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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了婚禮沒領證,彩禮還需要返還嗎?湖北棗陽法院首例適用新規彩禮案判決

2024-04-03推薦

近日獲悉,湖北省棗陽市人民法院七方法庭就審結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件,判決女方返還部份彩禮。這也是棗陽首例判決。

2023年5月15日,男子肖某與女子於某經人介紹相識,並按照農村習俗支付女方見面禮11000元。6月30日,雙方商定結婚,男方支付彩禮18萬元。7月13日,雙方舉辦婚禮時,男方又支付女方現金20000元。

結婚兩天後,因女方的母親生病常年臥床不起,需要人照顧,於某在征求肖某及其家人同意後,兩人一起回到娘家居住。10日後,肖某要到襄陽上班,遂離開女方家。之後,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當年9月,於某懷孕後,因為身體原因被迫終止妊娠。期間,於某為索要生活費等問題,與肖某發生矛盾,後不讓肖某再進家門。為此,肖某要求解除雙方婚約,退還彩禮16萬元。雙方協商未果,肖某向棗陽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於某父女退還彩禮21.1萬元。

棗陽法院審理認為,依據最高法最新的司法解釋,在雙方舉行婚禮前,男方轉賬支付的18萬元和婚禮當日支付的現金2萬元,共計20萬元,系男方為締結婚姻而支付的大額禮金,應認定為彩禮。但男方支付的見面禮11000元,系男方為取得女方好感的自願贈與行為,不屬於彩禮,不符合返還的範疇。

本案原告肖某與被告於某已按農村習俗舉辦了婚禮,並同居生活,但未領取結婚證,現雙方又不能繼續履行婚約,故原告主張二被告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雙方解除同居關系和婚約,主要原因系男女雙方對婚後生活估計不足,女方無收入還需回家照顧其母,過於依賴男方的照顧和生活,而男方還要到襄陽上班,無時間和精力照顧女方和其母,導致雙方分手,對此,雙方均有過錯。

基於上述原因、過錯責任和當地習俗,法院酌定二被告按彩禮款的40%予以返還,即判決被告於某父女於本判決生效後十日內退還原告肖某彩禮款8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明確禁止以借婚姻為名索取財物。此類行為違反了婚姻自由原則,應予以打擊。如果一方要求返還以彩禮為名的財物,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承辦法官張家政介紹,新規的出台進一步細化了返還彩禮糾紛的裁判原則和尺度。

張法官說,【規定】有三個突出的亮點內容,第一個亮點是明確了彩禮的範圍,明確彩禮與戀愛期間一般贈與的區別,其中包括在特殊紀念日(如節日或生日)給付的價值較小的禮物、禮金以及為表達或增進感情而發生的日常消費性支出。這類財物或支出金額較小,主要是為了滿足增進感情的需求,在婚約解除或離婚時可以不予返還。

第二個亮點是明確涉彩禮糾紛的訴訟主體,在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而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第三個亮點是完善了彩禮返還規則,其中對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的明確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更加符合社情民意,有利於更好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對司法實踐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