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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6名拉客招嫖人员被拘!

2024-09-29推荐

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

芝罘公安

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问题

持续加大对重点区域巡逻力度和管控强度

9月13日

治安大队联合南大街派出所、白石路派出所

在大海阳立交桥附近

一举查获6名拉客招嫖违法人员

行动中

针对站街拉客招嫖易隐匿流动的特点

充分利用无人机高空飞行展开研判

摸清活动规律,及时固定证据

多组抓捕警力同时出击

一举将陈某、刘某等6名违法人员抓获

目前

6名违法人员均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卖淫嫖娼不仅违法

更是对自己和家人不负责任的行为

切莫以身试法

民警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转自:芝罘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