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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费给付

2024-01-11育儿

权力类型

行政给付

行使层级

市级

行使主体

市教育局

承办机构

规划财务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三十七条 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财办预〔2020〕206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高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普通高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通高中学校(含完全中学和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的高中部);幼儿园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对3—6岁儿童集中实施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九条 学前教育资助范围及标准。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生活补助,学前一年每生每年750元,其余阶段幼儿资助标准由市县自主确定。
第十五条 学前一年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市县财政按5∶5分担;其余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筹措,省级财政予以奖补支持。
【关于印发教育领域市级与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渭政办发〔2021〕77号):其余阶段接受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所需经费按幼儿园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承担。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各县区上报材料后,依法处理。
2.审查责任:按照学生资助政策,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
3.决定责任:做出审核通过或者审核不通过的决定,(审核不通过应当告知理由)。
4、给付阶段责任:对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家庭实施给付。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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