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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憐的流浪貓,何罪之有?善良的投餵者,又有何錯?不要讓愛心錯付!

2024-03-30推薦

#你讀過最有哲理的一句話#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流浪貓「有罪」嗎?「有罪」的是丟棄流浪貓的人。投餵者有錯嗎?沒有錯,善良無錯,愛心更無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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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顧:

2023年4月20日,吳某一家羽球館打羽球。跳起接球扣殺,落地時右腳卻踩到了一只流浪貓的肚子上,導致他摔倒受傷,構成十級傷殘。法院於2024年2月2日作出一審判決。"餵養人""被告肖某某賠償原告吳某某共計240198.20元;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對上述第一項被告肖某某不能賠償的部份,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被告某體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償。

一審帶來的影響

某媒體觀點:

某媒體在一審宣判之後,發表了一篇文章:投餵流浪貓成為一件不好的事情,甚至要達成社會共識,這是什麽樣的價值導向。 關愛小動物,應該是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象征吧!小學義務教育的時候老師就告訴我們,小動物也是有生命權,每個生命都值得尊重,關愛小動物就是關愛我們自己,用心呵護每一份生命,讓我們一起行動起來,愛護小動物,讓世界變得更加美好。

該媒體對於流浪貓缺乏溫度的論調,實在無法茍同,超越了普通民眾基本的道德價值底線了。你可以不關愛,但是不要阻止別人關愛,更不要危言聳聽。

寵物貓被主人拋棄後命運淒慘。據一些專業人士介紹,寵物貓缺乏野外生存能力,缺乏食物的寵物貓,大多數很難活過三個月,因為有愛心人士的投餵,才有可能讓他們挺過最為艱難的前三個月。

網友觀點:

一、支持判決結果:

  • 愛心泛濫的代價!
  • 判得很好法院很公正一個人可以愛心發現,但不能影響他人,造成損失的應該賠償
  • 啥叫善良呀?你嫌貓把家裏弄臟亂,在外養貓而已。就得承擔責任。有啥冤的?法院判的對
  • 這可真不是無辜,該賠,雖然養流浪貓是好心,但是法院這次沒錯
  • 你說是投餵是有善心,在室外固定的場所堅持投餵同一只貓,和在野外飼養寵物有什麽區別?
  • 二、不同意見:

  • 這是個人摔傷嗎?這跟餐廳地滑摔倒可不一樣!羽球館的場地應該有其他東西嗎?這是場館管理問題,跟餵貓的沒關系
  • 餵流浪貓的人好郁悶,了解到這麽判,我也郁悶的不行了
  • 善良人的不幸,同情你!
  • 也是搞笑,這個案子下來,沒有人再敢關愛小動物了,性質跟不是你撞的你幹嘛要扶?一樣惡劣
  • 這案子判得讓人寒心
  • 誰為流浪貓負責,它不是生命嗎?
  • 先,此案流浪貓往人活動處走非常奇怪,流浪貓一般特別膽小,見人就躲。其次就算流浪貓走到打球人腳下也是流浪貓的本能活動,造成的意外事故,對流浪貓追責是毫無道理的,對場館的追責是在情理之中,此案判得實在沒有道理啊
  • 首先確定是不是真的是因為踩到貓摔倒的,據我經驗貓是不會等著你踩它的,貓反應快得很。跟貓有接觸的都懂的。如果是不是指控那必須查清楚,嚴懲碰瓷兒的
  • 顯看來就是場館的管理責任,投餵者有啥責任?換句話說,要是一只野生動物進入場館,難道是國家有責任?因為要保護野生動物呀
  • 具有戲劇性,疑似教科書。"流浪貓"豈敢在有人打球的情況下進入打球場地,況且貓屬機靈動物,不可能輕易絆倒他人
  • 網友基於自身的教育程度,學識和道德標準發表了自己看法,有爭議事件好事情,說明有些問題需要厘清。餵養流浪貓被判處承擔巨額賠償,踩到了社會痛點,具有極其重要的社會意義和價值。

    筆者相信一個好的判決,必然是維護社會道德底線,弘揚美德善行,深入人心的,必然能夠讓人民群眾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必然符合廣大人民群眾的期待的。

    目前該案件已提起再審。

    輿論不能代替審判,但是輿論會喚醒感性,避免陷入對於法條的機械理解中大有裨益。

    關於再審程式的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式 第二百零九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送出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這是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發現一審有錯誤,啟動的審判監督程式。審判監督程式也就是我們老百姓通常所說的再審或者翻案的意思。在中國司法體系中,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主體是法院和檢察院。

    本次啟動再審程式的是一審判決生效的法院,也就是上海市閔行區法院 這個和當事人肖某某啟動再審意義有很大的不同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人民法院院長和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啟動再審,意味著院長和審判委員都發現了有錯誤,需要糾正錯誤判決。

    當事人肖某某可以申請再審,能不能啟動再審需要符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條和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當事人認為判決有錯誤,就有權利提出再審。

    第二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院不會因為當事人肖某某提出再審,就啟動再審程式,需要滿足以上條件才可以。

    根據網上提供的數據: 對於審判決結果,有約17.2%的人認為不服,並申請了再審;啟動再審的比例約為17.4%~23.6%,最終改判率約為6.2%~7.4%左右。

    相信大家明白了吧,為何說肖某某啟動的再審和法院自己啟動的再審有重大的不同了吧。

    對於再審結果的一些看法:

    對於原告的賠償金額和傷情鑒定,一審認定的事情應該是清楚的,二審應該不會糾正。

    據網上的訊息,當事人肖某某缺席一審判決,二審應該查明是否存在 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保障 當事人肖某某辯護權利。

    關於賠償責任方面是焦點問題,很多人都認為賠償責任主要應該是場館經營者,而不是 當事人肖某某。

    一審法院判決適用的法律條款是不是有錯誤呢?我們一起看看完整的法律條文。

    一審法院參照的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如果當事人肖某某,主觀故意傷害原告,客觀上實施了讓貓站在被告下落位置,導致原告致殘,援引 【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條款沒有問題。但事實上,被告人肖某某主觀沒有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任何傷害行為。

    一審法院參照【民法典】第九章 飼養動物損害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 【飼養動物致害責任的一般規定】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應該理解為動物主動攻擊他人。這才是立法者的原意。希望每個動物飼養人都能夠控制飼養動物,不要主動攻擊人類,否則需要承擔責任。

    具體如何判決,還看上海市閔行區法院再審結果。

    息訴罷訪,案結事了,符合民眾期待,這才是一個好判決。為上海市閔行區法院主動啟動再審自查自糾的精神點贊。

    司法判例,為大眾的規範行提供了指引,相應不會讓有愛心之人的愛心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