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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與民間的賽局:從地方法規看屢禁不止的清代福州遊神

2024-03-03歷史

有清一代地方性法規編纂日趨完備,其中以督撫、兩司為主的【省例】,作為一省行政、司法事務的組譯,在本省具有權威性,於今日是不可多得的第一手史料。

近日福州遊神活動紅紅火火,試「蹭個熱點」,從故紙堆中尋覓昔人記述。明清以來,民間信仰往往被貶為「淫祀」,為士大夫所鄙,即便在方誌、筆記中稍有敘述,往往加入貶損的判詞。作為官方法令的【福建省例】中的三則禁止迎神賽會的示禁文告——乾隆二十四年【嚴禁闖神並裝扮鬼臉奇形異狀】、乾隆三十二年【禁迎神賽會】和同治十年【嚴禁迎神賽會】,自然持更為嚴厲的批判立場,但其描繪之精準、文筆之老辣,堪為清代中國人對福州遊神的記述中的翹楚之作;除了可以窺見清代福州遊神的面貌,也可以籍此對遊神的社會、政治背景詳加剖析。

私辦遊神,杖一百

明清兩代對民間宗教結社高度防範,以嚴刑峻法打擊之。【大明律】「禁止師巫邪術」條,最輕的罪行便是私自舉辦遊神活動:「若軍民裝扮神像、鳴鑼擊鼓、迎神賽會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裏長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此條款在【大清律例】中仍然有效。不過,【大明律】裏,也給遊神活動開了一個口子:「其民間春秋義社,不在禁限。」清代又加「以行祈報者」五字。

「春祈秋報,祀有常典」,從中央到地方,各級官員都有祭祀天地山川神祇之責,民間亦可依制祭祀裏社壇。【洪武禮制】規定:「凡各處鄉村人民,每裏一百戶內立壇一所,祀五土五谷之神,專為祈禱雨暘時若、五谷豐登。每歲一戶輪當會首。常川潔凈壇場。遇春秋二社,預期率辦祭物。至日約聚祭祀。其祭用一羊、一豕、酒果香燭隨用。祭畢,就行會飲。」那麽這種官方倡導的「民間春秋義社」和觸犯刑律的迎神賽會究竟區別在何處呢?

明代「社」的祭祀物件,大體上與民間的福德正神——土地公類似,為不具備鮮明人格的土地神。今日珠三角、閩西等地尚有社壇,往往並無神像之設,配套的祭祀活動也比較樸素,不若華南各地遊神爭奇鬥艷。不過,在明代,這種祭祀活動已經開始變異升格。明弘治【興化府誌】記述莆田的社主巡遊,已頗有今日遊神色彩:「各社會首於月半前後集眾作祈年醮及舁社主繞境,鼓樂導前,張燈照路,無一家不到者。莆水南獨方氏、徐氏、邱氏築壇為社,春秋致祭,不逐裏享遊嬉,其禮可取。」

福建民間的遊神活動以明末瘟疫流行為契機,進一步脫離官方授權的模式,僭越、奢靡之風頓起。【榕城紀聞】記述當時福州的「五帝出海」逐疫活動甚詳:「崇禎十五年壬午二月,福州疫起,鄉例祈禳土神,有名為五帝者,於是各社居民鳩集金錢,設醮大儺。初以迎請排宴,漸而至於設立衙署,置胥役,收投詞狀,批駁文書,一如官府。而五帝所居,早晚兩堂,一日具三膳,更衣晏寢,皆仿生人禮。各社土神參謁有期。一出則儀仗車輿,印綬箋簡,彼此參拜。有中軍遞貼到門、走轎之異。更有一種屠沽及遊手之徒,或裝扮鬼臉,或充當皂隸,沿街迎賽,互相誇耀。繼作綢縐彩舟,極其精致,器用雜物無所不備,興工出水,皆擇吉辰,如造舟焉。出水名曰‘出海’,以五帝逐疫出海而去也……一鄉甫畢,一鄉又起,甚而三四鄉,六七鄉同日行者,自二月至八月,市鎮鄉村日成鬼國。巡撫張公嚴禁始止。」這便是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送王船」習俗之濫觴。

