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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趋同交易,广东珠光基金总经理朱某才被罚40万

2024-01-07历史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朱某才是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担任珠光基金珠光趋势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经理。朱某才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张某香」「卢某青」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金额合计7,639.55万元,亏损合计125.37万元。朱某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决定:责令朱某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书全文如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2号

当事人:朱某才,男,197X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第105号令,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朱某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朱某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朱某才从业和获知未公开信息的情况

朱某才是广东珠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光基金)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并担任珠光基金珠光趋势精选一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珠光趋势精选一号基金)的投资经理。因职务便利,朱某才知悉珠光基金担任管理人的珠光趋势精选一号基金、珠光价值精选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珠光价值精选1号基金)、珠光银建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珠光银建1号基金)的投资决策及交易执行等未公开信息。

二、朱某才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

朱某才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通过「张某香」「卢某青」证券账户进行趋同交易,交易金额合计7,639.55万元,亏损合计125.37万元,具体如下:

1.2009年5月14日,「张某香」证券账户在安信证券广州琶洲大道营业部开立。2020年4月30日至2022年5月5日,朱某才控制使用「张某香」安信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珠光趋势精选一号基金、珠光价值精选1号基金、珠光银建1号基金交易股票84只,趋同交易金额3,910.15万元,趋同交易亏损48.58万元。

2.2006年6月20日,「卢某青」证券账户在安信证券广州体育西路证券营业部开立。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5月6日,朱某才控制使用「卢某青」安信证券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珠光趋势精选一号基金、珠光价值精选1号基金、珠光银建1号基金交易股票65只,趋同交易金额3,729.40万元,趋同交易亏损76.79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相关查勘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进行规范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章的原则制定。」

朱某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私募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朱某才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