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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堅固「鎧甲」——聚焦刑法「第二十條」

2024-03-30推薦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是今年春節檔電影【第二十條】中讓觀眾難以忘懷的一句話。這部電影取名於中國刑法第二十條,該條正是關於正當防衛的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審判還了我公道,我在街坊鄰居面前擡得起頭來了!」得知案件最終以正當防衛定性結案,家住遼寧鞍山的馬某難掩激動。

4年前一個夜晚,付某酒後到馬某家砸門,叫囂著要殺人。馬某跟他說找錯人了並報警,付某不予理會並繼續鬧事,砸碎多片窗戶玻璃。於是,馬某拿著刀開門出去制止,兩人扭打在一起。馬某手部、背部受傷,付某被刀傷了多處,導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故意傷害,還是正當防衛?2023年9月,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馬某屬正當防衛,宣告其無罪,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年11月,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維持鞍山中院的一審判決。

這起正當防衛案例,被寫入了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這個案子,經歷了一審、上訴、抗訴、二審發回,法院堅持認定馬某屬於正當防衛、無罪,過程確實不容易。」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副主任余茂玉在解讀報告時表示。

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在遭受不法侵害時進行反擊的權利,一度在司法實踐中少有適用。如今,這一條款的司法適用情況如何?如何理解正當防衛與防衛過當?怎樣為見義勇為者「撐腰」?記者就此進行了采訪。

湖南省瀏陽市第一中學聯合瀏陽市人民法院向學生普法。新華社發

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

2018年8月27日21時許,江蘇昆山,於海明騎車在路上正常行駛,劉海龍醉酒駕駛小轎車強行闖入非機動車道,與於海明險些碰撞。爭執中,劉海龍從轎車內取出一把砍刀,連續用刀面擊打於海明,於海明反搶砍刀並捅刺、砍擊劉海龍數刀,劉海龍身受重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當晚,公安機關以「於海明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9月1日,公安機關聽取檢察機關的意見,認定於海明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該案就是著名的「昆山反殺案」。其以「正當防衛」定性結案,隨即引發社會極大關註與討論。透過該案,很多人意識到,刑法中的正當防衛條款正在發揮威力。

早在1979年,正當防衛作為免責事由就被寫入當時的刑法。但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司法實踐中少有適用,更少有正當防衛的判決。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刑事法學院研究員虞潯表示:「正當防衛在中國刑事司法實踐中長期被忽視或難以適用,其原因主要是過去司法機關對正當防衛的適用較為嚴格。」

重慶市永川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和區司法局、重慶文理學院聯合成立的「小板凳」普法宣講隊走進鄉村。新華社發

在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浩文看來,這種現象的出現,除了法律本身規定較為原則、涉及正當防衛的案件事實、證據比較復雜外,也受傳統觀念的限制和司法實踐的慣性影響,綜合因素導致刑法中的正當防衛制度並未得到充分和全面地套用。

司法實踐中,適用正當防衛條款需要符合多項要求。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建偉曾總結:一是正當防衛的目的是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二是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侵害行為具有違法性,並且是正在進行中的;三是正當防衛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的損害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屬於防衛過當,仍然需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以「昆山反殺案」為標誌,近年來,正當防衛制度的司法適用逐漸得到改善和規範,「福建趙宇見義勇為案」「河北淶源反殺案」「浙江盛春平案」等一批社會高度關註的正當防衛案件相繼得到依法辦理。

「正當防衛是法律鼓勵和保護的正當合法行為,不是‘以暴制暴’,而是‘以正對不正’。」最高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周惠永表示,必須依法準確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維護公民的正當防衛權利,鼓勵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印發【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對正當防衛的適用條件作出了細致全面的規定,旨在切實防止「誰能鬧誰有理」,堅決捍衛「法不能向不法讓步」的法治精神。今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顯示,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對77名被告人以正當防衛宣告無罪,並明確提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不是口號,刑法「第二十條」還要持續落到實處。

電影【第二十條】海報 資料圖片

面對不法侵害時要勇敢說「不」

「仇家入戶行兇,應該如何防衛?」「無故被打,還手是互毆嗎?」「在校園內被別人欺負,打傷對方是否需要負法律責任?」……日常生活中,人們可能會遇到或目睹各種不法侵害,面對突發狀況應采取何種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個問題一直以來都備受關註。

「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權利的行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財產等權利的行為;既包括犯罪行為,也包括違法行為。不應將不法侵害不當限縮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為。」周惠永表示,對於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實行防衛。

在張建偉看來,刑法中正當防衛針對的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所謂「正在進行」就是侵害行為已經著手實施、尚未結束,侵害行為處於時間起點到終點的過程。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印波則表示,只要面臨他人具有攻擊性、破壞性、緊迫性、持續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當防衛可以減輕或者避免被侵害的情況下,就能進行反擊。

