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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的塵埃——曹操與孫權太多,鄭渾與駱統太少

2024-01-13歷史

原創 言九林

河南開封人 鄭渾 ,在曹操時代做過下蔡長與邵陵令。

他到任後,發現一件慘事:當地「民皆剽輕,不念產殖;其生子無以相活,率皆不舉」,百姓們不肯從事耕作,生了孩子養不活,遂普遍選擇不生孩子。

為了改變這種社會現象,鄭渾采取的辦法是:

所在奪其漁獵之具,課使耕桑,又兼開稻田,重去子之法。

派人搶奪百姓們打魚捕獵的工具,強迫他們耕種紡織,強迫他們開挖稻田,制定嚴厲的律條來懲罰殺子行為。百姓們畏懼懲罰,於是「所育男女,多以鄭為字」。[1]

下蔡的大致,位置相當於今天安徽鳳台縣一帶,屬淮北平原,本是傳統農耕區。當地百姓放棄收成更高也更穩定的農耕紡織,轉行去打魚捕獵,最可能的原因是 官府在稅賦方面的盤剝太重,使得農耕紡織帶來的收益,反小於收益穩定性更差的打魚捕獵。

曹操統治時代的征稅政策,也確實可以催生這種變化。

建安二年,曹操「制新科下州郡,又收租稅綿絹」[2] ;建安九年,曹操下令「收田租畝四升,戶出絹二匹,綿二斤」[3] 。與漢代的舊征稅政策相比,新規定有兩點變化:

(1)以前按田地具體收成搞「十五稅一」或「三十稅一」。新政策改為按田地畝數固定征稅。不管田地收成如何,上交官府的稅額固定。

(2)以前按人頭向未成年人征收口錢,向成年人征收算錢。新政策改為向每戶征收實物,不管該戶百姓家中有多少人丁,皆須統一向官府繳納兩匹絹與兩斤綿。

征稅政策如此變動的用心很明顯。一是降低官府征稅的行政成本,二是確保官府的財政可以旱澇保收。

這兩點很容易理解。首先,核查農田收成與人丁增減,本身就是行政成本。其次,曹操活躍於亂世,亂世裏有種種不確定因素,比如兵禍、盜匪與流民,皆可能對耕作收成和人丁多寡造成巨大影響——如荀攸、郭嘉等人給曹操獻策「決泗、沂水以灌(下邳) 城」[4] ,便必然對該地區的農耕產生巨大的負面影響;頻繁征發勞役也會導致百姓無法遵循天時耕作,導致減產乃至無收。官府如果在征稅時考慮這些不確定因素,便要增加行政成本並減少財政收入。反之, 按畝數固定征田稅,按戶數固定征人頭稅,便相當於將亂世裏的種種不確定因素造成的損失轉嫁給了民眾,以確保官府依靠低行政成本來獲取高財政收入。 人頭稅不再收錢,改收絹和綿這樣的實物,也是同樣的邏輯。亂世之中錢不再值錢,實物的價值上升,所以官府只收實物。

總而言之,曹操此番稅制改革的核心訴求,是將影響財政收入的所有負面因素皆轉嫁給民眾,以確保自己可以汲取到足夠的物力來支撐其頻繁征戰。

新稅制既然完全是官本位意誌的產物,自然意味著被征稅的底層百姓,日子將變得更為艱難。這一點,當時之人便已道出。曹操建安二年出台新征稅政策時,時任長廣太守的何夔發表過不同意見。他說:

自喪亂已來,民人失所,今雖小安,然服教日淺。所下新科,皆以明罰敕法,齊一大化也。所領六縣,疆域初定,加以饑饉,若一切齊以科禁,恐或有不從教者。有不從教者不得不誅,則非觀民設教隨時之意也。[5]

