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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作虚假陈述?法院开出5000元「不诚信罚单」!

2024-03-19推荐

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近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对 诉讼中进行虚假陈述 的张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庭审现场

2017年10月13日,王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张某交付200000元,王某主张系张某向其借款。后张某一直未向王某偿还上述款项,王某诉至一审法院。张某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缺席判决张某偿还王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等为理由上诉至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某上诉主张一审法院电子送达开庭通知的手机号码132********并非其使用的号码,未收到开庭通知,一审法院对其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审理程序违法。二审开庭前,书记员进行身份信息核对时询问张某本人联系方式,张某明确陈述132********(号码相同)为其联系电话,在书记员重复询问时,张某再次确认该号码。后张某在法官询问时坚决否认与书记员确认的号码为132********。经出示法庭录音录像,张某认可132********系其向书记员陈述的号码,承认在法庭上虚假陈述。

▲出示法庭录音录像

▲当事人书写悔过书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虚假陈述行为影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对张某处以5000元罚款。张某经教育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具结悔过,做出深刻反省,并表示愿意接受司法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在诉讼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对于故意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行为,一经查实,必将依法惩处,情节严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故在威严的法律面前,请谨言慎行,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常跃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