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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門女婿能否繼承老丈人的遺產?

2024-08-06推薦

男方作為上門女婿和女方結婚,婚後與老丈人一家同住,後老屋拆遷老丈人去世,妻子的妹妹訴至法院,要求與姐姐平分老房的拆遷利益及父親去世後的養老金,而男方不同意平分,並要求將自己的份額歸並至老婆名下,會獲得法院的支持嗎?

基本案情

1993年,徐某作為上門女婿和周某甲結婚,入贅周家。結婚時,周某甲尚有妹妹周某乙在家,婚後,徐某與老丈人一家同住。

五年後,周某乙結婚,搬離老宅。周某甲的母親向某於2001年去世。2022年老屋拆遷,分得267余平的安置房屋及39萬余元的超面積置換結算款,拆遷後不久,周某甲的父親老周去世。

周某乙訴至法院,要求與姐姐周某甲平分老房的拆遷利益及父親去世後的養老金。

對此,徐某並不同意,他表示:當年入贅周家時,周家經濟條件不好,整個屋子就只有三間平房和一個竈間,老婆在企業上班,小姨子周某乙還在讀初二,他那時工作是出去給人刷油漆搞裝修。憑借夫妻二人通力協作,對老屋幾番擴建和裝修,才達到拆遷前二層小樓的狀態。而且老丈人去世前也是和他們夫妻住在一起,由二人照顧,現在老丈人去世了,小姨子就要來平分家產,他不同意。如果法院對拆遷利益進行分割,他要求自己的份額歸並至老婆名下。

法院裁判

農村宅基地上所建房屋通常系家庭共有財產,因此在判斷權屬時應當綜合考慮父母子女分家、繼承情況和房屋實際建造情況等。

本案中,關於合法面積部份:房屋主體部份一層系由老周夫婦1993年建造,該部份面積合計115.01平方米,由周某甲、周某乙各半繼承。此外,房屋主體部份二層、陽台二層、閣樓部份合計152平方米於1996年建造。1996年建房時,家中共五口人,分別為老周、向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均已成年,具有勞動能力。原被告所舉證據均不足以證明其出資、出力明顯大於對方,故法院確定該部份房屋份額由老周、向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各享有其中五分之一,其中老周、向某享有部份由周某甲、周某乙各半繼承,徐某的份額歸至周某甲名下。故合法面積應安置部份,周某甲合計享有其中148.705平方米,周某乙享有其中118.305平方米。

考慮到老周夫婦長期與周某甲夫婦共同居住生活,且周某甲夫婦對案涉房屋的維護付出較多,結合安置房屋的分配情況,法院認定總安置面積267.01平方米,由周某甲享有其中151.14平方米,周某乙享有其中115.87平方米。

關於以現金補償方式發放的超面積部份:雙方確認一層陽台於1993年建造,該部份屬於老周、向某遺產,由周某甲、周某乙各半繼承。平房中的兩間於1996年建造,同理由老周、向某、周某甲、周某乙、徐某各享有其中五分之一,其中老周、向某享有部份由周某甲、周某乙半繼承,徐某的份額歸至周某甲名下;平房中的另一間,周某乙表示不清楚,周某甲主張在妹妹出嫁後建造,經審查,周某甲的陳述較為合理,法院予以采納,故該部份份額由周某甲享有。故超面積部份經核算,由周某甲享有其中51.446平方米,周某乙享有其中22.164平方米,現該部份面積補償金額合計48284元。經核算,周某甲可獲得其中33746元,周某乙可獲得其中14538元。

另,搬遷費、過渡補助費、搬遷獎勵、臨時安置費,合計50214元系根據拆遷面積等條件計算得出,故按照原被告享有的房屋份額,核算得出周某甲可獲得其中27966元,周某乙可獲得其中22248元。

關於固定設施移裝費58019元及補償款其余部份243108元,大部份均與裝修補償、固定設施補償相關,根據案涉被拆遷房屋裝修和固定設施安裝、維護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其中20%歸周某乙所有,80%歸周某甲所有,即周某甲可獲得其中240902元,周某乙可獲得其中60225元。

綜上,周某甲共計享有補償款302614元,周某乙共計享有補償款97011元。最終,法院判決:坐落於無錫市錫山區某村房屋的拆遷利益中的安置面積151.14平方米、補償款302614元歸被告周某甲所有;安置面積115.87平方米、補償款97011元歸原告周某乙所有。

法官評析

一般來說,女婿與嶽父母之間形成的關系是姻親關系,嶽父、嶽母去世後,所留遺產由他們的子女或者父母等繼承,女婿並不享有繼承權,不因女婿「上門」,與嶽父、嶽母長期共同生活而享有繼承權,更不會以「上門」作為「兒子」,獨享嶽父、嶽母所留遺產。

孝敬老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女婿對於嶽父、嶽母雖然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但女婿作為家庭成員中的一分子,對嶽父、嶽母長期照顧、付出,讓老人安享晚年的,法院應當給予積極的評價。對於女婿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法院在最終分配遺產時,也會綜合考慮。比如在本案中,徐某與妻子一家長期共同居住生活,房屋也在此期間逐漸建成,徐某對家庭存在實際付出,同時他也同意把自己的份額歸並給妻子,因此在徐某妻子應得份額基礎的上,法院對爭議的拆遷安置利益適當多分。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撫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來源:中國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