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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以食為天:勸誡、立法、抽查,古代對食品安全問題也毫不含糊

2024-01-07歷史

文丨胖仔娛說

編輯丨胖仔娛說

俗話說,民以食為天,食品安全是每一個人都關心的事。

在現代我們有專門的法定機構、嚴密的食品安全法, 還有不法商家以此牟利,那麽古代呢?

古人也有食品安全問題嗎?他們又會怎樣監管食品衛生?

古代食品安全

在人類文明發展的過程中,有考古學家將其劃分為三個階段,即石器時代、青銅時代、鐵器時代。

石器時代又可以分為舊石器代和新石器時代。

舊石器時代的人類主要透過狩獵和采集來獲取食物,可以說是真正 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

大自然的饋贈總是充滿著驚喜,當時的人類每天吃飯主打一個 隨機 ,有什麽吃什麽,基本上沒有剩余。

新石器時代,人類開始慢慢地發展原始農業,種植粟、黍、水稻等農作物,馴養野生動物如豬、牛、羊、狗等。

當時的人類還利用各種骨頭、石頭磨制成自己需要的狩獵工具,獲取食物的方式增多, 但通常沒有剩余。

青銅時代,也就是中國歷史上的夏商周時期,農業和手工業進一步發展,糧食作物和經濟作物普遍種植,再加上牛耕技術的運用,耕田效率得到提升。

奴隸主掌握大部份的剩余農產品,商業活動得到發展, 一些不耐儲存的農產品變質 ,人們開始面對食品安全問題。

鐵器時代,對應到中國歷史為西周晚期至春秋戰國,冶鐵技術的進步使更多鐵質農具代替青銅農具,鐵質農具擁有更高的硬度和耐磨性, 而且易於加工,更適合農業生產

農業生產力進一步得到 提升 ,促使商業從農業和手工業中分化出來,商人逐利出現更多的食品安全問題。

【淮南子·本經訓】記載:「神農乃始,嘗百草之滋味,日遇七十二毒,得茶而解之。」

我們都知道神農嘗百草,雖然神農是主動嘗試各種未知草木的,但嚴格來說,這也是食品安全事故。

【山海經·中山經】記載:「有草焉,名曰莽草,可以毒魚。」

早在戰國,人們在生產實踐中發現一種草,這種草帶有 毒性 ,人們稱它為「莽草」,用它來釣魚可以將魚毒死提高釣魚效率,但缺點也很明顯,吃了莽草的魚毒性一直存在體內,人吃了也會中毒。

【新唐書·食貨誌】記載:「今人造酒者多用甲醇以為之,其味甚苦,久服傷人。」

唐朝時就已經出現用甲醇造假酒牟利的事故, 甲醇是一種無色易揮發的液體 ,和乙醇的味道相似,但是甲醇的毒性比乙醇大很多,甲醇酒嘗起來味苦,喝多了影響身體健康。

【夷堅誌】記載:「黃州市民渠生,貨油為業,人唿曰渠油,一意嗜利。每作油時, 乘熱益以便溺,幾三之一。」

宋代黃州有一市民名為渠生, 常年賣油 ,為了賺更多的錢,在每次榨油時趁著油還熱往裏面加入三分之一的尿。

【夷堅誌】記載:「每將殺一豕,必先註水沃灌,使若充肥、因可剩獲利。」

早在宋代,就已經出現註水豬肉的說法,這個屠夫每次要殺豬時,都先給豬灌入一定量的水,使豬看起來更肥, 以此謀求更多的利益。

【明史·嘉靖紀】記載:

「嘉靖十三年(1534年)五月,京師有人食病死豬肉而毒死者數十人。」

明朝曾發生過病死豬肉事件,嘉靖年間,黑心肉販將病死的豬肉當作正常豬肉賣給百姓,毒死了數十人,引起很大轟動。

看來食品安全問題自古有之,從人類不再單純的依靠大自然,制造工具擁有更多的剩余農產品,商業貿易發達之後, 食品安全問題就悄然出現了。

針對這些層出不窮的食品安全問題,古人又給出了哪些具體 措施 呢?