以制止校園欺淩為例,印波表示,只要欺淩行為正在進行,防衛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為正當防衛,並且大多被欺淩者通常事先會準備防身的器械,或者就地取材進行反擊,本意是保護自己。現在司法實踐通常認為使用為預防不法侵害而攜帶的防範性刀具,不影響正當防衛的成立。

實踐中,對不法侵害的反擊有時會被認定為互毆。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基於事先產生的鬥毆意圖所實施的反擊行為,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有時候,到底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或者是互相鬥毆,界限並沒有那麽清楚。特別是,老百姓講究‘死者為大’,一旦出了人命,即使確實屬於正當防衛,在認定的時候法官也會頂著很大壓力。」余茂玉坦言。

2023年,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公安部印發的【關於依法妥善辦理輕傷害案件的指導意見】明確,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或者一方先動手,在對方努力避免沖突的情況下仍繼續侵害,還擊一方造成對方傷害的,一般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上述【關於依法適用正當防衛制度的指導意見】強調,準確區分防衛行為與相互鬥毆要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透過綜合考量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使用或者準備使用兇器、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是否糾集他人參與打鬥等客觀情節,準確判斷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和行為性質。

「面對街頭混混索要錢財、校園欺淩等情形時,要註意對方的手段、人員多少與強弱、現場的客觀環境與形勢等,也要註意所使用的防衛工具與使用手段。」印波表示。他同時指出,不能為了保護微小權益而造成不法侵害者重傷或者死亡,比如,不能為了保護錢包而隨手撿起利器用力擊打對方的頭部,防止防衛行為滑向防衛過當。

鼓勵見義勇為,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淚

「路見不平一聲吼,該出手時就出手」。見義勇為,向來是我們這個社會鼓勵與倡導的可貴精神。關於正當防衛,根據防衛目的的不同,可以區分為保護本人的正當防衛和保護他人的正當防衛。在司法實踐中,保護與自己完全沒有關系的他人的正當防衛具有見義勇為的性質。不過,在見義勇為者的防衛行為造成對方傷害時,適用正當防衛條款卻並非總是順利。

在一些案例中,見義勇為者制止不法侵害後卻被起訴故意傷害,這不僅讓見義勇為者心寒,也讓公平正義的成本異常高昂。在電影【第二十條】中,檢察官韓明曾辦理過一起「張貴生案」。公交司機張貴生看到女乘客被騷擾欺負後挺身而出,但被騷擾者毆打。張貴生因反擊不法侵害致對方顱骨骨折。檢察官韓明根據現場視訊將張貴生的反擊行為拆分成幾個階段來審視:制止不法侵害階段是見義勇為,打鬥時是互毆,對方受傷時變成故意傷害。張貴生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直到最後才沈冤昭雪。

「在具體案件中,用一幀一幀的畫面,將不法侵害行為與正當防衛行為分割開來,以此分析防衛行為的性質,得出防衛人的行為哪些是見義勇為、哪些是互毆、哪些是故意傷害,這對防衛人是不公平的。」虞潯說。對此,商浩文也表示,在緊急時刻,很難要求防衛人對不法侵害是否已經開始、是否還會繼續,作出準確的、分毫不差的判斷,這不具有合理性和現實性。

「要立足防衛人防衛時的具體情境,綜合考慮案件發生的整體經過,結合一般人在類似情境下的可能反應,依法準確把握防衛的時間、限度等條件。充分考慮防衛人面臨不法侵害時的緊迫狀態和緊張心理,防止在事後以正常情況下冷靜理性、客觀精確的標準去評判防衛人。」周惠永指出。

很顯然,如果見義勇為的成本或代價過高,人們在「路見不平」時就很難選擇或者猶豫要不要「出手相助」,甚至不得不收起內心的那份善良,選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如何防止英雄流血又流淚,讓人們敢於並樂於見義勇為?

「這不單考驗著每位公民的勇氣與擔當,更考驗著我們的司法制度是否給予當事人以更大的支持。只有消除人們的後顧之憂,才能令勇敢者更有力。」印波表示,首先,應明確正當防衛的法律界限,透過普法活動、影視作品等多種形式幫助人們厘清正當防衛與故意傷害等的界限;其次,要降低正當防衛行為人的維權成本;最後,要提高相關辦案人員的取證能力。近年來,隨著司法解釋、指導性案例的出台,可供遵循的依據越來越充分,新技術的深入套用也讓取證難問題得以改善,辦案人員對正當防衛的認定也更有底氣了。

「馬某正當防衛案作為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工作報告參照,讓刑法第二十條再次走入公眾視野,也是在向全社會宣告:正當防衛是法律賦予公民的權利,是與不法行為作鬥爭的重要法律武器。除了自衛,刑法第二十條也為勇敢善良的人披上堅固的‘鎧甲’。」鞍山中院負責人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

【光明日報】(2024年03月30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