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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奸之人當用重刑罰之,聊聊古代酷刑吧

2024-04-08歷史

頭條推來了一個話題 #對於漢奸大家怎麽看?# 這話怎麽說的呢???

大奸之人,當用重刑罰之!

這就是W君的態度和看法。

但話說回來,什麽是「漢奸」?這個概念在大陸這邊是沒有明確的法學定義的。我們最接近明確定義漢奸的法學概念的事情就是2008年由政協委員喻權域提出的【懲治漢奸言論法】立法提案。不過,喻老先生現在已經作古,而【懲治漢奸言論法】的立法還遙遙無期。

目前的大部份漢奸行為,如果鬧的大了會以刑法102條「背叛國家罪」論處,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鬧的不那麽大的,基本上都沒有受到應有的懲處,例子咱們就不多舉了。

但正因為沒有明確的法律定義,加之每個人的立場不同,1000個人眼裏有1000個哈姆雷特,1000個中國人眼裏也有1000個不同的漢奸。

那麽什麽是漢奸行為呢?在1930年代中國是有【懲治漢奸條例】的,其中定義了漢奸的的違法行為和懲治辦法:

這個條例存在和延續了十幾年,在1957年廢止,因此從法學意義上的有定義的「漢奸」實際上就不存在了。

「漢奸」也就潰縮成了【辭海】中的「原指漢族的敗類,現泛指中華民族中投靠外國侵略者,甘心受其驅使,出賣祖國利益的人」——一條詞語解釋了。

那現在咱們的社會中有沒有漢奸呢?必然有!為一己的利益而甘心出賣國家的人在任何時候都會存在。只不過他們的言行已經不被法律所懲罰,而轉而被道德而譴責。

W君個人的觀點是——明確漢奸定義,立法懲治漢奸是有必要性的。不明白的,請去讀讀【韓非子·六反】這篇2000多年前的散文在今天還是有自己的現實意義的。

但現在沒有漢奸罪,咱們也就只能呼籲一下,立法的事情是有立法的機構去完成的。W君能聊的也就並不多了。

但對於古代,對漢奸叛國者的刑罰咱們還是可以大致的說說的。

不得不說,漢民族是世界上最為驕傲的民族,對於背叛往往是以重刑對之的。通常在古代犯刑致死,往往是采用斬刑或絞刑。

斬刑咱們就不用說了,大家在電視劇裏面看過,絞刑和西方的不一樣,並不是上絞刑架吊死(確切說是拉斷頸椎),而是利用繩索絞殺。

而對於叛國者往往采用的刑罰為車裂或者淩遲。

車裂在民間又稱之為五馬分屍,源於戰國。到了唐代之後則是先將犯人斬首之後,再用牛車撕裂。其原因在於殺不足以泄其憤。

至於淩遲,則是當街活剮。一般的情況下受刑之人往往要挨上數十刀甚至幾千刀是一種相當痛苦的懲罰方式。淩遲的過程極具儀式感,劊子手向監刑官員和觀刑群眾展示從犯人身上割下的東西,這一慣例產生了法律和心理上的基礎:一是為了展示法律的嚴酷和劊子手執行法律的嚴謹,二是為了使觀刑者受到心靈的撼動,從而遏制邪念,減少犯罪行為,這也是歷代公開處刑並鼓勵人們前來觀看的原因之一。

除了車裂和淩遲之外,民眾和官府對叛國者的恨意還有其他的幾種宣泄渠道,例如——抽腸。

在人的腹部或者肛部割開一個小口,用鐵鉤緩慢的抽出內臟。這個過程有的時候是臨時起意,直接懸掛抽取,也有專門的器具,用來延長受刑時間。

這一刑罰始於春秋、在明代盛行,通常都是對叛國者實施。

和抽腸相似的刑罰為「剖腹」。剖腹始於商盛於宋,甚至高宗皇帝在建炎二年親自下詔禁止而不絕。也是對大奸大惡之人施行的刑罰之一。通常是對叛軍使用,將俘獲的叛軍剖腹取心以震軍威。這件事在描寫宋朝的一些小說裏面還有痕跡,例如武松挖潘金蓮心的橋段、甚至在【水滸】中宋江也險些被剖腹挖心。

焚刑,和歐洲中世紀的火刑架類似,也是堆了一堆柴將受刑者燒死。歐洲盛行於中世紀處罰異端。而我們在西周的時候就確立的焚刑的刑罰。當時的【周禮·秋官·常戮】中記載「凡殺其親者,焚之」,意思是殺害父母的人處以焚刑。到了春秋時期,被用來處決犯上作亂者和叛國者。【左傳】記載「周景王死,子朝作亂,子朝黨羽那肸伐皇,兵敗被擒,後被焚於王城之市。」

到了唐朝以後,對於叛國者有獨特的焚刑做法,通常是將犯人頭朝下腳朝上的倒著固定。在犯人身上纏繞大量浸泡了油脂的麻布。從腳部開始點火,讓火慢慢的向下燒直到把犯人燒死。在這個過程中犯人會承受極大的痛苦。而這一做法民間稱作「點天燈」。

由於「點天燈」極其慘烈殘酷,這個過程連電視劇都不敢去拍。即便是在電視劇中提到了「點天燈」所表現的操作方法實際上也是不傳統的。

還有一些酷刑連圖片都無法展示了,例如「梳洗」,【舊唐書·桓彥範傳】記載,武三思派周利貞逮捕彥範,「乃令左右執縛,曳於竹槎之上,肉盡至骨,然後杖殺。」做法就是用開水澆在身上,用竹刷或者鐵刷刷去燙傷的皮肉,反復做直至見骨頭。一般來說犯人在整個過程中不會死亡,最後再被悶頭幾棍打死。所以這個東西就不適合放圖片了。

再有一些……連文字討論也不適合了。W君也就不說啥了

中國【刑法】三十三條規定 主刑有五種:

(一)管制;(二)拘役;(三)有期徒刑;(四)無期徒刑;(五)死刑。

中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二條規定:

這裏用的是「 」,包括但不限於槍決和註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