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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南通:乘坐「酒駕車」出單方事故,乘客死亡保險公司被判無需賠償!

2024-06-20推薦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

這句話早已耳熟能詳

然而有人喝酒後沒有開車

只是乘坐了「酒駕車」導致身故

保險公司卻不予賠償

這是怎麽回事?

案情簡介

2022年1月3日淩晨3時許,吳某與冒某某一同飲酒後,吳某駕駛冒某某的車輛不慎與外界物體碰撞,發生單方交通事故,導致乘坐於副駕駛座的冒某某受傷並於當月6日死亡。經當地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吳某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冒某某不承擔責任。

此前,冒某某為其名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型別為駕乘人員,保險期間自2021年3月18日0時起至2022年3月17日24時止,保險責任為意外傷害身故殘疾(每座保額10萬元,每車保額50萬元);意外傷害醫療(每座保額1萬元,每車保額5萬元)。

冒某某在投保單中的投保人簽名處簽字,確認其已認真閱讀並理解保險條款(包括保險責任、投保須知等),其中各項內容尤其是責任免除條款、合約解除條款均已理解並同意遵守。

該保險責任免除部份字型已加黑加粗,其中第九條第三項約定: 「酒後駕駛、無有效駕駛證駕駛或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車期間,被保險人遭受傷害導致身故或傷殘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

冒某某身故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陳某某等四人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身故保險金10萬元。

法院審理

本案爭議焦點為駕駛員酒後駕駛的車輛致冒某某死亡,是否符合保險合約約定的支付意外傷害身故保險金的情形?

法院認為,由於案涉免責條款字型加黑加粗,投保單「投保人聲明」處載明的內容有冒某某的簽名確認,可以證實某保險公司對免責條款已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產生效力。

案涉道路交通事故系吳某酒後駕駛冒某某的車輛發生碰撞產生,致乘坐於車輛副駕駛位的冒某某受傷後死亡。吳某的上述行為屬於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亦系保險合約免責條款的約定情形,某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主張成立。 法院判決駁回陳某某等四人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

宣判後,陳某某等四人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冒某某死亡系吳某酒後駕駛機動車期間導致,冒某某系該車輛的車主,案涉駕乘人員意外傷害保險由其購買,其應對駕駛員酒後駕車會導致保險人不予賠付損失的風險有著清楚的認知。而冒某某與吳某共同飲酒,此後冒某某將其車輛交由吳某駕駛並乘坐該車,應認定冒某某明知吳某酒駕可能導致人員傷亡的風險,主觀上卻放任了該行為帶來的不利後果,在此情形下,如果仍將該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有違保險制度設立的初衷。南通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乘坐人員應避免搭乘「酒駕車」

「酒駕的損害後果人人皆知,不僅駕駛員自身要拒絕酒駕,乘坐人員也應避免搭乘‘酒駕車’。」該案承辦法官提醒,共同飲酒者應盡力勸阻並制止酒後駕車的行為,如果明知駕駛員飲酒甚至醉酒而乘坐其駕駛的車輛,既客觀上縱容了駕駛員的違法行為,也是無視社會秩序和法律的後果,同時更是對自己和親人不負責任的體現。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保險公司也不應為違法行為「買單」。

來源: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微信公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