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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老總」租車不還?坑完父母坑女友……

2024-03-03推薦

每天問我要錢

問我要錢逼急了

我就才能又想這種辦法

填前面的窟窿

車輛離奇失蹤

租車人「人間蒸發」

2023年5月底,江蘇省蘇州市,某租車公司的一輛車已經過了還車日期近兩周,租車人卻始終未歸還,車輛GPS訊號也消失不見。接下來幾天,陸續有兩輛車也出現了相同的情況。

租車公司發覺情況不妙後迅速報警,好在使用租車App需要實名註冊,系統可以顯示三名租車人資訊。民警圍繞這三個人的身份進行調查,發現了蹊蹺的地方。

三個租車人分別是李某雨、李某峰和朱某。經警方查明,李某峰和朱某是夫妻倆,李某雨是兩人的兒子。但是,只有兒子李某雨的駕駛證資訊是真實的,其父母在租車系統裏的駕駛證截圖皆是偽造的。

隨後,民警針對李某雨展開資訊檢索,發現李某雨涉及到多個報警的警情,報警內容均是與租車公司或者是汽車類的糾紛,還被列為了追逃人員。

一騙再騙

2023年9月,李某雨在河南鄭州落網,被押解回了蘇州。李某雨雖已到案,但是他辯解稱自己不是故意不還車,沒動過車內的GPS,車也忘記停在哪裏了。

然而,民警調取到車輛GPS離線前定位的地點往往是一些典當公司的地址。

警方梳理查明,2023年4月1日,李某雨以自己的名義在租車公司租下了一輛白色的朗逸。租到車後,他將車輛的GPS定位系統拆除,緊接著第二天4月2日,李某雨就找到朋友阿標(化名),將這輛車抵押給他,獲取了4萬元。

隨後,他又從租車公司那裏租來一輛帕薩特和一輛奧迪。和上次不同的是,這次他偽造了父母的機動車駕駛證截圖,並用父母的手機註冊帳號租車。

接著,李某雨如法炮製,2023年4月14日,將租來的帕薩特開回老家安徽阜陽,轉手典當給阿達(化名),借取了5萬元。

2023年5月10日,李某雨又找到朋友阿偉(化名),將奧迪車抵押了出去。阿偉認識李某雨,出於信任就轉給了他10萬元。

事後,阿偉才發現李某雨提供的行駛證有偽造痕跡,覺得事有蹊蹺,嘗試聯系李某雨見面,在微信質問李某雨,可是在5月21日後卻再也聯系不上他。

調查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後,警方深挖線索,最終確認了三輛涉案車輛的具體地址。其中兩輛在蘇州某區地下停車場,另一輛則在安徽阜陽,民警依法將其全部扣押。

在和典當公司交涉過程中,李某雨都聲稱車是父親李某峰的,還拿出他父親手拿委托書的照片,轉錢的時候也要求典當公司直接轉到李某峰的賬上。

民警找到李某峰夫妻倆,李某峰告訴民警,他們對這些事並不知情。近幾年,李某峰查出患有癌癥,精力一直放在治病上。兒子之前用過夫妻倆的身份證,也用手機給他們做過人臉辨識,但是只說用手機刷一下臉,別的就沒有多說。

李某雨解釋,為了多租車,他偽造了父母的機動車駕駛證截圖,並用父母的帳號租車。父親的身份證被自己拿來辦了銀行卡,然後讓典當公司打錢到父親的帳戶裏,實際是自己在用。再後來,他又偽造了父親手拿委托書的照片。

更令人大跌眼鏡的是,李某雨在被捕的前幾天,也就是2023年9月8日,還欺騙了自己的女友。

他跟女友說感覺自己快要被抓了,讓女友租個車,一起回趟老家。實際卻是因為有典當公司找上他,讓他還錢,但李某雨身無分文,於是將算盤打到了女友身上。他故技重施,在安徽,把租來的車抵押給了別人,獲利兩萬元。

「老總」深陷謊言之網難自拔

此前,李某雨對外塑造了一個光鮮亮麗的「老總」形象,一些朋友信以為真。實際上他這幾年連工作都沒有,之前開店倒閉,後來做生意賠錢被告,成了失信被執行人。家裏急需用錢,他征信不良,無法正規借款,於是走上了詐騙之路。

後來李某雨瘋狂租車,打著租車的幌子,花點小錢從租車公司租車,然後抵押給他人,套取大額現金。

李某雨聲稱這些錢是給父親看病的,他做的一切都是為了家庭。然而民警調查發現,李某雨騙來的錢有相當一部份是被他自己揮霍使用掉了。現在他面臨牢獄之災,留給家人的只有更大的負債和傷痛。

到案後,李某雨一直辯解稱,他有錢會去贖回車輛,但是經過調查,他並沒有償還能力,只能不停地拆東墻補西墻,窟窿卻越填越大。

這樣不斷行騙,李某雨說他也覺得很累。說過的謊織成了一張無形的網,不知不覺就已經深陷其中,無法自拔。

目前警方查實李某雨租了十幾輛車,涉案金額超過100萬元。李某雨因為涉嫌合約詐騙罪,已被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批準逮捕。

普法時間

pufashijian

Q1:

本案中,李某雨是涉嫌合約詐騙被捕了,為什麽是涉嫌合約詐騙,而不是詐騙呢?這兩個罪名有什麽區別呢?

A1:

合約詐騙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約的過程中,去騙取對方的財物的一種行為。合約詐騙它其實是一種特殊型別的詐騙,這裏的「合約」這個詞,其實代表的是一種市場秩序。它和詐騙罪有一樣的地方,就是都要讓被害人產生錯誤的認識,然後在這個錯誤認識的基礎上交付財物。

那麽合約詐騙罪它又特殊在什麽地方呢?合約詐騙罪不僅要讓對方產生錯誤認識,而且這個錯誤認識,必須是在這個合約的範疇之內所產生的欺騙行為所導致的錯誤認識,這是它的特殊之處。

合約詐騙罪和詐騙罪之間存在這樣一種特殊法和一般法之間的關系,我們在法律上規定,在適用的時候是優先適用特殊法。也就是說在滿足普通的詐騙罪的基礎上又進一步擾亂了我們的市場秩序,因此最終我們按照特殊法,也就是合約詐騙罪來定罪量刑。

Q2:

李某雨在租車的時候,還偽造了一些證件,這個法律上會怎樣處罰呢?

A2:

李某雨還有一個偽造證件的行為,那這裏就有一個疑問,為什麽最終定的是合約詐騙罪?這是因為李某雨偽造證件的行為,事實上他確實是構成了這樣一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但是,他這個偽造證件的行為其實是為合約詐騙去服務的。也就是說李某雨是為了進行合約詐騙而去偽造證件,一個是他的目的一個是他的手段,這兩者之間存在一種牽連關系。他雖然有兩個行為,也觸犯了兩個罪名,但是最終我們只是擇一重罪論處,也就是最終以合約詐騙罪來論處。

Q3:

車是租車公司的,李某雨把它又抵押給了別人,這輛車追回來之後,車的歸屬應該怎麽解決呢?

A3:

從司法實踐來看,車是應該還給租車公司的,因為它是贓物,犯罪嫌疑人侵犯了它的財產所有權,理應是還給租車公司。而他後來所謂的借款行為,其實是他的贓物處置的行為。因此,借給他錢的抵押權人,有權去找他(李某雨)返還抵押金,也就是要求他退賠他的借款。

案件 |【今日說法】節目【一騙再騙】

記者 | 倪瑋 李政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