福州萬壽尚書廟中的「尚書船」與五帝出海船類似。作者自攝

從巡撫張肯堂開始,對福州「五帝」為首的「淫祀」管理,成為地方官員的心病。「五帝」即「五靈公」,為福州崇奉的五方瘟神(近來討論度極高的「趙世子」便是其中「趙帝」之子),不見於正史,不列入官方祀典,而民眾趨之若鶩,危害統治。故歷代福州地方官誌在鏟除這一信仰,然而收效甚微——【福州府誌】載:「康熙三十九年,知府遲惟城毀五帝廟,撤其材以葺學宮,民再祀者罪之。乃遲卒未逾時,而廟貌巍然,且增至十有余處,視昔尤盛。」

不難預料,遲知府毀五帝廟67年後,福州人迎請五帝,又到了驚動中央的地步——「閩浙總督蘇昌、福建巡撫莊有恭奏:閩省信巫尚鬼、迎賽闖神。前飭地方官實力查禁,其風已戢。而省城內外,又有虔事五帝者,謂其神專司瘟疫。偶逢時癥傳染,奸徒乘機斂錢,設壇建醮、擡像出巡,其費竟以千百金為計。不獨廢時失業、勞民傷財,即種種不法之事、皆由此起。現已痛切曉諭、並飭地方官收土木之偶、投畀水火;倡言奸棍、嚴拏治罪。」(【清實錄】)

福州復初庵五帝。作者自攝

無論官府如何示禁治罪,智慧的福州百姓常能找到應對妙法。一方面,在五帝廟中供奉關帝,「指神為關、張、劉、史、趙五姓,稱曰‘五帝張爺居中’」,並更名為武聖廟(今路通庵、龍嶺頂等處尚存舊額)。一方面,供奉觀音,化名為「庵」。憑借上述「借殼上市」手段與官府周旋,五帝信仰在與官府禁令的迴圈往復中,禁而不絕、經久不衰,目前仍是福州首屈一指的民間信仰。【嚴禁迎神賽會】也不得不自嘆治理之艱難:「迎神賽會,久幹禁令。有司失察,並予處分……甚有澗殿、塔骨等項不經名目。叠次諭禁,未盡斂跡。」

迎神賽會「十大罪」

迎神賽會對地方統治究竟有何危害?清人錢泳在【履園叢話】中列數「其宜禁者十」,將遊神活動的「罪狀」歸納妥帖,不妨輯錄如下:

「瀆鬼神、亂法度、耗財用、誤本業、混男女、煽火燭、興賭博、聚打降、招盜賊、壞風俗。」

上述十則,與【福建省例】中的示禁計畫可以對應,接下來以此為綱對三則示禁文告進行分析,並以今日福州等地遊神所見作為註解。

「瀆鬼神、亂法度」,【履園叢話】謂:「名爵既別,尊卑無序,古今倒置,儀仗各殊,即所謂淫祠也。」私自神道設教、妄行淫祠、服色僭越、附體降神行為,均在此列。

【嚴禁闖神並裝扮鬼臉奇形異狀】中,雖然遊神主角不在違禁之列——「閩省崇奉各神中,有所謂舍人闖神者,祟司痘癥,民間從祀已久,自應聽其本廟奉祀」,似是臨水夫人掌管痘疹的的兒子「金銀舍人」,但因出遊時服色、器用僭越,也屬幹犯禁令:「好事之徒……互相迎會,如在各衙門者,裝扮闖神,頂帶服色,悉照本官品級,燈籠執事,俱屬本衙門官物。」出巡使用燈籠和「肅靜、回避」執事牌,是各地遊神活動慣例。當年由於私自比擬官場儀仗在禁止之列,今日已成為難得的往日回響。不過,遊神不僅僅服色器用僭越,民眾往往藉神之名,淩犯地方官的權威。晚清傳教士盧公明(Justus Doolittle, 1824-1880)在【中國人的社會生活】中記述:「十幾年前,一個高級官員乘轎子經過城裏的大街時正遇上迎五帝的遊行隊伍。遊行者非但沒有給官員的轎子讓路,反而要求官員的轎子後退,或先避到路邊讓五帝神轎透過。」

遊神所用執事牌。作者自攝

福州遊神中的各種「角色扮演」,亦被按察司列入「扮鬼臉、奇形異狀」加以申斥:「裝扮鬼臉奇形異狀,持斧弄叉者,不下百十余人,並有身裝臨決重囚,於示眾牌內開寫代父代母字樣者,更屬不經惡習,一體禁止。」裝扮鬼臉手持兵器,在福州遊神中稱為「扮將」,其中著名者為閩台「八家將」;裝成囚犯還願之舉各地皆有,是少年魯迅的夢想:「還有扮犯人的,紅衣枷鎖,內中也有孩子。我那時覺得這些都是有光榮的事業,與聞其事的即全是大有運氣的人,——大概羨慕他們的出風頭罷。我想,我為什麽不生一場重病,使我的母親也好到廟裏去許下一個‘扮犯人’的心願的呢?」今日閩台各地時有戴枷還願,福州沖南岩福壚寺、寧德城隍廟尚有更為高級的囚車。

