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參團出境遊,
到了機場卻因護照有效期不滿6個月,
被航空公司拒載。
原本計劃好的旅行就這樣付諸東流,
損失誰來擔?
年近七旬的王阿姨與好友一起,
報名參加跟團出境遊。
然而,當她深夜抵達機場
準備搭乘航班開始她的阿聯之旅時,
卻被航空公司告知,
王阿姨 護照有效期不滿六個月,
根據旅遊目的地的規定,
她無法免簽入境。
王阿姨回想起自己報名包價遊時,
已將護照電子版發送給了旅行社,
便立刻詢問陪同的旅行社工作人員,
為什麽沒有及時通知她對護照進行更換。
工作人員卻表示,
他們也沒有註意到有效期的問題。
王阿姨無奈只能終止出行。
氣憤不已的王阿姨訴至人民法院,
要求旅行社退一賠一,
並支付交通費等。
旅行社辯稱,
王阿姨應向旅行社提供符合規定的護照,
且其報名的是旅遊團的尾單計畫,
機票、酒店等費用已預先支出,
不同意王阿姨的訴請。
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
旅行社作為專業的旅遊服務機構,
在包價遊時應盡到必要的註意義務,
應當對遊客的護照資訊進行嚴格核查,
並在發現問題時及時通知遊客;
且王阿姨年近古稀,
旅行社理應承擔更詳盡的告知義務。
旅行社違約導致遊客遭受損失,
遊客有權要求旅行社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王阿姨要求退一賠一,
並沒有合約約定也沒有法律規定,
對該項訴請人民法院無法支持。
最終人民法院判決,
旅行社退還王阿姨團費,
並承擔她往返機場的交通費。
如今,越來越多的老年人成為旅遊的主力軍,並開始追求境外旅遊體驗。而旅行社的包價遊因價格低、成團快,成為老年人出遊的熱門選擇。但是在此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各種狀況,易引發糾紛, 旅行社在提供服務時應充分註意,告知旅遊者註意事項 。
一、旅行社應履行告知義務,對包價出境遊更要加強稽核提示
旅行社的告知義務是指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旅遊合約、組織旅遊活動以及提供相關服務中, 必須向旅遊者提供充分、準確的資訊 ,以確保旅遊者能夠作出知情的決定並保護自己的權益。
出境遊是一件相對重大和復雜的事項,本案被告 作為專業旅遊服務企業,向原告提供包價遊服務,應知曉旅遊目的地與旅遊合約相關的政策 ,在簽訂合約之前,應對王阿姨充分釋明相關入境政策,在王阿姨已將電子版護照發送給被告的情況下,被告 有審查提醒義務 。
二、旅行社對於老年特殊群體,需提供更周全細致的服務
面對老年人等特殊群體時,旅行社更應加強告知,體現出更多的關懷和責任感。在簽訂旅遊合約前, 應向老年人釋明合約條款,確認健康狀況、行程安排以及退團政策等 ,並為老年人購買相關保險,也要提前告知老年遊客護照、簽證等證件的有效期,詳細說明旅行中的註意事項、安全提示等。
三、老年遊客應增強法律意識,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老年人在出遊時應選擇具備旅遊經營資質的正規旅行社 ,對超低價產品保持警惕,在簽訂合約前詳細閱讀合約條款,如發生糾紛應保留必要的證據,及時與旅行社溝通協商,透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建議老年人在出行前及時通知家人,在面對出境遊等復雜情況時,可尋求家人或專業人士的幫助。
臧熹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廣播電視台融媒體中心首席主持人
近年來,老齡化步伐加快,「銀發一族」對「詩和遠方」的追求,讓老年旅遊市場迅速發展。與此同時,服務不到位等問題日益顯現,糾紛呈多發態勢。
本案中,旅行社的工作疏失導致王阿姨未能順利出遊,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其背後,是旅行社對細節關註的缺失,以及對老年群體特殊需求認識的嚴重不足。法院的判決,彰顯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堅定立場,也提出了對旅遊服務提供者更高的要求。「銀發旅遊」絕不能犧牲消費者利益,更應關註老年人的旅遊體驗與安全,致力於更專業、更細致、更為人性化的服務。
塑造健康的旅遊市場環境,需要法律法規的引導和監督,也需要旅遊服務提供者的自覺自律。老年消費者也要提升自我保護意識,選擇有資質、信譽好的旅遊服務提供者,一旦遇到問題,積極透過法律途徑維護合法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
第六十二條訂立包價旅遊合約時,旅行社應當向旅遊者告知下列事項:
(一)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
(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註意事項;
(三)旅行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
(四)旅遊者應當註意的旅遊目的地相關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宗教禁忌,依照中國法律不宜參加的活動等;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在包價旅遊合約履行中,遇有前款規定事項的,旅行社也應當告知旅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