭內犯罪和親屬間控告的規範

戰國秦孝公時,在經濟發展、社會階層分化的社會背景下,商鞅變法,以家族改革與分戶令促進家庭的分解及家庭結構的變化。

發展至秦漢時期,父子兄弟同居共財、三世同堂的聯合型家庭成為流的家庭結構,以夫妻為中心的核心家庭也 普遍存在

由維護家庭關系的法律規定來看, 秦漢法律註重規範以直系血緣或婚姻關系為紐帶的家庭內犯罪行為和親屬間控告行為。

對於人生命、身體的傷害,秦漢法律規定殺人罪及傷害罪的各種型別及相應的刑罰。

然而,針對家庭內親屬間的殺傷行為,法律又做出特別規定。

尊卑親屬間的殺傷行為一般情況下,秦漢法律對故意傷害處以黥城旦舂,對故意殺害處以棄市。

但法律對卑親屬殺傷尊親屬的行為處罰更重,秦律規定毆打祖父母與高祖父母黥城旦舂。

對毆打祖父母可以棄市,謾罵祖父母黥城旦舂,處罰更為嚴厲。

故意殺害父母可以梟首,謀殺父母, 毆打謾罵祖父母、父母、庶祖母、繼母以及對父母不孝,可以棄市。

子女故意殺傷、謀殺或毆打、謾罵父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的情形下, 他們不得以其爵位或獎賞減免刑罰。

另外,秦漢法律以親屬關系的親疏遠近作為確定刑罰輕重的標準,殺傷直系尊長親屬的處罰極為嚴厲,殺傷旁系尊親屬的處罰則較之輕緩。

可見,秦漢法律重視家庭中的倫常觀念和等差秩序,並積極 維護子女對尊長的孝親責任

秦漢致力於建構家庭內的法秩序,並以刑罰強制來保障家庭的倫理道德。

秦漢的法律到底在家庭秩序中存在著什麽樣的社會含義呢?

秦漢法律維護家庭秩序的內在原因與社會意義

傳統觀點以瞿同祖為代表,認為秦漢法律純為法家制定,並不包含儒家思想及禮的成分在內。

但透過簡牘來看,秦漢法律註重維護家庭的孝親倫理與內部秩序,並以家庭成員間尊卑、長幼、 親疏關系作為刑罰免除、減輕或加重事由。

以倫常為據、以禮入法,制定具有差別性的法律規範, 是儒家思想的重要特征

如前文所述,對秦漢家庭立法所體現的法律精神與指導思想有所爭論,或指出秦漢立法受儒家思想指導,或認為秦漢法律純為法家制定,又或提出秦漢法律受到墨家的影響。

首先,我們來分析秦漢家庭中孝親道德與禮觀念的源起與發展。

陳來指出,自商代起,孝已在傳統倫理中具有重要地位,至周時,孝不僅指子女對父母的孝養,孝還發展為社會層面上代表宗族利 益、秩序、繁衍的一種普遍倫理。

至此,「孝」成為中國古代最早也最為突出的 倫理規範

「禮」則起源於夏商傳衍的自然宗教儀式,發展至周,禮的社會政治文化功能愈發受到重視,逐漸成為講究貴賤有等、長幼有別的行為規範體系,並為社會所普遍認同與接受。

至春秋戰國之際,封建宗法制度趨於瓦解,給社會政治制度帶來巨大的沖擊,小家庭逐漸取代原有的大家族,成為社會的基本組織單位。

但是,以 孝親、尊卑、父權 為核心的傳統家族觀念與禮秩序卻歷經春秋戰國之巨變而賡續不絕, 由宗法制國家延續至官僚制國家,並成為後世傳統家族主義的思想根源。

因此,孝親的道德要求與禮的傳統倫理原本即存在於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家庭內在關系中,由貴 賤、尊卑、等級構成的家族秩序並非為儒家創制並推崇,也為法家及其他諸家的共識。

因此,規範家庭關系的秦漢法律中有符合孝親倫理和禮制秩序的內容,並非表明其立法必然受到儒家思想的影響。

這樣的法律維護在社會歷史中起到了什麽樣的意義呢?

