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北京市卫健委、北京市医保局、北京市药监局日前发布进一步做好门诊慢性病长期处方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将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血管病、慢性阻塞性肺病、高脂血症、骨关节疾病、精神类疾病8类慢性病纳入首批市级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目录,同时确定指导用药目录,优先将国家基本药物、集采药物纳入长期处方用药目录。各医疗机构参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长期处方用药范围执行,在保证合理用药和用药安全的前提下,还可开具长期处方适用慢性病病种及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长期处方。
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药品,麻醉药品,第一、二类精神药品等特殊药品;抗微生物药物(治疗结核等慢性细菌真菌感染性疾病的药物除外),国家重点监控药品,需血药浓度监测类药品,静脉使用药品,以及对储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药品(胰岛素除外)不得开具长期处方。原则上,中成药、中草药不纳入长期处方用药范围。
综合医联体核心医院应根据长期处方慢性病用药指南和药品目录,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长期处方用药培训,提供必要的用药指导服务;医联体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目录内相关药品,并全面推广处方延续服务。各医疗机构结合本机构长期处方药品开具情况,适当加强长期处方常用药品的配备,保障患者长期处方用药。
对于符合开具长期处方条件的慢性病患者,鼓励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具长期处方,不适宜在基层治疗的慢性病长期处方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开具。对于符合转诊标准的长期处方患者,根据病情进行基层医疗机构和上级医院之间上下转诊,保障患者安全的同时推进分级诊疗。
接诊医生要根据患者病情,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药量开具的处方,医保基金予以支付。参保人员开具长期处方时,提前开药天数由5天放宽至7天,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的连续性,解决患多种慢性病患者使用药品包装规格不一致而需要提前就医的问题。在开出的药品还有7天以上的药量时,患者再次到医院开具同一个药品的,对累计超量的部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市卫健委日前制定发布了【北京市8类慢性病长期处方用药指南】,符合标准的糖尿病、冠心病等8类慢性病患者,可开具最长12周的长期处方。
根据指南,当糖尿病确诊患者的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糖水平达到血糖控制目标、血糖控制稳定3个月及以上,且无严重低血糖病史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冠心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无需再进行复杂的治疗,可以进入恢复阶段;心血管专科治疗方案确定,持续用药方案无调整3个月以上;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症状稳定3月及以上,且排除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急性加重、充血性心力衰竭、支气管扩张症、肺结核、闭塞性细支气管炎、弥漫性泛支气管炎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高脂血症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脂水平达到血脂控制目标且稳定个3月及以上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骨关节炎或原发性骨关节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且排除类风湿性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痛风性关节炎等其他疾病导致的关节病变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高血压病患者药物治疗方案稳定、依从性良好、病情相对平稳、经药物治疗血压水平达到血压控制目标、血压稳定3个月及以上,且排除继发性高血压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脑血管病患者病情相对稳定,无需再进行复杂的治疗,可以进入恢复阶段;神经科专科治疗方案确定,持续用药方案无调整3个月;相关临床实验室检查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当确诊精神疾病患者,经检查排除器质性疾病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急性精神紊乱状态;病情相对稳定,精神科专科药物治疗方案明确;相关临床检查检验指标基本正常或平稳时,可开具长期处方。
慢性病患者的首次长期处方应当由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具有与疾病相关专业的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或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每次开具处方前,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判断是否符合长期处方条件。患有多种疾病需要长期联合用药的患者,建议在上级医疗机构咨询药师门诊后,再进行长期延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