古人如何監管食品安全

周代【禮記】:「五谷不時,果實未熟,不鬻於市」。

針對普通百姓,當五谷和果實還沒有成熟的時候, 不能在集市上售賣。

【周禮·天官冢宰】記載: 「牛夜鳴,則庮; 羊泠毛而毳,膻; 犬赤股而躁,臊; 鳥皫色而沙鳴,貍;豕盲眡而交睫,腥; 馬黑脊而般臂,螻」。

牛在夜間鳴叫,它的肉會變臭;羊的毛發稀疏散亂,它的肉會變膻;狗的後腿沒毛還愛亂跑,它的肉會變臭;鳥的羽毛沒有光澤叫聲沙啞,它的肉味道不好;豬的眼睛向高處、遠處看,眼睫毛長而相交, 它的肉會變腥 ;馬的脊梁變黑小腿毛色斑雜,它的肉會像螻蟻一樣臭。

孔子【論語·鄉黨】:「食饐而餲,魚餒而肉敗,不食。色惡,不食。臭惡,不食。失飪,不食。不時,不食。割不正,不食。不得其醬,不食。沽酒市脯,不食。」

孔子提出的八不食,從食物的品相、氣味、顏色、烹飪方式、佐料、時間等方面下手,較為系統地從食物接收者角度考慮, 希望人們在食用之前掌握辨別方法 ,將食品安全扼殺在真正入口之前。

漢代【二年律令】記載:

「諸食脯肉,脯肉毒殺、傷、病人者,亟盡孰燔其余……當燔弗燔,及吏主者,皆坐脯肉贓,與盜同法」。

漢代律法中已經有關於食品安全的懲罰措施,其中關於脯肉變質導致顧客中毒、受傷、生病的,必須將脯肉銷毀 ,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銷毀, 辦理這件事的官員就和銷售脯肉的老板同罪論處,具體刑罰參見盜竊罪。

【唐律疏議】規定:「脯肉有毒,曾經病人,有余者速焚之,違者杖九十;若故與人食並出賣,令人病者,徒一年,以故致死者絞。即人自食致死者,從過失殺人法。盜而食者,不坐。……其有害心,故與尊長食,欲令死者,亦準謀殺條論;施於卑賤致死,依故殺法。」

同樣是關於售賣變質脯肉,唐代在沿襲漢代的基礎上,對懲罰做出了更加細致的規定,還區分了犯罪者的動機。

如果店家不知脯肉變質導致顧客生病,剩下的脯肉馬上焚燒銷毀,違反規定的受杖刑九十下;

如果是明知脯肉變質依舊售賣或者拿給長輩食用的,前者視顧客身體狀況服勞役一年或判絞刑,後者判謀殺罪, 即使賣給地位卑賤的人,也要被判故意殺人罪。

【唐律疏議】記載:「進禦不時,徒一年; 穢惡之物在食飲中,徒二年; 不品嘗者,杖一百; 誤犯食禁,絞」。

在對待皇帝的飲食上,唐代規定也更加細致,如果傳菜的太監耽誤了時間導致飯食不新鮮,需要服勞役一年;如果做菜的禦廚疏忽,將汙穢之物留在禦膳中,需要服勞役兩年;

如果負責試毒的太監沒有全都吃一遍,那他將被打一百大板;如果做菜的禦廚犯了食物相克或者做的飯菜不好吃, 導致皇帝生病,禦廚將被執行絞刑。

宋徽宗政和三年,規定「詔以毒藥捕魚者杖一百,因食魚飲水而殺人者減。」

宋徽宗曾下令,如果漁民用毒藥捕魚,被發現了 杖責一百 ,如果有人吃了毒魚或者喝了有毒的水死亡,漁民將罪加一等。

宋代商業十分發達,為了給商人一定的約束,宋代規定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必須加入相應行會,行會將擔當起評定審查的責任,如果不加入行會就算違法經營, 如果有人舉報違法行為將獲得獎勵。

