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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約車以「家用車」投保,保險公司不管賠

2024-09-03推薦

近些年,開網約車成為越來越多社會靈活就業者的選擇。因營運車輛與家庭自用車輛的商業險保費差距較大,為降低成本,不少網約車車主將車輛以家用車性質進行投保。發生事故後,車主向保險公司理賠,因此產生糾紛。

近日,浙江省臨海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認定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責任範圍內不承擔案涉賠償責任,判決由車主向原告支付墊付的車輛維修費4.5萬元。

臨海小夥子小李沒有固定工作,聽說開網約車既賺錢又自由,便在去年年初購買了一輛10多萬元的新能源汽車。小李購買保險時,發現以家庭自用車投保,保險費僅需 5000多元,但如果以營運車輛投保,保險費就漲到1萬元以上。買車後,小李手頭本就不寬裕,要花萬余元買保險實在是有些心疼。小李向身邊開網約車的朋友打聽,還真問到了省錢「訣竅」。於是,小李也有樣學樣,向甲保險公司謊稱車輛用於上下班代步,於2023年5月19日以家庭自用車輛的性質投保了商業保險。

之後,小李在多家平台上註冊,開始跑網約車。為了盡快回本盈利,小李有時半夜也在接單。因接單次數多頻率高,小李成為打車平台的金牌車主,收入也與日俱增。

2023年9月25日,小李接到目的地為臨海火車站的訂單,因為火車發車時間快到了,乘客萬分著急,不停地催促小李開快點。小李便借用對向車道進行長距離超車,不料與對向車道上正常行駛的小王的車輛發生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經臨海市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小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

事故發生後,小王在4S店進行維修,共花費4.7萬元,並向自己投保的乙保險公司申請理賠。甲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範圍內支付理賠款2000元。乙保險公司向小王支付保險理賠款後依法取得了代位求償權,並向法院起訴要求小李支付乙保險公司墊付的車輛維修費4.5萬元,甲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庭審中,甲保險公司辯稱已在交強險責任範圍內承擔了保險責任,認為小李向甲保險公司投保時是按家庭自用車進行投保,但事實上小李成了專職的網約車司機,該新能源汽車已經改變了使用性質,從家庭自用車變成了營運車輛,根據保險條款規定,甲保險公司在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範圍內不予賠償。

臨海法院審理後認為,小李以家庭自用車的名義為車輛投保,甲保險公司亦按照家庭自用車的標準收取保險費。實際用車過程中,小李以營利為目的駕駛該車輛持續從事營運活動,已改變了車輛的使用性質,導致案涉保險標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小李作為投保人應當及時通知甲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可以選擇增加保費或者解除保險合約並返還剩余保費。小李未履行通知義務而要求甲保險公司在商業險保險責任範圍內賠償事故損失,有違誠信及公平原則。且甲保險公司在保單等檔上已載明相關免責條款,並加黑、加粗,對投保人履行了提示說明義務。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小李為自己當初的決定而懊悔不已,表示完全接受法院判決,算是給自己買個教訓,並表示將提醒身邊的網約車司機要如實投保。

觀察思考

誠信投保方能有效保障權益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在合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約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約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約。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機動車按照用途可以分為家庭自用車輛和營運車輛兩種,保險公司對其分別設定了不同的保險費率,營運車輛的保費高,是因為營運車輛與家庭自用車輛相比,執行裏程多,使用頻率高,發生交通事故的機率也就更高。本案中,小李將私家車由家用性質改為營運性質,屬於「導致車輛危險程度增加」的情形,又未履行通知義務,保險公司只能賠付交強險,而拒賠商業險。

法官提醒,如果車主購買車輛是為了開網約車,投保時應如實向保險公司告知並按照營運車輛的標準進行投保。私家車主在已購買家用性質商業險後從事專兼職網約車業務的,也應及時告知保險公司,並按有關規定辦理保單變更手續。此外,廣大車主在購買車輛保險時,應認真閱讀保險合約,尤其是特別約定和免責條款,進一步明確自己的權益和責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錢超群 羅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