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在玩游戏过程中与他人发生争执,
在聊天界面对骂仍觉不够解气,
还修改游戏角色名含沙射影辱骂对方。
游戏公司警告后其仍不知悔改,
导致账号被游戏公司封禁。
账号解封后,
要求游戏公司赔偿损失,
人民法院会否支持他的诉请?
2018年,林某在某游戏公司
实名注册军事对战类游戏账号,
并陆续充值了12万余元。
2023年4月末,
林某与王某在游戏过程中产生争执,
林某言辞激烈
发送了多条含侮辱性词语的不当言论。
几日后,
林某将其角色名改为
对王某具有侮辱性的名称,
游戏公司在接到王某举报后,
重置了林某角色名并发送警告邮件。
林某收到警告后仍不知悔改,
当天又「改头画面」修改角色名重新发布。
后游戏公司直接将林某账号永久封禁,
林某与游戏公司交涉未果后
诉至人民法院,
以账户被封和服务体验差为由,
参考其充值金额,
要求游戏公司赔偿损失6万元。
案件受理后,
游戏公司自行解除了林某账号的永久封禁,
并致电告知林某。
封禁期间,
林某的游戏账户装备及金币未减少。
对此,被告游戏公司辩称,
林某通过修改角色名去辱骂他人的行为,
有违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
公司依据【服务协议】处罚合理合法,
不应赔偿,
故请求驳回林某诉请。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
玩家林某在收到警告
并被重置角色名的情况下,
仍沿用之前在游戏聊天和首次角色名变更中
辱骂对方的相近方式和内容,
足以认定林某角色名更名行为
违规且具有故意性。
根据【服务协议】关于言行不雅的处罚条款,
公司有权对林某行为进行处罚。
其次 ,游戏公司
在履行相应提示或告知义务上存在瑕疵,
关于处罚救济规则亦不明确,
解除处罚具有一定随意性,
游戏公司行为确有不当之处,
但程度较轻。
最后 ,封禁期间,
林某游戏账户装备及金币未减少,
且累计充值金额
已陆续在游戏内消费并享受相应服务,
原告以充值金额为参考要求赔偿缺乏依据。
原告提出因被告封禁行为而影响服务体验,
但鉴于封禁时间较短,
该封禁对于原告游戏体验的影响有限
且难以直接具化为经济损失。
即使该损失存在,
也尚未超过与原告系争行为
故意性和危害性相匹配的合理承受范围。
综上,从法益平衡角度出发,
依照损失填平、过错相抵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要求损失赔偿的诉请。
一、公民在虚拟空间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网络平台的迅猛发展,公民的社交娱乐活动逐渐从现实世界延伸到虚拟空间。 公民在虚拟空间的人格权益作为现实人格权益的投射和延伸,同样受法律保护。 虚拟空间中身份的虚拟化、信息的匿名性、空间的扩大化、交流的实时性等特质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挑战,虚拟空间日益成为人格权保护的前沿阵地。
二、玩家在网络游戏中的言论自由应受约束
文明游戏才能真正享受游戏的快乐,玩家言论自由应受 协议约定、法律法规、公序良俗 的约束。如玩家基于匿名环境追责难的侥幸心理,在游戏中肆意实施辱骂、诋毁、色情等言语暴力,侵犯他人人格权益,危害网络文明生态,将面临游戏公司处罚、承担民事侵权责任等后果。
三、游戏公司行使处罚权的边界与注意义务
游戏公司 作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裁判者, 在行使合同约定的处罚权时应边界清晰、规则稳定,履行相应提示或告知义务 。例如,在制定规则时根据违规行为性质和程度可采取阶梯式的处罚方式,并明确解除处罚的方法或途径;在执行阶段选取的处罚措施应与玩家违规行为相匹配,做到过罚相当、轻重相衡;向玩家发布处罚通知时,应清楚告知处罚依据、处罚结果、救济途径等,特别是封禁类处罚措施。
薄东兴
上海市人大代表
随着网络游戏行业的蓬勃发展,近年来在网络游戏中辱骂他人、「对骂」等情况也屡有发生。为了逞一时的口舌之快或者心存侥幸,在网络空间中发表不当言论,甚至还取带有侮辱性含义的游戏角色名,在收到游戏公司警告后仍不知悔改,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格权益,还危害了网络游戏健康文明的生态。
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及时警示并规范了虚拟空间中的不良言行,强化了平台自治管理的规范性与适当性,保护了公民在虚拟空间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游戏公司在行使处罚权时应边界清晰、规则稳定,履行相应提示或告知义务;广大网友也应依法上网、文明上网、理智对待虚拟世界。本案的判决有助于推动网络游戏行业的良性健康发展,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生态空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来源: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文字:黄卉、张秀
摄影:蒋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