宋【西湖余誌】載: 「高宗在德壽,每進膳,必置匙箸兩副。食前多品擇其欲食者,以別箸取置一器曰: ‘吾不欲以殘食與宮人食也。」

除了負責做菜的禦廚、傳膳的太監, 宋高宗自己也對食品安全十分上心 ,每次吃飯都準備兩副勺子和筷子,如果要夾菜,就用其中一副幹凈的筷子夾,目的就是為了防止底下宮人吃剩菜,傳播疾病。

大中祥符三年九月,宋真宗下詔: 「自今委內侍省,每節先差使臣就廚點檢,如無失真惡,即付客省宣賜。」

每當皇宮舉辦宴席,飯食可能會因為提前做出來擱置沾染上臟汙,宋真宗便下詔,每次上菜之前,必須由專門使臣檢查食品安全衛生, 符合標準的才能上席賞賜。

【大清律例通考】記載:「發賣豬、羊肉灌水,及米麥等插和沙土貨賣者,比依客商將官鹽插和沙土貨賣者,杖八十。」

到了清代,食品安全更加嚴格,對一些商販在豬、羊肉中註水, 在米麥、官鹽中摻入沙土的,一律杖責八十。

在商業貿易上,清朝對大宗商品頒發營業執照和註冊商標,如果需要 出口國外 ,還需要獲得出口經營權。另外,清朝實行抽檢制度,對有問題的商品進行檢查,如果不合規矩將全部充公。

在皇帝用膳方面,清代有了更嚴格的規定,為了檢驗飯食是否有毒,一般餐具以銀器為主,得益於古代毒藥提純技術不夠發達, 一般毒藥都可以與銀發生化學反應 ,如果餐具變色,證明飯食中有毒,接觸過膳食的都要問責。

雖然古人對食品安全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但如果真的出現食物中毒,古人又有什麽辦法應對呢?

古人應對食品中毒

元忽思慧【飲膳正要】:

「食菜物中毒,取雞糞燒灰,水調服之。或甘草汁,或煮葛根汁飲之。胡粉水調服亦可」;「食瓠中毒,煮黍穣汁飲之即解」;「食豬肉中毒,飲大黃汁,或杏仁汁、樸硝汁,皆可解」。

從這本書中,我們可以得到,如果出現食物中毒,可以將雞糞燒成灰,用水沖泡飲下,也可以用甘草汁、葛根汁、胡粉水、黍穣汁、大黃汁、杏仁汁、樸硝汁,這些都能緩解食物中毒。

【姚僧坦集驗方】中「治食蟹中毒」方稱: 「幹蒜煮汁,飲之。」

除了當蔬菜,古人認為大蒜還是一味用途廣泛的藥材,具有食積消滯、殺菌滅蟲的作用,如果吃螃蟹中毒,可以用幹蒜煮水,即可消除蟹毒。

【金匱要略】記載:「掘地深三尺,取其下土三升,以水五升,煮數沸,取澄清汁,飲一升,即愈。」

沒想到平平無奇的黃土,竟然也能用來治病解毒,如果有人吃生肉中毒,按照這個方子,可以用地下三尺的黃土搭配清水一起煮沸, 喝上層清澈的汁水,一升就可以解毒。

與大蒜同為蔬菜的生姜,也曾被古人用來解毒,如風寒感冒、嘔吐不止、咳嗽難愈等,同大蒜功能相似的,還有解螃蟹的毒。

就連糞清這種人體排泄之物,如果用的好,也能挽救一條生命。

糞清最出名的用處即在解河豚的毒,河豚有劇毒但味道鮮美,如果處理不好一定會中毒,這時候就用上了糞清, 主要作用是催吐,相當於洗胃。

還是那句話,民以食為天,現代人關註,古人 同樣關註 ,並有詳細的法律法規監管食品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