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生活瑣事,王某與舍友陳某發生了肢體沖突,陳某更是拿出了美工刀來打架。然而,王某將刀奪下後,反將陳某劃成了輕傷(一級),王某也因此被訴諸法院。
然而,在進一步的審理中,王某的行為被認定觸及了刑法第二十條關於正當防衛的相關條款,最終法院裁決準許檢察機關撤回起訴。日前,人民法院案例庫公布了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
手機聲太響兩舍友上演「全武行」
事情要從2020年1月15日淩晨4點說起。王某和陳某是上海市浦東新區三林路某公司的員工,兩人為上下鋪的室友。當天,兩人同在宿舍休息。因睡在下鋪的王某玩手機聲音太響,引起了睡在上鋪的陳某心生不滿,並與王某發生口角。於是,氣憤的陳某持推出刀頭的美工刀下床,與王某發生沖突,所持美工刀劃傷王某左側頭部等處。被劃傷的王某從陳某手中奪過美工刀,將陳某面部及左手劃傷。
這次的爭執讓兩人都掛了彩。案發時王某所穿睡衣的右側第三粒紐扣處及其內側、左肩膀前側、左袖口、右手臂上方共有五處破口。經鑒定,陳某因刀傷致面部創口,構成輕傷(一級);左手創口,構成輕微傷;王某被他人打傷劃傷,致頭皮瘢痕形成等,構成輕微傷。王某也因為涉嫌故意傷害而被公訴至法院。
在審理中,公訴機關以證據出現變化為由,申請撤回。
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最終作出刑事裁定:檢察機關申請撤回對被告人王某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準許。裁定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裁定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院認為屬於正當防衛
對於王某在與陳某的互毆中其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法院也作出了解釋。
第一,王某與陳某因瑣事發生口角,陳某為進行理論而選擇攜帶推出刀頭的美工刀下床,二人在發生肢體沖突後,王某的左顳部等處被美工刀劃傷並流血,該傷口疤痕經鑒定有7.4厘米長,且該傷口在案發當時即流血較多。故王某進行還擊之時不法侵害行為現實存在,具備正當防衛的起因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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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王某是在頭部受傷後,從陳某手中奪取刀具並繼而劃傷陳某的臉部。在該過程中,並無證據證明陳某采取了積極的中止措施,且王某從陳某手中奪取刀具後,雖然不法侵害行為出現了暫時的中斷,但陳某是否將進一步爭搶刀具或者實施侵害行為尚處於不能確定的狀態。對王某而言,在當時情境下其主觀上尚不能排除陳某是否還有繼續實施侵害的現實可能性,其人身法益受到侵害的危險狀態尚未解除,故可以認定不法侵害正在進行。
第三,陳某因王某手機聲音過響,便對此不滿而引起口角,在口角升級後,陳某選擇持刀具找王某理論,促使矛盾進一步升級,而陳某持刀具處理糾紛的方式顯然存在不當,導致了王某頭部重要位置受傷。王某在頭部受傷並行現陳某手中持有刀具後,予以奪取並實施反擊行為,可以認定王某的還擊行為具有防衛目的。
第四,王某之所以采取反擊行為是因為其受傷在先,且使用的刀具是從陳某手中奪取的,而非事先準備,反擊行為所造成的傷勢為輕傷。可見,王某的防衛行為從時機、手段、強度等情節來看,均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從結果來看,造成的是輕傷的損害,並未造成陳某重傷或者死亡,故其防衛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據此,王某的行為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裁判要旨】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某在受到來自被害人陳某的持刀傷害後,為了保護本人人身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奪刀反傷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雖對不法侵害人陳某造成了輕傷的損害,但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法院指出,互毆傷害案件的定性,應圍繞是否存在現實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主觀上是否具有防衛的意圖還是互毆的故意、有無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來進行審查。對於是否具有防衛意圖需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包括對案發起因、對沖突升級是否有過錯、是否采用明顯不相當的暴力、兇器來源等進行綜合判斷,準確把握行為人的主觀故意和行為性質,準確認定相關行為究竟是正當防衛還是相互鬥毆。對於因瑣事發生爭執、雙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發打鬥,對於有過錯的一方先動手且手段明顯過激,還擊一方的行為沒有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一般應認定為正當防衛。
記者 | 陳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