秦漢法律維護家庭內部秩序的歷史背景與社會意義

秦漢家庭中的孝親倫理與內部秩序本源於先秦以來家庭的自然構成,而後又透過秦漢法律的規定,使之具有強制力,以使家庭內部秩序得到進一步鞏固。

秦漢法律對於家庭關系的規範,在一定程度上也順應當時社會政治結構與行政管理模式的變化。

因此,在個體家庭定型化的秦漢時期,由法律確立家庭的獨立地位並維護其內部秩序,對構建帝國社會秩序具有以往時代所不可比擬的社會意義。

法家理念指導下的秦漢法律之所以維護家庭內的孝親倫理和尊卑秩序,誠然是因為法律也需吸收並接納,先秦以來即在社會中普遍存在的傳統家庭倫理和禮制觀念。

更深層次的原因還在於法律,也是對其所處歷史時期內社會政治結構與行政管理模式變遷的客觀反映。

秦漢王朝借助法律維護家庭的敦睦秩序,正是適應個體家庭成為國家基本構成單位的歷史變化和社會需要,法律穩固家庭秩序有利於實作維持國家 社會秩序 的目的。

因此,秦漢法律確認家庭為國家統治下的基本單位,並授予家長一定的懲治權以實行家庭內部的自我管治。

法律對父權的維護及對家庭團體的支持,具有不可 忽視 的作用。

面對家庭與法律秩序相沖突時,又該怎樣調和?

家庭秩序與國家秩序的沖突及調和

秦漢法律雖然確認和保護家長權,並且維護家庭的道德倫常與禮觀念,但是國家秩序與家庭秩序、倫常觀念與法律義務之間也必然會存在沖突。

對此值得繼續思考的問題在於,秦漢法律如何調和兩者之間的矛盾, 法律維護家庭秩序及利益的界限又何在。

秦漢君主與國家機構擁有司法權,刑罰權也為國家所壟斷,國家即使是對家庭內的犯罪行為也有權進行審判。

但法律在一定情形之下並不積極介入,以維護社會基幹之家庭的和睦與秩序。

從上文所見秦律中免受公權力制裁的「家罪」型別來看,因這些行為發生於家庭內部,並未危害他人或者社會秩序,法律對此不予處理。

此外,秦漢法律一定程度上甚至以損害國家司法權為代價以 維護家庭利益

如漢律雖鼓勵百姓向官府互相告發犯罪,但子女控告父母、妻子控告翁姑卻為法律所禁止,並且還對控告者處以棄市之極刑。

此規定雖會增加發現犯罪事實的難度,但是秦漢法律若積極鼓勵卑親屬舉發尊親屬。

將破壞家庭的內部秩序,反而更有可能會影響社會機體的穩固。

然而,因秦漢法律的首要目的在於保護國家安定和社會秩序,法律對於家庭的保護必然有其限度。

比如,秦漢法律雖給予家長一定的懲治權,但也註重 防範家長權力的濫用

從程式和實體立法上予以限制,秦律規定父母可因子女不孝請求官府對其處以肉刑或死刑,但若父母擅殺子女則將被黥為城旦舂。

家長權的行使理論上仍須以國家公權力為憑借方可實作,家長權實乃匍匐於國家公權力之下。

再者,秦漢法律雖然致力於維護家庭秩序,但若維護家庭秩序反而失真國家秩序,則家庭利益需讓位於國家利益。

如漢律一般情況下禁止子女控告父母、妻子控告翁姑,但是對諸如謀反、反逆、 投降諸侯、劫掠等嚴重危害國家政權與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則 不予適用

反而鼓勵家庭成員互相控告並追捕犯罪者,以免除其坐罪。

可見,若父權與君權、家庭秩序與國家秩序並列不悖之時,秦漢法律積極維護父權及家庭秩序。

若兩者出現沖突且不可兩全之時,則君權優先於父權,國家秩序重於家庭秩序。

此外,秦漢司法案例也透露,當家庭倫理義務與國家法律規定相沖突時,官吏在司法審判中將嚴格依據律令規定定罪量刑。

秦漢法律規範與社會倫理觀念之間也會存在一定的落差,即使司法官吏也會關註 夫妻婚姻 關系與家庭倫理問題,但他們做出最終判決仍需以法律規範而非倫理規範為準。

秦漢為個體小家庭擺脫宗族成為社會主體單位的定型期,中國傳統社會逐漸形成家國同構的內在秩序。

與之相應,秦漢法律保障個體家庭的獨立與發展,並維護家庭內的孝親倫理與禮制秩序。

這一方面折射了秦漢法律維持家庭秩序與倫理的法律邏輯與意義,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家庭秩序對維護秦漢國家秩序的社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