大意是:自天下大亂以來,百姓流離失所,如今雖稍稍安定,但時日尚淺。新制定的征稅政策很嚴厲,百姓完不成就要被嚴懲。長廣郡(大概在今天山東的青島、萊陽與海陽一帶) 下屬六縣,百姓們還在餓肚子,若全盤按照新征稅政策來搞,恐怕會有活不下去的百姓要起來抗拒。按照律法,抗拒者會被誅殺,這實在與【易經】倡導的「觀民設教」(教化百姓須先體察民情) 不符。

在何夔的努力下,長廣郡得到了優待,曹操特批準許該郡有三年緩沖期。其他州郡沒有緩沖期,必須立即執行新稅制,百姓生存境況的惡化可想而知。

下蔡百姓拋棄土地轉行從事漁獵,原因或許便在這裏[6] 。 從事漁獵可以勉強養活自己,卻不足以支持生兒育女,於是就有了鄭渾所見到的「率皆不舉」。

鄭渾其實也明白,百姓選擇漁獵而非耕作,是一種兩害相權取其輕的無奈之舉。要扭轉這種現象,僅僅以暴力手段毀掉百姓的漁獵工具,以嚴刑峻法去懲治百姓的殺子行為是不夠的,還得「兼開稻田」[7] 讓百姓們能夠活下去。之後,便有了百姓給生養下來的孩子取名「以鄭為字」的老套戲碼——與漢代的「男女皆以宋為名」、「賈子賈女」相似, 「以鄭為字」裏既有對鄭渾的感激,也有用帶「鄭」字的姓名來提醒鄭渾須對這批孩子負責的用意。

鄭渾這樣的人不多。

所以曹魏集團治下的百姓「不舉子」現象,終曹操之世始終未能得到改善。隨曹操北征的陳琳(卒於建安二十二年) ,留下了「生男慎莫舉,生女哺用脯」[8](生了男孩千萬別養活,生了女孩餵她吃肉脯) 這般沈痛的詩句。建安二十五年,禦史大夫王朗又上疏勸諫剛剛繼任魏王的曹丕,希望他對百姓能夠好一點。其中有四項主張與生育問題直接相關:

「嫁娶以時,則男女無怨曠之恨;胎養必全,則孕者無自傷之哀;新生必復,則孩者無不育之累;壯而後役,則幼者無離家之思。」[9]

第一項主張,是希望百姓在適當的年齡結得起婚。

第二項是希望讓懷孕的女效能夠安心養胎。漢代傳統,讓女性安心養胎的核心福利,是不征發她們的丈夫去服兵役與勞役,自懷孕起一年內不上門征收人頭稅[10] 。

第三項講的是要讓百姓養得起孩子。具體手段王朗也說得很明白,是「復」,也就是盡量免除百姓的稅賦與勞役負擔[11] 。

第四項講的是要耐心等孩子長大成人,然後再征發驅使他們,不要抓尚未發育完全的孩子來當兵服勞役。

王朗在奏疏裏給曹丕提這些建議,意味著在曹魏治下,百姓結不起婚、懷不起孕、生不起孩子、未成年便要被官府奴役的情況,不但存在且頗為常見,是一種需要引起重視的社會現象。

