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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耳店被認定無證診療,收入2000罰22萬!「過罰相當」的邊界在哪?

2024-04-01推薦

近日,四川省宜賓市翠屏區一家耳部護理店因被當地監管部門認定為「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被處罰款11萬元。由於店主未按時繳納罰款,又被加罰11萬元。合計超過22萬元的「天價罰款」引發大家對於「小過重罰」的討論。

昨天(30日)晚上,宜賓市翠屏區獨家回應中國之聲稱,這張罰單有法可依。這張罰單的依據是什麽?「過罰相當」的邊界又在哪裏?

開耳部護理店收入2000元被罰22萬元

當地衛健局:屬診療活動非普通采耳

2023年3月,李女士透過加盟的方式在宜賓市翠屏區開了一家耳部護理店,主做采耳和耳部理療。「加盟時告知我主要業務是理療、疏通經絡、采耳。」

△涉事門店(受訪者供圖)

李女士提供的營業執照顯示,門店的經營範圍包含健康咨詢服務(不含診療服務)、中醫養生保健服務(非醫療),此外還有第一類和第二類醫療器械銷售等。但開業不到半個月,李女士便因擅自開展診療活動而被責令停止執業活動。「我將液體滴入耳朵是為給顧客體驗;使用內窺鏡是為掏耳朵;雲刀是采耳工具。」

△涉事門店營業執照(受訪者供圖)

此後,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明確李女士的耳部護理店涉嫌非法行醫。

對此,宜賓市翠屏區衛生健康局黨組成員孫靜告訴中國之聲記者,執法當日,該店正在使用「小可視」內窺鏡儀器對一顧客進行檢查,檢查後制定「外用+口服+古方+穴位」治療方案,進行雲刀摩擦耳道等手法。上述行為屬於診療活動,而非大眾理解的一般性普通「采耳」行為。

△涉事門店內部(受訪者供圖)

【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規定,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授權證擅自執業的,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事實上,該店違法所得為2000元,按照規定,不足1萬元按1萬元計算,也就是說當地執法部門有15萬元的自由裁量空間。

孫靜表示,四川省自由裁量規則明確三個裁量階梯。李女士涉案行為無從輕減輕,也無從重加重的情形,屬於按一般情形裁量。按一般情形在一萬元的5倍與20倍振幅的40%到70%進行裁量,即11萬元至15.5萬元之間裁量。翠屏區衛生執法大隊對門店給予沒收違法所得2000元,並按裁量最低的40%處以11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李女士逾期未繳納罰款,根據法律規定應加處罰款。孫靜表示,超期共168日,加處罰款11萬元後,李女士共計需繳納罰沒款22.2萬元。

△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書(受訪者供圖)

2024年3月22日,宜賓市翠屏區衛健局申請強制執行案開庭審理,法官未當庭宣布庭審結果。

專家:主觀惡性不大 社會危害程度較小

該案件應當可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李女士的代理律師胡磊表示,法庭上,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法律適用和事實認定問題上。雖然認定2000元為非法所得,但也不應該施加22萬元的處罰,而應以教育為主,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孔祥穩表示,當地執法部門的處罰依據是【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九十九條。但是行政處罰還需要遵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過罰相當」是【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我們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時,必須要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通俗來說有多大錯,承擔多大的責任。」

【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孔祥穩認為,李女士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長且獲利不多,她的主觀惡性也不大,社會危害程度較小,該案件應當可以適用「首違不罰」原則。

對此,翠屏區衛生健康局對中國之聲表示,根據【四川省衛生健康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事項清單(2023年版)】,李女士門店的非法行醫行為不在其列。

對於此類事件,國務院今年2月釋出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要求嚴格規範罰款實施,罰款決定要充分考慮社會公眾的切身感受,確保罰款決定符合法理,並考慮相關事理和情理。

孔祥穩表示,執法機關要確保做到「過罰相當,法理相容」。在上位法的框架下,去進一步明確從輕、減輕處罰和不予處罰的具體使用情形,透過從輕、減輕處罰、不予處罰這樣的制度,對罰款實作有效調節,實作個案的正義。

記者/譚瑱 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