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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追星辭職練瑜伽卻不料受傷,將健身房訴至法院,

2024-01-14健身

吳萌在某事業單位工作,是個追星女孩,對某男星非常癡迷,家裏貼滿了該男明星的海報,而且經常參加該明星的線下活動,經常做著嫁給該男星的白日夢。某天,她給父母說了一個重要決定,說她要辭職,去練瑜伽,這遭到了父母的一致反對,但吳萌很堅持,她說,日前她參加該男星線下活動時,男星看了他一眼,她要練翹臀,練A4腰,才能更加吸引該男星,才能嫁給他,父母知道她又在做白日夢,苦口婆心,說父母已經老了,總有一天要離開,如果她辭職沒有收入,怎麽養活自己,但她卻說,那個時候男星早就娶了她了,男星的收入足夠養活她,沈浸在自己編織的美夢裏。

雖然父母反對,但她還是瞞著父母打了辭職報告,並且花3500元報了瑜伽班,買了私教課,回家後通知了父母。見她已經離職,父母也無奈,只想著,她撞了南墻可能也就回頭了。

接下來,吳萌就天天去瑜伽房練習,很快到了瓶頸期,很多天都沒有改變,她就有些焦慮,教練知道她的心思,建議她增加鍛煉時間,她認為有道理,於是,每日的上課時間加到了幾乎是原來的兩倍。但是,練了幾天後,吳萌就感到了不適,大腿內側很疼,教練分析告訴她,可能是股骨頭半脫位拉傷,讓她繼續堅持鍛煉,上課以後再進行康復放松訓練。於是她也聽教練的建議堅持鍛煉,但堅持幾天以後,腿越來越疼,她就給教練說腿太疼了,不能上課了,要好好休息幾天。

但是第二天起來後,她腿疼的連路都走不了,於是,父母將她送至醫院。經診斷,她是左側髖關節退行性病變,軟骨磨損比較嚴重,左側髖關節間隙少量積液,骨盆輕度退行性變,她前後治療花費十余萬元,並且以後也不能練了,要在家裏修養。

吳萌找到教練,想退未上課部份費用,教練卻告訴她,不能退費,並且要在規定時間內上課。吳萌有點生氣,說跟著你練瑜伽都受傷了,教練看吳萌推責任,便說,錢是公司收的,要退錢就找公司,吳萌便找到公司退錢,公司的態度與教練一致,說退錢不可能,但可以推遲上課時間,並且說吳萌受傷與公司無關,吳萌看不可能協商,便將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合約,退還未聯系部份,並且賠償醫療費等損失十余萬元。健身房卻認為,合約是依法簽訂的,並且課程安排合適,公司沒有過錯,不應當賠償。

經過審理,法院認為,根據民法典1198條,公司作為經營者,應當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本案中,公司作為瑜伽公司經營者,應當承擔安全保障義務,吳萌的受傷經鑒定與教練指導的瑜伽鍛煉有因果關系,因教練指導是工作行為,責任由用人單位即公司承擔。在吳萌告訴教練腿疼後,教練仍建議吳萌上課,具有過錯,因此承擔主要責任。而吳萌,作為成年人,對練習瑜伽的相關風險應當知曉,並且正確認識自己的身體狀態,在感覺到身體不適後,未及時就醫,也存在部份過錯,因此需自己承擔部份責任。

最後法院判決解除合約,公司退還吳萌未上課部份的費用,並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責任即賠償吳萌7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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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來源:法律講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