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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戒殺放生文】到【了凡四訓】:明清放生會是怎樣通俗化傳播的

2024-06-16國風

放生會放生理念的通俗化

明清時期的放生會組織在其放生思想理念的傳播上有通俗化的特點。

明清放生會的放生理念通俗化 是放生會在明清之際興盛並逐漸發展的一個主要因素之一,而放生思想的通俗化是此時期放生會的一個重要特點之一。

放生會在明清時期興盛 與其放生理念通俗化的特點是分不開的

就如放生會所傳播的放生理念類善書與文章有蓮池大師的【戒殺放生文】、袁黃的【了凡四訓】、顏茂猷的【迪吉錄】、周安士的【安士全書】、徐謙的【物猶如此】以及諸多的放生詩、放生民謠等。

關於雲棲祩宏的【放生文】筆者在第一章中對其有了具體的論述,蓮池大師在【放生文】中, 用舉例說明的通俗方式來向世人介紹放生可以獲得福報

「一放龜也,毛寶以臨危而脫難,孔愉以微職而封侯。 屈師縱鯉於元村,壽增一紀 。」

上述引文講述了幾個關於救濟動物與放生動物而在現世中獲得了福報的天人感應故事。可見在【放生文】中有許多淺顯易懂的例子去 勸誡人們多多放生,必得福報 的感應故事。

由於前面章節在敘述蓮池大師【戒殺放生文】的影響時因福報感應思想不是論述重點,故沒有展開論述,特在此處對其放生福報思想進行一個簡單的論述。

這裏指出了 放生是順應天意、順應佛法的 ,放生可以了結冤屈、延長壽命、官運順暢、家門興旺、沒有煩惱以及少生疾病。

可見蓮池大師以通俗的方式向人們宣傳放生理念, 講述放生的好處 ,能獲得各種福報。

筆者以為像【放生文】這樣通俗、雅俗共賞的勸善文章以及「功過格」這樣記錄善惡的形式為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的興起與興盛提供了重要的放生思想保障。

除此之外,這一思想 隨著放生會組織的不斷發展也逐步變得更加地通俗化

如周安士的【安士全書】,這是被民國高僧印光大師稱為「善世第一奇書」的一本通俗善書。

收入其中的【萬善先資集】就像前文一樣,用 因果報應勸善 的方式加之透過舉例來勸誡人們戒殺放生,多多行善。

【萬善先資集】中有許多因果報應的例子記載,如勸當官之人不宜殺生,要廣積陰德,挽救生命。

勸贍養親人的人不能殺生 ,這裏舉例了各種因為殺生而得到報應的例子,像「捕蟹養母,母得怪病、貪食肥鴨,死後受報」等等。

也有勸節日、祭祀、宴客殺生、食牛狗的人,都是透過舉例說明,用最通俗的語言勸誡人們戒殺放生,日行善事。

此外,在【安士全書】中講到買物放生時引證了六條因果報應的故事來論證放生後對現世以及後代的福報,常言道:「 積善之家,必有余慶 」。

總之, 其一切的終極目標還是勸人為善,多行善事 ,從思想上讓人們認識到放生動物與救濟動物的重要性。

再如顏茂猷的【迪吉錄】,這是一部與【了凡四訓】齊名並被明清期間眾多官員與文人追捧的一部經典善書。

【迪吉錄】以果報觀念為基礎並認為人們的幸福生活是 可以依據某種因果定律來決定的一套通俗勸善理論

台灣學者吳震指出「顏茂猷【迪吉錄】的勸善學說企圖將儒家的倫理學說引向宗教並反映出明末時期開始註重討論道德與幸福、行善與功利的關系問題與將德福如何一致的問題訴諸‘上帝’,進而凸顯出儒學宗教化的趨向。」

其【迪吉錄】就是這一趨向的一次重要嘗試。此外,東林黨人陳龍正稱其【迪吉錄】為「救世之寶書」,明末大儒劉宗周則稱「 其說漸進於學人,友人有嘆賞者 。」

可見顏茂猷的書及其思想在明末江浙一帶有很大的威望。

放生會組織成員的民間化

明清時期放生會組織內部成員之間的 民間化 也是該時期放生會的一個主要特點之一。

像勝蓮社這樣龐大的放生社其人員結構是非常復雜的, 但是仔細劃分其實也很簡單就是出家人即僧人與在家人即居士佛教徒這兩大類

之所以民間化的程度高,其原因在於明清時期的放生會不同於明朝以前的放生會,居士佛教徒的大量湧入給這一時期的 放生會增添了新的活力

如勝蓮社有記錄的居士佛教徒具有72人,主要有虞淳熙兄弟、馮夢楨、屠隆、楊蘇門、吳用先、湯賓伊、吳柏霖、金太初、黃汝亨、葛寅亮、宋應昌、韓求仲、楊中麓、陳孟典、金學曾、鄭孔肩、吳二水、羅元甫、翁子先、錢長人等等。

