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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莉莎白女王時代的王權

2024-07-22歷史

高全喜/文 英國王權的獨特性

從時間節點上看,英國的絕對主義王權時期大致在公元15、16世紀,要早於歐洲大陸諸國,早在都鐸王朝晚期就達到了鼎盛,伊莉莎白女王的王權專制可謂英格蘭(英國)絕對主義王權統治的高峰期。

而且更為殊異的是,英格蘭的王權絕對主義還具有英國憲政主義的特征,也就是說,英國王權即便是在君主專制的絕對主義時期,例如伊莉莎白一世和詹姆士一世時期,依然有著某種憲政主義的性質,因此之故,從這裏沒有導致法國式的摧毀舊制度的大革命,而是開辟出改良主義的王權復辟式的光榮革命,又被稱為英國君主立憲版的憲政主義道路,由此完成了英國的古今之變,實作了英國現代國家的轉型,這種情況是非常神奇的。

為什麽會這樣呢?我們還是要回到英格蘭封建王朝的憲政主義傳統,以及這個傳統在晚期面對新的社會情況的應對方法。

首先,我們看亨利八世開辟的英國王權與羅馬天主教皇權力的對立,並不是完全以世俗政權來替代神權,而是透過一種新的以國王為教會首領的方式,賦予王權以神聖的權力地位,這種把王權和神權集於一身的權力統治方式,在伊莉莎白女王時期達到頂點。

女王既是臣民之主,也是聖公會之首,可以說她的權力是處於絕對主義的最高狀態。但是,這個絕對的王權以及教權,還是受到制約的,那就是神的權力,即上帝的權力,依然高於女王王權和教權集合的統治權。所以,從世俗權力來說,神權才是至高無上的,女王依然要聽從神的旨意,服從神的安排。

與此相對應的是,大陸國家在對抗羅馬天主教皇的教權之時,也把上帝的神權一並拋棄了,人成為唯一的生命存在者,國王作為萬民之統治者,他的王權之絕對性就失去了神權的超驗意義,也不受神權的制約,由此就可以無所約束,恣意妄為,唯我獨尊,實作「朕就是一切」「朕就是上帝」等。

在法國大革命時期,人民一旦被擡高成為上帝,他也就可以合理合法地砍掉君主的頭顱,因為這種革命的邏輯最終就是拋除神聖的權威,上帝死了,人民就是上帝,上帝就是人民,人民至高無上,其權力無遠弗屆,無所不能。英國克倫威爾專政時期,英格蘭共和國走的也是這條道路,值得慶幸的是,它是短暫的,很快就被徹底拋棄,英國走向君主立憲制,主要原因之一是上帝在英國沒有死亡。

伊莉莎白女王不是僭主,而是英明的女王,因為有聖公會的加持,有神權與她同在。正像莎士比亞在【亨利八世】結尾,透過大主教克蘭默傳達上天命令的那樣:

這位皇室的公主——願上帝永遠在她周圍保護她——雖然還在繈褓,已經可以看出,會給這片國土帶來無窮的幸福,並會隨歲月的推移,而成熟結果。她將成為——雖然我們現在活著的這一輩人很少能親眼看到這件好事——她同輩君主以及一切後世君主的懿範。

恰也是秉承這種精神,英國的國歌【天佑女王(吾王)】經久不衰。這揭示出一個極其重要的緣由,那就是英國憲政主義有神性的基礎,沒有神性根基的憲政主義很容易走向它的反面——極權專制主義,而英國的憲政主義,即便是在都鐸王朝君主絕對主義時期,諸如伊莉莎白時代,也還是存在著神權這個根基的,但神權或上帝的權力未必就一定在羅馬教廷手中,也可能在聖公會及加爾文新教手中,或者在後來興起的美利堅合眾國的高級法那裏。