讀畢此則示禁,二百多年前的遊神場景仿佛歷歷在目,而【禁迎神賽會】一則中,若非福建巡撫崔應階「自幼親泛澎台外海,還經八閩地方」親身體驗過,斷不能將乩童附體描繪得如此活靈活現:「更有一種私巫馬子,妄降假神,用大椎貫穿口內,茨球摔擊其背,血肉模糊,竟立駕上,繞市號召,竟同兒戲。」立在神轎上穿口針、打刺球,不獨閩台皆有,在廣東、海南的閩語區,甚至東南亞,也蔚然成風,莆田鎮前、下江頭「打鐵球」和雷州「穿令箭」已成為地方文旅一大看點。

莆田黃石下江頭打鐵球。圖/莆田網

【嚴禁迎神賽會】則將遊神中種種違令情狀,如「澗殿、塔骨等項不經名目」(此為福州空心神偶「塔骨」一名較早見諸文字處)「神廟之夜戲,道旁之淫祠,門條之詭異,治病之荒謬,有降童以惑眾,亦魘魅而殺人。婦女入廟燒香,青年尤乖禮法。民人結會遊戲,醜態更駭聽聞」進行了歸納總結,設定了「十不準」。其中七條,均為「瀆鬼神、亂法度」之類:「不準聚眾迎神,並捏造請相出海名目,或棹龍舟,從中漁利」;「不準道旁添搭矮屋,供奉土神。如男堂、女室、長爺、短爺之類」;「不準沿街張貼某神行台、公所字條,如威靈公、太子、及馬元帥、溫將軍各行台、大班公所、隨駕公所之類」;「不準扮作長爺、矮爺」;「不準假扮兇惡罪犯」;「不準非僧、非道,混號降童」「 不準挾嫌打牛頭。如與人有隙,將其姓名、年庚往訴牛頭神,並買鐵板所印口紙,暗中飛打,期斃其命」。

如此詳細的規定,對於今天的我們,不啻清代遊神細節第一手資料。這裏「男堂、女室」當為中元普度時安置男女孤魂的紙紮房屋;「某神行台」是遊神中休息過夜的場所,今日尚有,如九案泰山遊神固定以西洋積善堂為行台,另有「榕北行台」以此為廟名;「長爺、矮爺」就是形如黑白無常,俗稱「七爺八爺」者;「降童」即為上文所述乩童附體。

「打牛頭、口紙」今人應當陌生,這是晚清福州流行的「紮小人」式詛咒,實為神棍斂財之法。【烏石山誌】記:「鐵頭和尚,不知何時妖僧,制牛頭鐵印,至今猶存在康山田中道士家。用犬血印黃紙,以若幹紙為一車,謂之口紙(口者,口願也)。請口害人者,或用十車,或用百車,至有數百車者,以仇家年庚夾入口紙,請口者散發跣足於口神之前,呼曰自己願遭某報,道士鳴鑼擊鼓作法,將口紙焚燒,仇家見血即斃。」也就是說,去某些特定的廟裏請到「口紙」即可詛咒對方致死,並且萬一中「口」,禳解也要再花一筆:「如請口者用十車,解口者用二十車,則所害之人偶或不死,害人之人轉至致命……凡解口者,須至所請之廟解散,方有靈驗。」筆者曾咨詢福州知名道士,稱現今已無此俗。這或許是【福建省例】三則中,唯一徹底消亡的習俗。

「耗財用、誤本業、壞風俗」即遊神靡費、破壞民風。遊神尤其是五帝出海,耗資甚鉅。清人阮葵生【茶余客話】記述康熙三十七年賤隸稱五帝附身、勒索攤派造船出海事,「愚民煽惑,計口斂錢;而尤刻於孕婦,派銀倍之」,華麗的紙船「每船約費銀三百兩」,可見一斑。今日遊神,一村動輒耗費數十萬,各塔骨「東家」競相攀比,似乎數百年來未曾改變。

