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生意欠款400多萬
卻無力償還
欠款人名下就一處房產
那該用什麽還?
這套房子可以被強制執行嗎?
這是寶山區的一個居民小區
寶山法院的執行法官
要為一套涉案房屋張貼執行公告
公告剛張貼完畢
原本敲門無人應答的房門被開啟了
開門的是被執行人常女士
常女士夫婦和兒子小王
都是本案的被執行人
實際上
這套房子之所以會成為
法院的執行標的
還要從2014年說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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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常女士的兒子小王
決定下海做物流生意
為了支持兒子的生意
常女士和丈夫王先生
將他們的這套涉案房屋
向銀行進行了
抵押貸款269萬元
可不到兩年的時間
小王的物流生意
幾乎虧成了底朝天
原本打算就此不再經商
但沒想到
之前欠下的外債實在太多
為了幫兒子小王還債
王先生又找到了
昔日的朋友俞先生
就這樣,在將房子抵押給銀行的兩年後,王先生一家三口以這套房屋的剩余價值作為抵押,向俞先生借款150萬元。這樣一來,銀行的借款269萬加上這一次的150萬,王家的借款,光本金就達到了419萬元。
不過,到了約定的時間,王先生一家並沒有還出錢來。於是,俞先生只好向寶山法院起訴,要求王先生一家還款,然而,案件勝訴後,在執行階段卻遇到了問題。
執行法官調查發現
王先生一家不僅沒有
可供執行的財產
就連這套位於寶山的唯一住房
也背著雙重抵押
作為這套房子的第一抵押權人,銀行早在2016年就在浦東法院與王先生一家產生了訴訟,涉案房產已經被先行查封了。
這樣一來,王先生一家債務問題變成了需要兩家法院執行的局面,為了讓問題能夠順利解決,寶山法院執行局打算做一次主動跨前的嘗試。
經過和浦東法院的商議,寶山法院最終獲得了兩起執行案件的處置權,鑒於王先生一家沒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執行法官對他們名下的這套房產啟動了評估拍賣程式。
但是
評估拍賣的過程卻並不順利
由於房屋是王先生夫婦
唯一一套住房
一家人堅決不肯搬離
那麽
王先生以唯一住房作為擋箭牌
是否就拿他沒辦法了?
事實上,根據【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申請執行人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撫養家屬提供居住房屋,或同意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從該房屋的變價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就屬於可強制執行「唯一住房」的法定特殊情形。
經過釋法說理之後,執行法官決定再次將被執行人約到法院,這一次王先生父子的態度都有了轉變,他們承諾願意配合法院遷出房屋。
鑒於此,執行法官也考慮到了他們的實際困難,將分配給王先生一家的安置費設定在了法律規定的上限。最終,王先生一家得到了八年租房安置費。
如今
這套涉案房屋順利騰退完畢
而拍賣所得的款項之後也順利
給付到了本案的申請人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