曹魏如此,孫吳的情況也好不到哪裏去。

建安二十二年(217年)左右,將軍駱統上疏孫權,希望孫吳政權對下轄人口急驟減少的情況引起重視。

駱統說,江東現在「郡縣荒虛,田疇蕪曠,聽聞屬城,民戶浸寡,又多殘老,少有丁夫」,郡縣全空了,田地全荒了,百姓也沒了,能征到的全是殘疾人與老人,很少征到壯丁。他認為出現這種情況的重要原因之一,是在孫吳政權下當兵太慘,「前後出為兵者,生則困苦無有溫飽,死則委棄骸骨不反」,活著得不到溫飽,死了屍骨無法回鄉,所以百姓們「戀本畏遠,同之於死」,將當兵視為死亡的同義詞。遇上征兵,略有積蓄者無不「傾居行賂,不顧窮盡」,不惜將家產掏空來賄賂征兵的官吏;性格輕剽之人則與人結黨,遁入險阻之地成為化外之民,不再服從孫吳政權的統治。於是最後征到的,都是些「羸謹居家重累者」,即身體瘦弱、家庭羈絆沈重、無錢行賄也無處可逃的老實人。如此不斷惡性迴圈,導致的結果是百姓們「嗷然愁擾,愁擾則不營業,不營業則致窮困」,在官府無休止的汲取與征發下,普遍選擇了放棄努力耕作,甘願墜入窮困。[12]

最要命的是,百姓們不願意再生養孩子了:

「民間非居處小能自供,生產兒子,多不起養;屯田貧兵,亦多棄子。」[13]

孫吳治下的百姓放棄努力自甘貧困,與曹魏治下的百姓放棄農耕退回漁獵,其實是一回事。孫吳治下的百姓資產不到一定程度便不肯養生下來的孩子,貧苦的屯田兵也選擇拋棄自己的孩子,與曹魏治下的百姓不願生養孩子,也是一回事。

都是避秦無計下的兩害相權取其輕。

末了,駱統對孫權說:上天讓孩子生下來,父母卻將其殺死,恐怕會「幹逆和氣,感動陰陽」,引起不好的天人感應。殿下你開創基業建立國家,是要代代傳承的無窮之業,強鄰與大敵無法輕易消滅,疆場戍守也不是在幾個月內便能結束,如今「兵民減耗,後生不育」,人口存量越來越少,人口增量也在消失,實在不是持久之道。駱統希望孫權聽從諫言,「深圖遠計,育殘余之民」,將眼光放長遠一點,讓百姓多一點喘息的機會。[14]

史書稱孫權讀了駱統的文章頗有感觸,「深加意焉」,開始特別留心百姓的生育問題。

其實情況並無改變。長沙走馬樓出土吳簡中的戶籍資料顯示, 孫權稱帝十余年後的長沙郡百姓仍不願生育子女 ,主要表現是吏民之妻生育子女的平均年齡高達30歲[15] ,遠遠高於當時女性的平均結婚年齡——據於振波對這批戶籍資料的研究統計,「15歲應當是當時女子結婚的基本年齡,只有極少數女子在不滿15歲時結婚,20歲以上的未婚女子也不多」[16] 。生育年齡高出結婚年齡如此之多,唯一的解釋便是當時的孫吳百姓,為了減輕生存負擔,普遍推遲了自己的生育時間。在避孕技術有限的時代裏,推遲生育過程,大機率意味著存在隱秘的殺子行為。

魏吳兩國的情況如此,蜀漢有無殺子之風?【三國誌·蜀書】中未見記載。這很可能是蜀國「國不置史,註記無官」[17] 所致。

好在【晉書】裏保存了一段難得的資料:公元263年司馬昭派軍隊滅蜀後,任命王濬為巴郡太守。王濬到任後發現:

「郡邊吳境,兵士苦役,生男多不養。」

這種生子不養的風氣,顯然是蜀漢時代的遺留。

王濬采取的措施,與鄭渾大體相似,「嚴其科條,寬其徭課,其產育者皆與休復,所全活者數千人」[18] ,制定了嚴厲的懲罰政策,減輕了百姓的勞役,讓生育子女的家庭可以休息喘息。

按【晉書·地理誌】的記載,巴郡當時「統縣四,戶三千三百」[19] 。戶口數如此稀少,王濬卻能「全活者數千人」。兩項數據對比,大體可以推知蜀漢末年巴郡百姓的生存環境,已經惡劣到了何種程度。這種惡劣的生存環境,無疑正是蜀漢政權的無節制榨取所致。兩害相權取其輕,巴郡百姓為了自己能夠活下去,只好選擇殺害自己的孩子。

註釋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