【嚴禁迎神賽會】中「不準迎神像赴家,藉詞醫病,駭人聽聞」一則,是缺醫少藥年代迎神治病的寫照。早在宋代,閩人何希彭已論及「閩俗左醫右巫,疾家依巫索祟,過醫門十才二三耳!」【廈門誌】又記擡神抓藥事:「又鄉各祀一神、家各祀一神,有病則以肩輿擡之,向藥肆取藥,顛簸而行,神長不過尺許,皆屬不經;雖官禁,不止。病不延醫而詣神,死而無悔,亦閩俗最愚之惡習也。」幸而今日此俗已衰。

「興賭博、聚打降」則是借遊神滋事的治安案件。【嚴禁闖神並裝扮鬼臉奇形異狀】中記錄「復有惡棍於火把內私藏木棍,一遇別境闖神相值,爭先奪路,即以火把為器械,行兇鬥狠,每滋事端」,【禁迎神賽會】中記錄「若與他迎神相遇,則又彼此爭途。稍有不讓,群起互毆,反置神駕於道旁,每致滋生事端,身蹈刑法」。清代以來福建械鬥成風,遊神實為誘發械鬥的高危因素。時至今日,類似案件亦有發生,如2014年4月,漳州紅滾廟和龍聚堂兩座廟宇進香人員因在青礁慈濟宮大殿爭搶香位互不相讓,引發數十人鬥毆,警方鳴槍示警才使雙方停手。

「招盜賊」一則,【履園叢話】詳解為「異方匪類,混跡人叢,稽察綦難,穿窬甚便。日間以熱鬧盡歡,夜靜而熟眠失竊。」遊神本身亦可能為匪類利用。乾隆十三年【實錄】中,有一條建甌老官齋教「會匪」假借遊神劫掠鄉村的記載:「女巫嚴氏乘轎張蓋,率眾先驅,扛擡神像跳躍而行,扮作迎神。賊眾分起前進。沿途村民,愚怯者給與包頭布,令其隨行。不從者焚掠。」

「混男女」指女子入廟燒香、觀戲、觀看迎神等「傷風敗俗」行為。【嚴禁迎神賽會】亦有一條申斥:「不準青年婦女入廟燒香,如請花、求子等類,情尤可鄙。」現代眼光看,此條的觀念,最為保守封建。雖然福建傳統神事活動中往往有性別歧視遺毒,但福州等地古廟中,常有婦女看戲「酒樓」與戲台相配套,實為局部婦女解放之先聲。

「遊神十大罪」中,「煽火燭」是意識形態色彩最淡,最具人文關懷色彩的一條。【嚴禁迎神賽會】中有「不準各廳演唱夜戲,非特易滋事端,抑且動虞火患。如本年三皇廟、山陜會館之事,可不戒哉」一條。廟會不禁火燭,確易釀成火災。如2014年,全國唯一橋身具有戲台的廊橋永安青水永寧橋在一場夜戲後失火焚毀,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遊神禁得住嗎?

作為示禁文告,除了闡明事實、列數罪狀,最重要的內容是給出解決方案,這也是與方誌、筆記最大的不同。【福建省例】中的三則都重申了律令,並聲明「執炮鳴鑼擊鼓兇鬥者,立即查拿,分別枷號重責」 「倘不聽本部院諄誠訓誡,執迷不悟,仍敢擡其邪神野鬼、喧鬧市鄉者,地方文武官弁,立即鎖拿,從重究治」,企圖用嚴刑峻法扼殺遊神。

這三則示禁中,對於合規的「春秋義社」是放寬的,並不是「一刀切」。但同時曉諭的重點是:可以祭祀,不準再擡神出來了。【嚴禁闖神並裝扮鬼臉奇形異狀】中規定:「凡有民間及衙門從前所祀舍人神像,俱止許在本廟虔誠供奉、祀保孩童出痘平安,不許夤夜擡出迎賽。」對於一些祀典神的出巡,則較為松動:「至於東嶽、城隍等會,應聽屆期白晝出迎,以遂春祈秋報之應,仍不許裝扮鬼臉,持斧弄叉,並不得扮作臨決重囚,混寫代父代母字樣牌示。」【禁迎神賽會】更試圖對老百姓講道理:「嗣後凡遇春祈秋報,只許於本社地方,父老率其子弟,答謝神廟。或遇神聖誕辰,或有疾病祈禳,瓣香杯水,亦可以申誠敬。即或相沿舊例,在家禮懺誦經,可能一秉清靜至誠,自必消災延福,豈在押走諂佞,便能仰迓神庥耶?」【嚴禁迎神賽會】同樣認為,遊神出門毫無必要:「鄉儺為驅疫之舉,存其意可以,何必迎神遠出。甚將數處神像,擡至一所,呼酒進饌,如宴會然,可笑亦復可恨。」