其次,除了神權的根基之外,英國憲政主義還有另外一些重要的東西,那就是法治主義和自由的傳統,即便是封建晚期的王權絕對主義統治,其法治依然存在而且得到加強。

英格蘭的普通法具有自己的特性,能夠透過判例法的司法權對抗國王的恣意幹涉,對此曾經有過國王詹姆士一世與大法官柯克的爭執,並且柯克的觀點得到廣泛的支持和贊譽。即便是強橫的亨利八世,雖然透過議會頒布了【至尊法案】,確立了英國聖公會(即安立甘宗)為英國的國教會,宣布英國國王是「英國教會在地上之唯一最高首領」,但也不敢貿然廢除法律的權威,剝奪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王在法下」的政治原則

伊莉莎白女王,非常註重法律的權威。在她一朝,實作了英國國教妥協性設定的最終落實,其中她推進頒布的一系列重大法案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王在法下」,也是這位英明的女王所遵循的基本原則,由此她做到了把亨利八世和愛德華六世的【至尊法案】與英格蘭古老的憲法淵源結合在一起,女王透過尊重古已有之的英格蘭法律,尊重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裁決,走通了王權專制主義的憲政化道路。

正像理察·虎克所言:英國的君主雖然曾經是外來的征服者,可是,當今國王的統治並不是強加於社會之上的。透過對本土禮法習俗的遵守,透過統治的行動,透過一次次的立法與創制,國王們不僅塑造著英國,使其成長為一個統一的、緊密聯結的政治共同體,而且使自己成為這具生命體當中不可或缺的一部份。英國臣民也透過不斷地表達同意,認可並擁戴國王對英國的統治。

國王與政治體之間的密切關系體現在「王在法下」這一政治原則當中,他們的行為受到最合理、最完美也最公正無偏的規則的約束——這規則就是法律。

國王是國家的首腦,但他不是一個可以為所欲為的統治者,國家也不是一台可供淩駕於其上的主權者任意操縱的機器。國家是一個有歷史、有生命的整體,每任國王也只是這個整體當中會死的一部份,英國這個共同體本身是不朽的。國王統治的正當性表現,在於必須服從法律,而法律除了神法和自然法之外,還包括了共同體在歷史當中形成的制度、規則與習慣,這其中自然就有宗教的一席之地。

所以,在都鐸王朝晚期,臣民的權利受到法律的保護,尤其值得關註的是,市民階級的權利經常受到封建貴族特權的壓迫。女王在位期間,非常重視保護工商業主的利益,鼓勵他們進行海外貿易,甚至收納歸化海盜為英國所用,拓展北美殖民地。

此外,伊莉莎白一世還頒布了【莊園法令】和【濟貧法案】,以緩解社會變革(土地制度變革等)所帶來的各種矛盾,尤其是下層民眾的不公待遇。

凡此種種,都從不同方面推動了英國早期資本主義的興起,維護了新興資產階級和城市市民的權利,為英國持久的繁榮與發展奠定了紮實的基礎。這一切又都納入英格蘭的法治下的自由之傳統,雖然伊莉莎白一世是都鐸王朝的王權專制主義國家的代表君主,但同時她也是英國早期憲政主義的維護者與拓展者,這兩者看似是相互矛盾、相互對立的,但又確實是相輔相成的,它們相互砥礪、密不可分,而這恰恰是英國憲政主義的秘密或者精妙之所在。

對此,有論者指出:「中世紀英國在不同型別權力之間聯結、合作、復合的制度構建最為領先,它的國家權力體系合理化程度最高、規範性程度最高、一體化程度最高,因此,現代英國既成為最典型的憲政國家,同時又成為最強大的霸權國家。顯然,只有三權互相成為對方的構成性要件,實作不同型別的權力在關鍵制度節點上的復合,以權力制約權力的思路才能得到有效落實,權力生長的規範性和有限性才能得到保障,權力自我膨脹的自然邏輯才能被有效遏制,被匯入一體化的軌域,國家才能在權力體系上成為實實在在的整體」。

英國早期憲政主義歷史,恰好在伊莉莎白一世的王權專制之下,較為完善地實作了上述特性,從而走在了歐陸國家的前頭,演進為斯圖亞特王朝的光榮革命,確立了君主立憲制的標桿,並且影響深遠。