這其中有些人是知名文人,有些則是官員, 幾乎絕大部份的社友都在科舉上考取了功名 ,而且很多都有擔任京官或是地方官的經歷,同時有些人是辭官在家,有些則時當地父母官。

又如在祁彪佳放生會中其會友有王雲岫、王雲瀛、沈用期、汪照隣、祁承勳、祁麟佳、祁鳳佳、祁駿佳、祁象佳、趙孟遷、王伯含、張毅孺、張子威、蔣安然、鄭九華、錢溪雲等等。

這與勝蓮社有些許不同,這其中有部份是祁彪佳的家人們,同時也有很多的文人與在職官員。但是他們 相對於出家人都有一個統一的名稱就是居士弟子

這些居士佛教徒們的加入就如上面所說給興起的放生會添加活力。

除此之外,我們還應能看出,這些人的加入說明了 當地政府對於放生事業的支持與認同 ,這同時說明了放生社在當地及民間很受歡迎,以至於很多的文人與官員都相繼加入。

他們的加入擴大了放生會的參與群體, 不在局限於寺廟僧人等 ,而且有一傳十,十傳百的效應,直接的擴大了放生會及其放生活動的影響力。

使得有更多的普通百姓能夠受到吸引而參與其中 ,這就是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組織成員上的民間化趨向與特點。

當然,此特點 與明末興起的結社風氣是離不開 的,人們普遍喜歡結社,其他結社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促進著放生會的民間化。

因為上文已經論述過一個人是可以加入多個放生會或者社團組織的,所以當人們參與多個放生會與社團組織的時候也是在進一步擴大民間化的程度。

因此,由此可見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成員在參與人數以及參與人數的 文化水平都是比較高的 ,尤其是越來越多在官場上不盡如人意的人群加入更是進一步帶動了參會人員的民間化。

而放生會的民間化特點又為其進一步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群眾基礎,能夠 有更多的知識階層與普通百姓參與其中,宣傳放生理念

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又促使民間化的程度進一步加強,與之也就加強了放生會內部管理的要求。

使得放生會運作管理上更加規範與制度化,當然放生會成員之間的民間化在一定程度上也 有助於佛教的復興

放生會運作管理的制度化

明清時期江浙地區的放生會組織在內部運作與管理放方式上具有制度化的特點。

當然制度化與規範化不是一蹴而就的, 是明清放生會逐漸發展過程中形成的一個鮮明特點。

我們以現有資料整理得出了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在運作管理上的制度化。

這類相關的文獻史料有 蓮池大師祩宏的【上方善會約】、吳陳炎之【放生會約】、虞淳熙的【勝蓮社約】

以及余治在【得一錄】中的【放生會規條】、【蘇州彭氏放生池規約】、【放生官河條約】、【又小雲棲放生園規條】等等都說明了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在逐步地向制度化規範化的特點發展。

具體對明清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組織制度化特點的論述結合前面章節與如下,在【勝蓮社約】中就明確 規範了勝蓮社及其成員之間要遵守的制度規範

諸如,捐款專為放生、各種不遵守社規而罰款的制度、固定的放生日期、固定的放生地點、每次放生推舉負責人以及在放生期間吃素食等等制度規範。

「眾議立此清規,取裁自大師,而淳熙操筆書焉。 幸鑒公心,何敢爭長 。」

可見這些制度規範都是每位社友相互之間討論的結果,甚至每位社友都有權利決定其中的條約, 帶有一定的民主傾向 ,其制度化規範化不言而喻。

明清時期放生會組織在設立條約規範的時候, 不僅對會員有嚴格的要求,在對放生環境以及後期的管理上也有嚴格的要求 ,像蘇州彭氏放生池就對放生環境有著嚴苛的條件。

諸如不能放天敵入池、不宜雜草過多等破壞生態平衡的行為。由此不難看出,明清時期江浙地區的放生會組織在動物保護方面已經初步形成了一套完善的制度規範。

而且這一時期的放生會組織在其運作與管理上的制度化水平非常高,形成了一個鮮明的特點之一。

明清時期江浙地區的放生會呈現出 通俗化、民間化與制度化 的趨勢與特點,這些特點主要表現在。

該時期江浙地區放生會的放生思想、組成放生會的會員與放生會的規章制度這幾個方面。

然而這些特點的產生不是一蹴而就的, 是中國傳統的護生思想的一種體現 ,同時也是明末開始基督教與佛教之間關於保護動物。

放生動物之間的不同立場所表現出來的種種因素變化的結果。放生會之所以能有上述幾個特點,與下文即將論述的明清以來中西方即基督教與佛教之間愛物立場的不同有著一定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