綜上所述,除了禁止遊神出門,清代福州地方官員並沒有提出疏導途徑。但是,官與民的角力中最為激烈的核心部份,正是「能不能出門遊神」。畢竟,遊神相關的治安問題,尤其是惡棍無賴斂財、鬥毆,一般平民也是受害者,對此進行彈壓固無不當;但如果對信仰形式的重要環節橫加幹涉,只會遭致更嚴重的反彈。

遊神出巡是傳統民間信仰(不僅僅局限於福建或閩民系)中極其重要的一環。一方面,村社神與他們所管轄的土地和土地上的人民是連線緊密的,神要定期巡遊自己的轄境以逐惡賜福、保境安民,同時民眾要向神敬獻輸誠,這種神與土地、神與人的多空間互動形式是神長期坐在廟內所不具備的。另一方面,五帝信仰,以及五帝「出海」也即「送王船」這一儀式,是東南沿海在科學不昌明時期,對於肆虐瘟疫的重要「對抗途徑」,地方官在斥其荒誕愚妄的同時,也並無任何有效措施來遏制疾病蔓延、挽救人民生命。據【福建省衛生誌】記載,1896-1903年為福建省第一次鼠疫高發期,每年發病2-5萬例,病死率為86.51%-91.89%。民眾畏死向生,訴諸神力,官府時興時廢的「從重究治」是無力壓制的。在1890年代,J.C. Oswald在位於煙台山的洋樓上拍攝了至今所見最早的福州遊神照片,距離【嚴禁迎神賽會】釋出僅僅過了20余年。

現代的福州五帝出巡。作者自攝

明清兩代,地方官員在福州釋出過多少次遊神禁令已難查考,但可以肯定的是,在一次次彈壓之後,福州民間信仰表現出更強的韌性,並未對禁令做出妥協,對於昔日遊神活動的種種儀式細節,大都進行了「活態傳承」,更在新時代去蕪存菁,揚長避短,使遊神民俗成為「別具特色的祈福民俗文化」「地方非遺計畫」,寄托對美好生活的期望。

附:【福建省例】三則示禁文告全文

【嚴禁闖神並裝扮鬼臉奇形異狀】

一件飭禁事。按察使司史牌:乾隆二十四年四月十八日,奉巡撫部院吳憲牌:照得迎神賽會,往有明禁;兇徒滋事,更當嚴處。閩省崇奉各神中,有所謂舍人闖神者,祟司痘癥,民間從祀已久,自應聽其本廟奉祀。乃好事之徒,創為迎闖神名色,每遇春初,即互相迎會。如在各衙門者,裝扮闖神,頂帶服色,悉照本官品級,燈籠執事,俱屬本衙門官物。凡民間迎闖神,每境一起,夤夜鳴鑼擊鼓,並執火把者,自五、六十至百余人不等。復有惡棍於火把內私藏木棍,一遇別境闖神相值,爭先奪路,即以火把為器械,行兇鬥狠,每滋事端。又如省城有東嶽、城隍等會,俱系日間出迎,春祈秋報,應從民便。但有裝扮鬼臉奇形異狀,持斧弄叉者,不下百十余人,並有身裝臨決重囚,於示眾牌內開寫代父代母字樣者,更屬不經惡習,一體禁止。合行示禁,備牌行司,照依事理,即便會同藩司,轉行閩侯二縣,並通飭各屬一體出示曉諭。凡有民間及衙門從前所祀舍人神像,俱止許在本廟虔誠供奉、祀保孩童出痘平安,不許夤夜擡出迎賽。如敢違禁,藉端挨家勒索派累,執炮鳴鑼擊鼓兇鬥者,立即查拿,分別枷號重責。至於東嶽、城隍等會,應聽屆期白晝出迎,以遂春祈秋報之應,仍不許裝扮鬼臉,持斧弄叉,並不得扮作臨決重囚,混寫代父代母字樣牌示。倘有違犯,即將本人拿究重處。事關振俗維風,地方官務須加意嚴除,實力飭禁。毋忽等因。

