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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7月1日起實施,半個月內上萬家公司減資

2024-02-01推薦

極目新聞記者 劉冬莉

近日,有細心的讀者發現,不少報紙上的分類廣告版面,出現不少公司釋出的【減資公告】。據悉,這是由於新【公司法】即將於7月1日起實施,其中明確規定,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因此,一些註冊資本明顯過高的企業,便選擇減資程式,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減資,使自身認繳出資與經濟能力相當。

律師提醒,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在減資決議做出後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如果公司規模較大、註冊資本較多、經營範圍較廣、股權結構復雜、債權人較多的情況,建議在相關報紙上進行公告。

多家公司刊登【減資公告】

1月27日,武漢某供應鏈管理有限公司在報紙上刊登【減資公告】稱,擬將註冊資本由500萬元減至50萬元,請該公司債權人自公告釋出之日起45日內,向該公司提出要求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天眼查顯示,部份註冊資本高達上億元的公司,實繳資本只有數十萬

據該公司工作人員李女士介紹,此次釋出【減資公告】,與即將從今年7月起實施的新【公司法】有關:「新【公司法】要求註冊資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公司目前登記的註冊資本是1000萬元,如果實繳的話可能壓力會很大,所以準備將註冊資本減少到50萬元。」

李女士所說的「新【公司法】」,就是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12月29日表決透過的新修訂的【公司法】,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內繳足。

2023年12月29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官網發文,對該規定進行了解讀。該文章表示,實施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有效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準入資金門檻過高制約創業創新、註冊資金閑置、虛假出資驗資等突出問題。據統計,中國公司數量從2014年的1303萬戶,增長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萬戶,增長了2.7倍,其中99%屬於小微企業。同時,實踐中也產生了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突出問題,為數不少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50年、出資數額上千億,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於客觀常識。

一家公司註冊資本8.3萬億元人民幣,實繳資本卻顯示為「-」

2024年1月30日,極目新聞記者透過天眼檢視到,不少公司註冊資本高達數億元甚至幾萬億元,但實繳資金卻相對較少,甚至沒有。例如,天眼查顯示,一家名為北京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註冊資本5.89萬億元人民幣,但實繳資金僅50萬元;天津某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註冊資本8.3萬億元人民幣,而實繳資本卻顯示為「-」。

「上述問題,一方面虛化了註冊資本表示公司資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場交易信用的判斷評估成本,致使出現公司多年實際出資為‘零’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層面弱化了對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約束,客觀上影響了投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加大了發生債權股權糾紛的機率。」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在發文中明確表示。

1月30日,極目新聞記者登入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看到,「減資公告」一欄顯示有5頁共50條記錄,公告時間均集中在1月26日和27日兩天。記者隨機致電10家公司,這些公司的工作人員均表示,此次釋出減資公告與新【公司法】相關。

律師提醒:減資公告是必不可少環節

「按照現行法律,註冊資本高但不實繳的公司並不違法,只要不存在抽逃出資、虛假出資、到期未繳等禁止性情形的,都是合法合規的。」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楊旸律師介紹說,7月1日新【公示法】實施後,公司的註冊資本必須在5年內實繳到位。因此,對於未實繳到位的公司,要麽按時繳足,要麽申請減資。

有報道稱,數據顯示,2023年12月29日至2024年1月16日,半個多月時間內,全國就有超1.2萬家企業完成註冊資本減資。

「對於註冊資本明顯過高的企業,減資明顯比實繳出資的成本更小。」楊旸表示,短期內實繳出資對股東產生的財務壓力相對較大。新【公司法】於7月1日才生效,因此企業可按現行【公司法】下的減資程式,根據自身實際情況減資,使自身認繳出資與經濟能力相當。如果是長期不經營的「空殼公司」或「僵屍公司」,可以透過依法登出程式消除經營隱患。但他同時提醒,公司減資要符合法定條件。

湖北觀築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沙中心律師表示,在新【公司法】生效前,公司減資的相關程式應依據現行【公司法】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進行。根據規定,公司減少註冊資本時,應當在減資決議做出後三十日內在報紙上或透過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公告。

但楊旸律師提醒,依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註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之規定,截止2024年6月30日之前,公司減資的公告合法有效的唯一途徑是在報紙上公告。7月1日起實施的新【公司法】,新增了公司減資在國家企業信用資訊公示系統上的公告方式,但只能於2024年7月1日起適用。

他建議,結合報紙發行面廣、傳播速度快等特點,可以更容易通知到相關債權人,也能進一步表示公司在減資程式中充分履行的通知義務及告知程式,最大化的保護相應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盡量避免公司減資程式的不合規性。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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