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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南雄:用工單位與簽合約單位不一致,勞動者應向誰索要薪資?

2024-05-30推薦

勞動者與A單位簽訂勞動合約,但實際用工單位卻是F單位,勞動者到底與哪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勞動報酬應由哪個單位支付?近日,廣東省南雄市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件,因上述兩單位系關聯單位且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法院判決實際用工的F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由實際用工的F單位與簽訂勞動合約的A單位共同承擔。

2021年11月,勞動者黃某某被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拉入出車微信工作群並安排出車任務,開始出車工作,薪資由歐陽某某負責發放。2022年1月,黃某某與A單位簽訂司機聘用合約,但是仍然以F單位的員工身份工作。2022年9月,黃某某在出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黃某某因認定工傷的需要,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F單位與其存在勞動關系,應向其支付勞動報酬。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仲裁裁決支持了黃某某的上述仲裁申請。F單位不服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南雄法院考慮到A單位與該案有利害關系,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參與訴訟。

南雄法院經審理認為,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與A單位的經營者李某某系夫妻關系,兩家單位的經營範圍及業務均是從事運輸服務,具有關聯性。黃某某的勞動合約系與A單位簽訂,薪資卻由F單位的經營者歐陽某某發放,出車任務亦由F單位的歐陽某某安排,可見,黃某某與歐陽某某經營的F單位具有較為密切的人身依附性和經濟從內容,雙方已構成事實勞動關系,應認定F單位與A單位對黃某某存在混同用工的情形,為此,南雄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法官提示:

實踐中,關聯單位混同用工的現象屢見不鮮,甚至有的用人單位故意以關聯單位混同用工,規避用工主體責任,使勞動者維權難度增加,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者應註意工作內容涉及的用工單位主體,在建立勞動關系時要求與之簽訂勞動合約,並註意檢視薪資發放主體、社會保險繳納主體等資訊,當發生勞動爭議時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用人單位應規範用工,及時按照實際用工時間、用工關系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約,承擔起用人單位應盡的法律責任,否則可能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來源:中國法院網

作者:陳燕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