【禁迎神賽會】

一件嚴禁迎神賽會之惡習,以靖囂風事。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奉巡撫部院崔示諭:照得朝廷設官分職,原以除暴安良。春秋祭祀神祇,本在禍淫福善。明有王法,幽有鬼神。書曰:敬神如神在。又曰:敬鬼神而遠之。故凡人主於神,敬畏則必降福,狎褻則必降禍;亦如官之於民,善良必加愛護,奸頑必加痛懲。陰陽一理,本無二致。查閩省向有迎神賽會惡習。本部院自幼親泛澎台外海,還經八閩地方,每見誕妄之徒,或逢神誕,或遇令節,必呼朋引類,旗鼓喧鬧,或擡駕闖神,或迎賽土鬼。更有一種私巫馬子,妄降假神,用大椎貫穿口內,茨球摔擊其背,血肉模糊,竟立駕上,繞市號召,竟同兒戲。且若與他迎神相遇,則又彼此爭途。稍有不讓,群起互毆,反置神駕於道旁,每致滋生事端,身蹈刑法。是求福而反得禍者,總由狎褻不敬之所致也。近年法禁森嚴,此風或亦稍息。第恐法久禁弛,愚頑之輩,或有仍蹈故轍,擾害地方,亦未可定。合行明白示禁。為此示仰闔屬軍民人等知悉:嗣後凡遇春祈秋報,只許於本社地方,父老率其子弟,答謝神廟。或遇神聖誕辰,或有疾病祈禳,瓣香杯水,亦可以申誠敬。即或相沿舊例,在家禮懺誦經,可能一秉清靜至誠,自必消災延福,豈在押走諂佞,便能仰迓神庥耶?倘不聽本部院諄誠訓誡,執迷不悟,仍敢擡其邪神野鬼、喧鬧市鄉者,地方文武官弁,立即鎖拿,從重究治。其地保、練約人等,各按地方曉諭稽查。如徇隱玩忽,一並責懲。其各凜遵,毋貽後悔等因。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日,閩省部堂崔示。

【嚴禁迎神賽會】

一件劄飭事。同治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奉兼署總督部堂文、巡撫部院王會劄:照得迎神賽會,久幹禁令。有司失察,並予處分。良以民間各有本業,要在務民之義,鬼神則敬而遠之可也。閩省俗尚虛誣,崇信神鬼。刁徒惡棍,藉賽會之名,為染指之計。甚有澗殿、塔骨等項不經名目。叠次諭禁,未盡斂跡。他如神廟之夜戲,道旁之淫祠,門條之詭異,治病之荒謬,有降童以惑眾,亦魘魅而殺人。婦女入廟燒香,青年尤乖禮法。民人結會遊戲,醜態更駭聽聞。種種頹風,必應力挽。除出示禁止,並通飭內地九府、二州暨福防廳、閩縣、侯官一體查辦外,合並劄司,即便會同藩司通飭遵辦,毋違。

計開:

一、不準聚眾迎神,並捏造請相出海名目,或棹龍舟,從中漁利。鄉儺為驅疫之舉,存其意可以,何必迎神遠出。甚將數處神像,擡至一所,呼酒進饌,如宴會然,可笑亦復可恨。至普渡清醮,雖非賽會,亦祗許刻日誦經,不宜踵事增華,並多用紙紮等項,以節縻費。

一、不準迎神像赴家,藉詞醫病,駭人聽聞。患病延醫,世之常事,何得驚動神像?如神有靈,豈不重降之殃乎?

一、不準道旁添搭矮屋,供奉土神。如男堂、女室、長爺、短爺之類,標榜名目,倏東倏西,最堪駭怪。

一、不準沿街張貼某神行台、公所字條,如威靈公、太子、及馬元帥、溫將軍各行台、大班公所、隨駕公所之類。

一、不準扮作長爺、矮爺。長爺有名謝必安,矮爺有名犯無救者,此皆無稽之談,何必習其形似?

一、不準假扮兇惡罪犯。始猶出自兒童,迨後年壯之人亦多演扮,甚至蓄發赭衣,備諸醜態,情殊可惡!

一、不準各廳演唱夜戲,非特易滋事端,抑且動虞火患。如本年三皇廟、山陜會館之事,可不戒哉!

一、不準非僧、非道,混號降童。

一、不準挾嫌打牛頭。如與人有隙,將其姓名、年庚往訴牛頭神,並買鐵板所印口紙,暗中飛打,期畢其命。

一、不準青年婦女入廟燒香,如請花、求子等類,情尤可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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