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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分手後為泄憤盜竊前女友錢財,獲刑6個月

2024-06-25推薦

被告人楊某與被害人陳某曾系男女朋友並共同生活多年,後二人關系逐漸破裂,試圖挽回無果後,楊某認為陳某對不起自己,也讓自己經濟上受到了損失,便產生了也要讓陳某產生損失的想法。

2024年1月,楊某想起自己手中有陳某繫結微信的手機卡,便使用該卡登入陳某的微信,隨後將陳某微信帳戶上的1000余元全部提現轉入自己的銀行帳戶中,後又多次使用陳某的微信分期購物消費,數額達5000余元。

長順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楊某退繳的6000余元贓款退賠給被害人陳某。

法官說法: 私人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哄搶、破壞。即便雙方存在戀人關系,在未征得對方同意的情況下,秘密竊取對方數額較大的財物仍然構成盜竊罪,需要負刑事責任。切莫打著戀愛的旗號行盜竊之實。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轉自:長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