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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十幾年,沒有領證的「另一半」能否繼承遺產?

2024-06-04推薦

「她不是我兒媳婦

不應該分我兒子的遺產!」

「我跟他兒子在一起十幾年

雖未領取結婚證

但生育有一個女兒

而且這些存款都是我們一起存的

應該有我的一部份」

案情簡介

2024年4月10日,貴州省開陽縣人民法院楠木渡法庭調解員接到鎮派出所的電話,稱有一家人因為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幾方各執一詞,都不讓步,調解員立即前往矛盾糾紛所在地楠木渡鎮中和村組織四方進行調解。

據了解,張某、蘭某系死者蘭某元的父母,蘭某怡(未成年)系死者蘭某元的女兒,王某系死者蘭某元的妻子(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幾方對於蘭某元留下的銀行存款16.97萬元及部份森林、林木歸屬問題爭論不休。

親情為紐促調解

調解員耐心與雙方溝通後了解到,兩位老人均已80多歲,膝下已無兒女,自身無勞動能力,晚年生活沒有保障,且兒子前期的安葬費由他人支付,需償還這筆錢。兩位老人認為王某與兒子並沒有領取結婚證,王某無繼承權,同時擔心王某侵占其孫女蘭某怡的財產。

考慮到兩位老人的上述顧慮,調解員結合多方利益訴求,采用「背對背」調解方式對各方當事人做思想工作。最終,張某、蘭某自願放棄對其兒子相關遺產的繼承權並簽訂【放棄繼承權聲明書】,但提出需要遺產中的1萬元作為其贍養費;王某也向兩位老人表示,自願放棄對蘭某元遺產的繼承,全部給予女兒蘭某怡,並代為管理至女兒成年,且表示自己將會照顧兩位老人的晚年生活。

幾方在調解員的努力下,各自作出退步並達成調解協定:遺產全部歸蘭某怡所有,由蘭某怡的母親王某代為管理至蘭某怡成年,並從遺產中拿出1萬元用於張某和蘭某兩位老人的贍養費、2.5萬用於償還蘭某元的安葬費。最後,一家老小握手言和,糾紛得以化解。

法官說法

依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在中國,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被認定為事實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的這一天為界的。該日之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照事實婚姻處理;該日之後,只要未辦理結婚登記,一概認定為同居關系。同居雙方所生的子女,適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編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不適用夫妻財產制度的規定;同居雙方相互之間沒有法定的扶養義務,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互為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本案中,蘭某元和王某未辦理結婚登記,若其二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達到法定婚齡,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可按事實婚姻處理,王某可以蘭某元配偶的名義繼承蘭某元的遺產。但是,其二人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後達到法定婚齡,即使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因為沒有補辦結婚登記,二人僅為同居關系,在蘭某元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王某無法繼承蘭某元的遺產。但依據民法典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法律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來源:開陽縣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