莎士比亞的法律題材作品

生活於伊莉莎白女王時代的莎士比亞,雖然沒有充分描繪當時的法治狀況,但他無疑受到這種傳統法治主義及自由精神的影響,在他一系列戲劇作品中,有大量涉及法律題材的內容。例如【威尼斯商人】【奧賽羅】【終成眷屬】,還有【哈姆雷特】【羅密歐與朱麗葉】【一報還一報】等,這些戲劇所塑造的人物,除了王公貴族、君主執政之外,多是封建王國的市民和手工業者,還有法官、律師。

莎士比亞這些戲劇作品的場景,除了王宮、戰場之外,也都是市場、酒肆、街頭巷尾,以及法庭、律所等。莎士比亞很少描寫封建莊園及其農奴仆役之間的法律糾紛,這些戲劇內容主要反映的是莎士比亞眼中的英格蘭社會狀況和市民百姓的生活境況。在其中,法律的作用無疑是巨大的,市民的生活保障以及利益訴求,還有欲望以及金錢的作用,貿易往來、婚喪嫁娶、買賣契約、法庭抗辯、法官審判等,當然這些也都與法治主義密切相關。

不過,莎士比亞作為一位偉大的文學思想家,他並沒有一味對當時的法治盛情贊美或推崇備至,反而顯示出批判的鋒芒。他對那些形式主義的任人解釋的法條之荒唐可笑,以及所謂法律人的自私、賣弄、曲意逢迎等醜態,給予了辛辣的諷刺和批判。

例如,【威尼斯商人】劇情中有關夏洛克「割一磅肉」的契約糾紛,以及鮑西婭假冒律師前去威尼斯法庭的對證公堂,就觸及契約的法律誠信和法律與商業,甚至涉及法律與宗教、法律與道德等諸多相關問題,還有【一報還一報】中的法規解讀及其與衡平法的關系,【奧賽羅】中的復仇、同謀及刑法問題,再如【亨利五世】中倫敦市長對於法律的看法,尤其是【亨利四世】廣場花園兩個玫瑰家族的劃分,其中律師法官的站隊,他們作為法律人本身對於法律的看法等,這些都淋漓盡致地揭示出法律和契約在社會中的虛偽和無力,以及模糊難辨,還有匍匐於金錢和權力之下的法制醜態。對此,莎士比亞都給予了辛辣的嘲諷和批判。

顯然,莎士比亞不是法治主義的堅強維護者,但他對於社會亂象、人心醜態的批判,並不等於他反對法治的作用,而是他對於英格蘭的法律有更深的認識。

在他看來,僅僅依靠法律是不行的,要使得社會法制昌盛,還需要人的踐行,需要人的依法作為。

但是,由於他處在一個變革的時代,人心不古,社會各色人等均被時代的混亂攪壞了心智,市民階層盲目無度地為金錢所腐化,追逐私人利益和個體欲望,就像蒼蠅追逐糞便,飛蛾撲向燈火;貴族階層更是墮落不堪,失去了傳統的士紳美德,追名逐利,浮華享受,利欲熏心,相互包庇;法律人大多喪失了職業規範,律師不是遵守法律,而是為了金錢利益,巧舌如簧,法官貪贓枉法,法律成為他們手中的工具,可以肆意胡判。

最關鍵的是掌權者,他們也為最高的權力所蠱惑,受到馬基雅維利思想的激發,為了達到爭權奪利的目的,不惜謀殺篡位,弒君奪權,毫無道德可言。整個社會就是這樣一個荒唐的社會,這樣一個黑白顛倒的世界,難怪哈姆雷特發出浩嘆:「這是一個顛倒混亂的時代,哎,倒黴的我卻要負起重整乾坤的責任!」

也難怪理查三世有如下自語:「我詛咒我自己!天意與幸運莫給我歡樂!白晝莫為我放光;黑夜莫給我安息!」

福斯塔夫也這樣說道:「在這市儈得誌的時代,美德是到處受人冷眼的。真正的勇士都變成了管熊的役夫;智慧的才人屈身為酒店的侍者,把他的聰明消耗在算賬報賬之中;一切屬於男子的天賦的才能,都在世人的嫉視之下成為不值分文。」

