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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有些「忙」不能幫,或被判刑!

2024-09-29推薦

都說助人乃快樂之本

工作實作人生價值

但是有種人情不僅不能幫,

而且還很「刑」

有種工作不僅不能做,

而且還很可「拷」

到底是怎麽回事?

一起來看——

案例一

「我只是幫忙發幾句語音」

2023年,小王接到微信好友張某(另案處理)的電話,希望她能幫忙錄幾句語音。語音的用途,張某並沒有明說。礙於朋友情面,又覺得發幾句語音沒什麽,小王爽快地按照張某要求發了語音過去。

當晚,張某又向小王借用了銀行卡帳號。沒過多久,小王就收到一筆2000元的轉賬。她將這筆錢轉給張某後,張某要求小王將轉賬記錄刪除。這時,直覺告訴小王,張某在冒充女性騙錢。

「該不會是在搞網戀詐騙吧……」盡管意識到不對勁,但她沒有對張某的行為進行幹預,陸續又提供了幾次幫助。直至案發,張某共詐騙被害人8.9萬余元。

2024年5月,案件被移送至溫嶺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間,小王賠償了被害人經濟損失1.5萬元並取得被害人諒解。

「我想著發個語音也沒什麽困難的,就幫忙發了,沒想到我也要承擔責任。」面對檢察官的訊問,小王很後悔。

6月,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此前,張某已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檢察官提醒

團伙詐騙中的「幫助犯」,大部份都是為詐騙犯提供工具或者技術支持的人。

如在釣魚網站詐騙案件中,為詐騙犯提供網域名稱的人

在電話詐騙中,負責到金融機構取錢的人等

這類當事人,沒有直接實施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的行為,但為他人的詐騙提供了幫助,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規定,會構成詐騙共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小王在明知張某使用其語音用於實施網路交友詐騙活動的情況下,仍提供「你方便嗎,借我2000,我晚上還你」,「現在有急用」等語音和其本人的銀行帳戶供張某實施詐騙活動,自己最終面臨刑事處罰,代價不可謂不大。

近年來,以網路交友名義實施的「殺豬盤」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其共性中有一點,雖是「網戀」關系但對方從不肯見面或是視訊,只在網上文字或者語音聊天,最終騙取受害人轉賬。請大家一定要提升風險防範意識,不要盲目轉賬、匯款,避免上當受騙。

案例二

「說幾句話就有錢賺」

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杜某、劉某、楊某等人為牟利,串聯境外詐騙團伙,在聊天群內釋出固定話術、虛假返利到賬截圖,炒作刷單等實施詐騙,分別非法獲利五千至一萬元不等。

一開始,杜某三人以為自己只是找了份「高薪」兼職,為此還支付了介紹費。經過崗前培訓後他們發現,他們需要按照「管理員」要求,將軟體偽造的返利截圖發送到聊天群內,並在群內釋出「已完成」「收到」「墊付100收到130」等話術烘托群氛圍。實際上,他們既不需要墊付資金,也沒有收到返利。考慮到每天能有80-90元的收入,即便已經意識到是在騙人,他們還是繼續做了。

就這樣,被害人透過第三方連結下載軟體後進入杜某等三人所在的刷單「任務群」,根據指令完成群裏釋出的內容來完成所謂的「賺錢」任務。一開始完成簡單的關註截圖與點贊任務就能得到「返款」,但是隨著任務的「升級」,詐騙分子連續推出墊資購物返傭金、轉賬兌換積分提現等多項「優質服務單」任務,且需多單捆綁完成,中途不能結束,杜某等三人從中以話術輔助,騙取被害人高額墊付資金。此時被害人才在一個又一個圈套中幡然醒悟,報警求助。

2024年4月,案件被移送至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審查後認為,杜某、劉某、楊某等人明知他人從事電信網路詐騙活動,仍提供幫助,協助上家共同詐騙被害人,數額較大,應當以詐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7月,經溫嶺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詐騙罪分別判處杜某、劉某、楊某有期徒刑六個月至七個月不等,並各處罰金二千元。

檢察官提醒

任何要求墊資的網路刷單都是詐騙,遇到「刷單」「點贊短視訊」「關註公眾號」的網路兼職廣告時要提高警惕,切勿為了蠅頭小利而深陷囹圄。

不要有「貪圖小便宜」「輕輕松松賺大錢」的心理

不要輕信所謂的高額報酬

註意保護好身份證號、銀行卡號、密碼等個人資訊。

轉自溫嶺檢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