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無錫李某參加拳擊訓練後猝死
對於這樣讓人痛心的狀況
健身房需要承擔責任嗎?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葛偉:
李某首次去健身房,健身房為他配了一名私教。教練在訓練前簡單詢問了李某的體能情況,並且詢問是否有過拳擊經驗。李某說自己有過兩到三年的拳擊經歷。
拳擊訓練結束後
李某到拉伸室放松
可此時,李某突感不適
倒地抽搐
健身房工作人員緊急施救
也撥打了120急救電話
救護人員到達現場後
進行了心肺復蘇等急救措施
但最終李某搶救無效死亡
事後
李某家屬將健身房訴至法院
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等
共計149萬余元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葛偉:
家屬認為拳擊屬於強度較大的運動,健身房在訓練前沒有詢問李某的既往病史,也沒有對李某進行全面的身體檢測,違反安全保障義務。
法院審理查明
李某既往有心梗病史
有支架植入史
死亡原因系呼吸心跳驟停
對於首次到場館的李某
健身房未進行詳細登記
未詢問是否有高血壓等基礎疾病
也沒有了解李某是否適宜劇烈運動
同時未告知相關風險和註意事項
健身房存在一定過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體育場館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葛偉:
李某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充分考慮自身的身體狀況,選擇適合的運動。明知自身存在心臟疾病,仍然劇烈運動,自身存在主要過錯。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
健身房對李某的死亡
承擔20%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