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為什麽騰訊在南山區法院老是贏?

2015-07-09推薦

還記得福州市見義勇為小夥趙宇嗎?實際上是東北人,家在哈爾濱,剛剛從部隊退伍不久年僅21歲。

12月26日晚,他見義勇為,制止一男子對一女子的侵害,導致涉事男子腹部橫結腸破裂、構成重傷二級。

12月29日,在醫院陪護臨產妻子的趙宇被警方以涉嫌故意傷害罪為由刑事拘留。

12月30日,趙宇被警方帶走的第二天,吳晗在醫院生下一男嬰2月14日下午5點40分左右。

2019年1月4日,分局以涉嫌故意傷害罪向區人民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19年1月10日,區人民檢察院因案件「被害人」李華正在醫院手術治療,傷情不確定,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不批準逮捕決定。隨後,同日公安機關對趙宇取保候審。

2月14日該案中對女子施暴被趙宇踢傷的男子李某給趙宇遠在哈爾濱的父親打電話索賠,稱調解後可以將趙宇三至七年的刑罰,降低到一年半到一年,「看能不能不判刑 」。該錄音全長8分53秒

2月20日此案被公安機關移送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上寫「趙宇過失致人重傷一案,分局認為,該案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2月21日,區人民檢察院對趙宇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但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李某重傷的後果。鑒於趙宇有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為弘揚社會正氣,鼓勵見義勇為,綜合全案事實證據,構成犯罪但是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酌定不起訴。

2月22日,趙宇被解除取保候審,完全恢復自由。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導下,省人民檢察院指令市人民檢察院對趙宇見義勇為案進行了審查。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原不起訴決定書認定防衛過當屬適用法律錯誤,遂指令區人民檢察院撤銷原不起訴決定。區檢察機關經重新審查本案的事實證據和具體情況,進行認真分析和研究後認為,趙宇的行為屬正當防衛,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於3月1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次對趙宇作出的是無罪的不起訴決定,也就是通常所說的法定不起訴。

最高檢表示:嚴格依法對趙宇一案進行糾正,有利於鼓勵見義勇為行為,弘揚社會正氣。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第一檢察廳廳長張誌傑就此案答記者問 認定趙宇行為屬於正當防衛的主要理由是什麽?

答:主要理由有以下幾個方面:

1.趙宇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李華強行踹門進入他人住宅,將鄒某摁在墻上並用手機擊打鄒頭部,其行為屬於「正在對他人的人身進行不法侵害」的情形。趙宇在這種情況下,上前制止李華毆打他人,其目的是為了阻止李華繼續毆打鄒某,其行為具有正當性、防衛性,屬於「為了使他人的人身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

2.趙宇的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本案不應適用這一規定。首先,從防衛行為上看,趙宇在制止李華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過程中始終是赤手空拳與李華扭打,其實施的具體行為僅是阻止、拉拽李華致李華倒地,情急之下踩了李華一腳,雖然造成了李華重傷二級的後果,但是,從趙宇防衛的手段、打擊李華的身體部位、在李華言語威脅下踩一腳等具體情節來看,不應認定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其次,從行為目的上看,趙宇在制止李華毆打他人的過程中,與李華發生扭打是一個完整、連續的過程,整個過程均以制止不法侵害為目的。李華倒地後仍然用言語威脅,鄒某仍然面臨再次遭李華毆打的現實危險,趙宇在當時環境下踩李華一腳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在「必要的限度」內。

3月12日,趙宇見義勇為案被寫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昭示法不能向不法讓步。

所以,南山缺點什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