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华文头条 > 健康

多发性骨髓瘤新药临床试验:CD3/BCMA双抗GR1803注射液

2024-07-26健康

GR1803注射液是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研制的 靶向CD3/BCMA的双特异性抗体 。该药可特异性结合T细胞表面的CD3和肿瘤细胞表面的BCMA,实现对多发性骨髓瘤的治疗。该药物属于治疗用生物制品I类新药,其双靶点(CD3/BCMA)作用机理是治疗多发性骨髓瘤的研发热点,具有长远的发展潜力。

根据2024年第29届欧洲血液学协会(EHA)年会上公布的GR1803注射液单药治疗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的I期临床研究结果显示:在40例可评估疗效的患者中,总体 客观缓解率(ORR)为85% ,大多数缓解期患者仍在接受治疗,随访时间长达44周。此外,最常见的治疗相关不良事件(TEAE)包括 细胞因子释放综合征 (CRS)、 中性粒细胞减少 感染 贫血 等。

研究药物: GR1803注射液(II期)

试验类型: 单臂试验

适应症: 复发性/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四线及以上)

申办方: 重庆智翔金泰生物制药有限公司/智翔(上海)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用药周期

GR1803注射液的规格:20mg/2ml/瓶;用法用量:D1给予30ug/kg剂量,D4给予90ug/kg剂量,D8给予180ug/kg;后至第9周期每周给药1次,第10周期及以后,每2周给药1次。用药时程:4周为一个给药周期,共给药2年。

入选标准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周岁,男女均可。

2、ECOG评分0-2分。

3、预期生存时间大于3个月。

4、IMWG 2016标准定义组织和/或细胞学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且满足以下条件:接受过 至少3线多发性骨髓瘤治疗 ,至少经过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CD38单抗治疗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基于研究者根据IMWG标准判断的缓解情况, 最后一线治疗后有疾病进展或未达到缓解 的证据。

5、筛选期存在可测量病灶,定义为以下任何一条或多条:血清M蛋白≥0.5g/dL;尿M蛋白水平≥200mg/24小时;血清游离轻链(FLC):血清 FLC κ/λ比值异常(<0.26或>1.65),且受累FLC≥10mg/dL。

6、筛选期具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定义如下:血液学: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5×109/L、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允许既往使用生长因子,但G-CSF 或GM-CSF 必须停用7天,聚乙二醇化G-CSF 必须停用14天):≥1.0×109/L、血小板(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或使用血小板生成素受体激动剂):在浆细胞占骨髓有核比例 <50%的受试者中,血小板计数 ≥75×109 /L;其余类型者血小板计数 ≥50×109/L;血红蛋白(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过RBC输注;允许使用重组人促红细胞生成素):≥7.0g/dL;

心脏射血功能: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肾脏:肌酐清除率(Ccr)(Cockcroft-Gault公式)≥30mL/min;

肝脏:总胆红素(血清)≤2×ULN(Gilbert病患者≤3 × ULN),AST及ALT≤2.5×ULN;

凝血:血浆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ULN,校正血清钙离子浓度:≤3.5mmol/L(使用白蛋白校正公式)。

7、能够理解并遵守临床方案要求,自愿参加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首次给药前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包括: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更短的计算)接受过小分子靶向治疗;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接受过抗体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药物治疗和/或蛋白酶抑制剂和/或其它抗肿瘤的中药(包括中成药)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首次给药前3个月接受过CAR-T治疗;首次给药前1周内接受过放射治疗。

2、首次给药前4周内使用过其它临床试验药物。

3、首次给药前12周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

4、既往接受过 异体干细胞移植

5、既往接受过 BCMA靶点治疗

6、试验期间计划接受干细胞移植。

7、患有淀粉样变性、浆细胞性白血病、POEMS综合征。

8、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重大手术者、预期在试验期间接受重大手术者。

9、患有其它恶性肿瘤史者(经根治后获得完全缓解后超过5年且没有任何复发迹象的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除外)。

10、自身免疫病处于活动期。

11、伴有活动性感染或病史,如:首次给药前2周内进行过口服抗感染治疗;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静脉抗感染治疗;首次给药前2周内感染过新冠/甲流/乙流等病毒性呼吸道感染。

12、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1周内,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的日用量超过相当于10mg的泼尼松剂量。

13、怀疑MM 已累及中枢神经系统或脑膜 并经核磁或CT等影像检查确认,或既往存在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麻痹、失语、中风、蛛网膜下腔出血/中枢神经系统出血、严重脑损伤、痴呆、帕金森病、精神疾病等。

14、筛选时 周围神经病变毒性≥2级

15、存在以下心血管疾病风险者:筛选时心电图校正的QTcF间期女性≥470 ms,男性≥450 ms;以及存在研究者认为其它对受试者可能存在无法接受的风险的ECG异常;目前存在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类≥III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经研究者判定严重的心脏疾病;首次给药前6个月发作过心肌梗死;首次给药前3个月发作过不稳定心绞痛;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放置过心脏支架;其它经研究者判断为严重的心律失常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

16、需要辅助供氧的 肺功能损害 者。

17、已知对皮质类固醇、单克隆抗体或人类蛋白或试验药物辅料过敏,或已知对哺乳动物源制品过敏的受试者。

18、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HBVDNA检测低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除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HBVDNA检测低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除外)、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HCV RNA低于正常值下限除外)、艾滋病病毒抗体初筛(HIV)阳性、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PA)阳性者(RPR或TRUST阴性者除外)。

19、妊娠、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血妊娠检测阳性者。

20、自筛选期至给药结束后6个月内有生育计划、捐献卵子(女性受试者)或捐献精子(男性受试者)计划,且不愿采取有效物理避孕措施。

21、存在严重的心理或精神异常,影响受试者参加本研究的依从性。

22、已知有酒精和药物滥用者。

23、研究者认为不合适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原因。

研究中心

北京

上海

山东济南

浙江杭州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参考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