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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車給無駕照人,出事故車主也擔責(新聞看法)

2024-06-22推薦

本報記者 王 者

山東省臨沂市臨沭縣的陳某、劉某某、李某三人本是朋友關系。陳某名下有一輛汽車,借給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劉某某使用。去年,兩人發生矛盾,劉某某便委托同樣無駕駛資格的李某把車輛還給陳某。還車途中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受傷並造成車輛部份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受害人要求保險公司、陳某、李某賠償其損失4.8萬余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後,向李某進行追償。「他們兩人明知我沒有駕照,還堅持讓我幫忙還車,也需要承擔事故責任。」李某支付保險墊付款後,找到陳某、劉某某協商分攤賠償款未果,將二人起訴至法院。

「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車輛時務必盡到審查義務,不得將車輛出借給未取得駕駛資格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人員。」臨沭縣人民法院法官王青松說,陳某、劉某某二人對事故的發生有過錯,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最高法司法解釋,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應當認定其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

近來,臨沭縣人民法院同樣審結了一起機動車所有人出借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劉某從事紅薯經銷生意,在明知王某無駕駛資格的前提下,僱用被告人王某駕駛該貨車運輸紅薯。王某駕駛車輛時發生事故致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車輛違反道路交通法規,致使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構成交通肇事罪。」臨沭縣人民法院法官禚山說,機動車輛所有人指使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劉某也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

臨沭縣人民法院提醒,機動車所有人確需出借車輛時,一定要仔細核對借用人駕駛資質,謹慎出借,否則,車主因出借車輛存在過錯,按照法律規定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人民日報 】( 2024年06月21日 14 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