法治、神治與德治的表現

正是在這樣一個傳統道德失序的時代,在這樣一個人心為各種欲望充斥的時代,在這樣一個法治主義淪落的時代,一種試圖借助王權的強勢崛起而重新予以整治的力量及思想產生了,這種時代的呼聲是都鐸王朝晚期君主絕對主義的社會基礎,也是英格蘭早期社會轉型的征兆。

莎士比亞敏感地意識到傳統的封建主義秩序已經不能回應時代的迫切需要,新崛起的王權專制主義,以伊莉莎白女王為代表的王權至上,或授權以為這個混亂顛倒的世界重新確立一種社會秩序或一種法律之治。

但是,權力的野心無度和絕對的恣意妄為也是兇險與可怕的,是一個良善社會難以承受的,為此,就需要對權力,尤其是無限的王權予以制約和限制——這才是當時英格蘭社會的難題,也是英國憲政主義在絕對主義王權時期面臨的挑戰。

究竟依靠什麽才能限制和約束君主的恣意無度的權力呢?我們考察封建晚期的英格蘭思想理論,概括起來大致還是如下幾種有傾向性的思想觀念。

第一,透過都鐸史觀的歷史敘事來重新構建王權合法性與正統性,以此強化傳統法治主義的約束力,用這種法治正統性的政治倫理來限制和約束王權的專橫任性及其恣意妄為。既然新王朝有了新的法統,那就要建立綱常禮儀秩序規範自己的行為,所以,這是一種來自歷史傳統的法治制約。

第二,新王朝在與羅馬教廷的鬥爭中構建的聖公會,一方面是在強化王權的獨立自主性,以便與羅馬教權分庭抗禮,另一方面,英國國教也在行使著透過神權對於王權的制約和限制,即君主要接受上帝的權力以及律法的約束,不可恣意妄為。誠如聖公會的奠基神學家理察·虎克所言,「王在法下」,顯然,這是延續中世紀以降的來自神權對於王權的制約。

第三,王權與君主個人的品質有著密切的關系,關於如何行使王權,君主個人的道德品行也是至關重要的,這就涉及傳統政治中的權力與道德的關系,涉及政治倫理問題。在此,英格蘭封建晚期一直存在著一種馬基雅維利主義與反馬基雅維利主義的思想較量,促使君主以美德為行為的標準,用美德來制約權力。這是透過古典希臘羅馬政治達成優良政體的重要途徑,即塑造君主的美德,透過美德來控制權力的囂張,說起來這也是一種古典政治的以德治國的範式。

總之,法治、神治和德治,這三種思想傾向在英格蘭的王權絕對主義時期都有表現,而且它們之間的關系並非相互對立,而是雜糅在一起的,彼此相互接引,互為奧援,從而不自覺地融匯為一股合力,對於王權專制主義盡可能地約束和限制,並且為這種限制和約束提供更高的基礎,無論是法治主義的歷史基礎,還是英格蘭聖公會的神權基礎,乃至古典社會行之有效的德行基礎。

這些因素匯總起來,就成為英格蘭王權絕對主義時期的憲政主義的基本內容,也就是說,在封建晚期,英格蘭社會基於政治經濟等方面的結構性變革,需要一種強勢的王權崛起,也確實在歷史演進中形成了都鐸王朝自亨利八世到伊莉莎白女王時代的專制王權統治。

但這種王權最終沒有成為大陸一百年後出現的諸如路易十四那樣的絕對專制主義封建國家,則是得益於上述各種憲政主義之合流及其作用,它們使得都鐸王權在強勢執行中,在打造英國民族國家的過程中,在樹立君權至尊的權威化過程中,依然有著憲政主義的特征,並且為後來斯圖亞特王朝時期的英國內戰及光榮革命所實作的君主立憲制奠定了深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