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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L1高表达非小细胞肺癌新药临床试验:ADC药物MK-2870联合K药

2024-10-27健康

MK-2870(也称为SKB264或芦康沙妥珠单抗)是一种 靶向TROP-2的抗体偶联药物(ADC) ,由科伦博泰与默沙东合作开发。TROP2在多种恶性肿瘤中过表达,如宫颈癌(89%)、尿路上皮癌(83%)、甲状腺乳头状癌(83%)、乳腺癌(80%)、肺鳞癌(75%)、子宫内膜癌(72%)、前列腺癌(71%)、结肠癌(68%)、肺腺癌(64%)、卵巢上皮癌(59%)、胃癌(56%)、胰腺癌(55%)等,与不良预后和转移风险增加相关。

帕博利珠单抗(Pembrolizumab,商品名Keytruda,俗称K药)是由默沙东公司(在美国与加拿大称为默克)研发的一种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主要通过阻断PD-1与其配体PD-L1和PD-L2之间的相互作用,来激活T淋巴细胞, 增强人体免疫系统发现和消灭癌细胞的能力

在复发或难治性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患者中,MK-2870单药治疗显示出令人鼓舞的抗肿瘤活性和可控的安全性。与单独使用每种疗法相比,MK-2870和帕博利珠单抗的互补作用机制 可以提供更有效的抗肿瘤活性

研究药物: 注射用MK-2870联合帕博利珠单抗(III期)

登记号: CTR20241031

试验类型: 对照试验(VS 帕博利珠单抗)

适应症: PD-L1高表达非小细胞肺癌(一线)

申办方: 默沙东研发(中国)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注射用MK-2870的规格:200mg/瓶;用法用量:4mg/kg Q2W IV输注;用药时程:持续至符合任何终止研究干预的标准。

帕博利珠单抗注射液的规格:100mg/4ml;用法用量:400mg Q6W IV输注;用药时程:18个周期,受试者可能有资格接受额外9个周期。

入选标准

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 鳞状或非鳞状NSCLC (IV期:M1a、M1b、M1c、AJCC分期手册,第8版)。

2、 已确认EGFR、ALK或ROS1靶向治疗不适合作为主要治疗 (证实无EGFR敏感性突变[例如,DEL19或L858R],且无ALK和ROS1基因重排)。注:如果受试者的肿瘤组织学主要为鳞状细胞癌,则不需要对EGFR突变以及ALK和ROS1易位进行分子学检测。

3、已提供根据中心实验室IHC评估, 肿瘤细胞表达PD-L1≥50% (TPS≥50%)的肿瘤组织。

4、性别不限,且提供知情同意时,年龄至少为18岁。

5、如果受试者可以生成精子,同意在干预期间和至少在末次研究干预后消除每种研究干预所需的时间内遵守避孕要求。

6、出生时性别指定为女性的受试者如果未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且符合以下至少一个条件,则有资格参加研究:不是POCBP或是POCBP且按照方案遵守避孕要求。

7、受试者(或法定代表)已提供本研究的书面知情同意书。

8、有由当地研究中心研究者/影像科医师根据RECIST 1.1评估的可测量病灶。位于之前受放疗照射区域的肿瘤病灶,如果该病灶被证明已有进展将被认为是可测量的。

9、已提供存档肿瘤组织样本或新获得的(既往未接受过放疗的)肿瘤病灶粗针、切取或切除活检样本(临床实践过程中采集)。

10、随机分组前7天内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至1分。

11、HIV感染受试者必须在ART治疗后HIV得到良好控制。

12、HBsAg阳性的受试者如果在随机分组前已接受至少4周的HBV抗病毒治疗并且随机分组HBV病毒载量低于检测下限,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3、有HCV感染史的受试者如果筛选时检测不到HCV病毒载量,则有资格参加研究。

14、预期寿命至少为3个月。

15、因既往抗肿瘤治疗而发生AE的受试者必须已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发生内分泌相关AE且充分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受试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6、具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排除标准

1、诊断为 小细胞肺癌或存在小细胞成分的混合性肿瘤

2、有≥2级周围神经病变。

3、有记录的重度干眼症、重度睑板腺疾病和/或睑缘炎或妨碍/延缓角膜愈合的角膜疾病史。

4、患有需要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活动性炎症性肠病,或有明确的炎症性肠病(例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慢性腹泻)既往史。

5、在研究干预前6个月内患有未受控的重大心血管疾病或脑血管疾病。

6、既往针对转移性NSCLC 接受过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7、既往接受过 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或针对另一种刺激或共同抑制T细胞受体的药物 (例如CTLA4、OX40、CD137)治疗。注:允许既往在新辅助治疗或辅助治疗环境下使用抗PD-1、抗PD-L1或抗PD-L2药物治疗非转移性可切除NSCLC,前提是在诊断出转移性NSCLC前至少12个月完成治疗。

8、随机分组前4周内接受过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用药物。

9、在研究干预开始前6个月内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

10、需要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和整个研究期间接受强效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治疗。

11、在研究干预开始前2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出现需要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放疗相关毒性。

12、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30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允许接种灭活疫苗。

13、既往接受过 靶向TROP2的ADC治疗

14、既往接受过 含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的ADC治疗

15、在研究干预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试验用药物或使用过试验用器械。

16、被诊断为免疫缺陷或正在接受长期系统性类固醇治疗。

17、患有正在发生进展或过去3年内需要积极治疗的已知其他恶性肿瘤。

18、已知 活动性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

19、已知对MK-2870或帕博利珠单抗和/或其任何辅料不耐受;对帕博利珠单抗有重度超敏反应(≥3级)的应排除。

20、已知对MK-2870或其他生物治疗有超敏反应。

21、在过去2年内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

22、有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肺部炎症/间质性肺病(ILD)病史或当前患有肺部炎症/ILD。

23、患有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24、合并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感和丙型肝炎病毒感。

25、有 卡波西肉瘤 和/或多中心Castleman病病史的HIV感染受试者。

26、存在可能干扰研究结果或妨碍受试者全程参与研究,以致研究者认为参加研究不符合受试者最大利益的任何疾病、治疗、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情况的历史或当前证据。

27、已知患有可能干扰受试者配合研究要求能力的精神疾病或药物滥用性疾病。

28、同种异体组织/实体器官移植史。

29、受试者尚未从大手术中充分恢复或有持续的手术并发症。

研究中心

江苏无锡、徐州

江西南昌

四川成都、内江

北京

黑龙江哈尔滨

浙江台州、杭州

福建厦门、福州

吉林长春

湖北武汉、襄阳

广东广州

湖南长沙

河北石家庄

云南昆明

山东济南

安徽合肥

广东湛江、广州

上海

河南郑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