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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歲廣東女童被拐案一審宣判

2024-06-19推薦

羊城晚報記者從當事人家屬處獲悉,4歲廣東女童蔡佳玲被拐案於6月18日上午在深圳市龍崗區法院公開宣判,被告人張某君犯拐騙兒童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十個月,並賠償原告物質損失45萬元。

判決書截圖

判決書顯示,經審理查明,2008年6月27日16時許,被告人張某君在廣東省深圳市龍崗區東聯購物廣場門口,見被害人蔡佳玲(女,2004年6月出生,其父母經營的店鋪在該廣場附近)一人獨自在玩耍,便以糖果為誘餌,將蔡佳玲帶至車站,一起乘車離開深圳至佛山,次日從佛山乘車將蔡佳玲拐至四川省武勝縣龍女鎮某村撫養,並改名為陳某雨。蔡佳玲被拐後,其父母多方尋找蔡佳玲。

蔡興全尋女海報 圖片來源:受訪者提供

公安機關經偵查於2023年3月18日發現陳某雨可能是被拐的蔡佳玲,遂采集了其DNA血樣進行比對。被告人張某君得知相關情況後,於次日在其兒子陪同下到武勝縣公安局萬善派出所投案。2023年3月21日,被害人蔡佳玲回到其親生父母身邊。

蔡興全整整尋找了女兒15年 圖片來源:上遊新聞

蔡佳玲父親蔡興全告訴羊城晚報記者,被告人張某君在庭審過程中神情淡漠,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但張某君並未向蔡家人道歉。

蔡興全稱,對於法院的判決結果,他「不滿意也得滿意」,「中國法律對拐騙罪的量刑最高五年,張某君被判了四年十個月,已經接近頂格判罰,但從內心上說,我巴不得張某君被判15年、無期甚至死刑。」蔡興全說。

對於民事部份,蔡興全最初索賠180余萬元,法院判處賠償45萬元,並未支持原告方對精神損失費的賠償要求。蔡興全稱,或與律師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綜合 | 羊城晚報、羊城派、金羊網

文字 | 記者 王雋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