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课近代西方的法律与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及发展
1.罗马法
(1)【十二铜表法】:为了缓和平民和贵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左右,罗马共和国颁布。
(2)【罗马民法大全】
①背景:罗马帝国时期,统治区域扩大和人口激增。
②创立:6世纪,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纂。
③意义:是古罗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渊源。
2.中古时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国在部落习惯法的基础上编纂的成文法,是庄园法庭审判的依据。
(2)教会法:教会根据基督教神学,制定和颁布了教会法。
(3)罗马法的传播:11世纪以后,欧洲国家出现研究和宣传罗马法的运动,促进了罗马法的传播。
3.普通法系
(1)背景:11世纪,诺曼王朝王室设立法院,并派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审判。
(2)过程
①形成:12世纪前后,建立在习惯法基础上、全国普遍适用的普通法在英国逐渐形成。
②发展:13世纪,英国通过【大宪章】,确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权有限的原则。
③完善:「光荣革命」后,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制,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④扩展:美国等很多国家在学习英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国法律,它们构成了普通法系,也称「英美法系」。
4.大陆法系
(1)背景
①13世纪以后,法国王权加强,统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罗马法基础上的法律体系日益成熟。
②启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响。
(2)过程
①1789年,法国爆发大革命。此后,法国制定一系列法律。
②1804年,拿破仑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与此后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统称为「拿破仑法典」。拿破仑法典与此前颁布的法律,构成了法国的成文法体系。
③逐渐形成了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体系,称为「大陆法系」或「民法系」。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背景:西方各国在继承传统法律思想的基础上,融合了启蒙思想家们提出的思想主张,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
2.基本特征
(1)在国家权力结构层面上:坚持权力制衡、三权分立。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议会行使)、行政权(行政机构行使)和司法权(法院行使)。
(2)在法律内容上:注重保护个人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等。
(3)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坚持程序公正和无罪推定。
①为了保证每个程序的公开公正,建立了律师制度和陪审团制度。
②实行无罪推定原则,所有被审判者在判决之前都被视为无罪。
3.局限性
(1)为资产阶级利益服务。
(2)确认了私有财产制度,财产的多少决定法律地位的高低。
(3)对个人权利的认定逐渐改进,直到20世纪,黑人、原住民和妇女还在为享有完全的公民权积极斗争。
三、宗教伦理与教化
1.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
(1)基督教的发展
①392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国教。
②476年,西罗马帝国灭亡,日耳曼人国家逐渐接受了基督教。
③基督教影响中古时期欧洲人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
(2)基督教的教化
①教士们搜集和抄录经典,保存了一些宝贵的古典文化,但他们更重要的任务是宣讲教义。
②开办学校,学校主要讲授宗教内容,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③人们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基督教会都要介入,几乎所有节日都与基督教有关。
④教会告诫人们必须孝敬父母,不许偷盗、奸淫、杀人、贪恋别人的财物等,要求人们逆来顺受、忍受世间的一切痛苦。
(3)评价:基督教的宗教伦理和教化作用强化了教会对人们的控制,深刻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意识和日常行为。
2.新教
(1)产生:宗教改革后,西欧的基督教分裂为天主教和新教。
(2)主张
①新教反对教皇权威,主张信徒通过自己阅读【圣经】理解教义。
②新教还提倡节俭和积极入世的态度,鼓励人们发财致富。
(3)评价
①新教仍坚持基督教的基本教义,束缚人们的行为,麻醉人们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