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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如何演變為法?

2023-12-07歷史

今天我們來介紹戰國年間「由禮而法」 的演變行程。
前面我們曾提到, 禮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狹義的禮, 可以指禮的儀式, 廣義的禮可以指國家和社會的制度。 和禮的情況相似, 法也有廣義和狹義的區分。 狹義的法, 可以專指刑律、 法條; 廣義的法, 則可以指治理國家、 統治民眾的制度。

就它們各自的狹義來講, 禮和法是有明顯區別的; 但是從它們各自的廣義上來說,禮和法又很容易混淆, 或者說, 到了戰國時期, 人們在使用「禮」「法」 的概念時, 經常是混用的。 而這種混用, 本身就表現了一種思想演進的趨勢, 即「由禮而法」, 這是由周制到秦制, 也就是從封建宗法制, 向君主專制制度過渡的一種表現。

這次課主要來梳理下面兩個問題: 就是「由禮而法」 的這種過渡是如何產生的? 它經歷了怎樣的發展階段, 又具體表現為哪幾種路徑? 當然, 這些問題每一個都很復雜, 這次課恐怕只能開一個頭兒。

先來說這個過渡是怎麽產生的。

我們知道, 周代的禮制有一個特點, 就是以血緣關系為紐帶, 宗法身份決定政治身份, 平民沒有染指權力的可能。 這種制度在經歷了春秋戰國幾百年的發展演變之後, 逐漸解體了。 那些原本掌握政治權力的人, 由於各種各樣的原因, 很多失掉了他們的權力和地位; 相反, 那些本來處於宗法邊緣的人、 甚至一般的平民, 由於他們自身的能力和歷史的機緣, 開始走向政治舞台的核心。

相應地, 周初的那一套禮制, 也就很難再起到維護政治、 社會秩序的作用了。 這些問題, 最終擺到了那些致力於代周而興、 一統天下的諸侯國君面前; 當然, 它同時也成為那一時期的思想家們必須嘗試去解答的問題。 這是「由禮而法」 背後的歷史原因。

另外, 這個過渡的歷程, 其實是非常漫長的。 它大約起於公元前六世紀末, 到公元前四世紀末才初告完成。

我們可以粗略地把這種轉變歷程分為兩個階段。 在第一個階段,「以禮為國」的觀念仍然占據主導的地位, 但是「法」 的重要性開始增強, 並呈現出進一步壯大的趨勢, 這個階段大約對應於春秋時期, 標誌性的事件有「鄭鑄刑書」 和「晉鑄刑鼎」。

據【左傳· 昭公六年】 的記載, 這一年, 也就是公元前 536 年, 鄭國的子產將法律條文鑄在銅鼎上, 向全社會公布。 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動。 這個事件招致了晉國上大夫叔向的批判, 他派使者給子產送信說:
民知有辟, 則不忌於上, 並有爭心, 以征於書, 而僥幸以成之, 弗可為矣。……
民知爭端矣, 將棄禮而征於書。 錐刀之末, 將盡爭之。 亂獄滋豐, 賄賂並列,終子之世, 鄭其敗乎!

叔向的意思是說, 子產不遵周公的禮治精神, 將鄭國的法律條文公布於眾, 這樣一來, 百姓們就不會再守禮、 也不會再畏懼貴族了, 他們會想方設法去鉆法律的漏洞, 爭取自己的利益, 鄭國早晚要亂。

子產回復說:若吾子之言, 僑不才, 不能及子孫, 吾以救世也。
他也不否認叔向說的話有道理, 但是他又說這是沒辦法的事, 我只能用這種方略來救世了。 這是第一件事。

第二件是「晉鑄刑鼎」, 發生在公元前 513 年, 比子產鑄刑書晚了 20 多年。
這次是晉國的大夫趙鞅, 把範宣子制定的刑書鑄在鼎上, 向晉國民眾公布。 對於這件事, 孔子發表了他的評論。 據【左傳· 昭公二十九年】, 孔子說:

「晉其亡乎! 失其度矣。 夫晉國將受唐叔之所受法度, 以經緯其民, 卿大夫以序守之。 民是以能尊其貴, 貴是以能守其業。 貴賤不愆, 所謂度也。 ……今棄是度也, 而為刑鼎。 民在鼎矣, 何以尊貴, 貴何業之守? 貴賤無序, 何以為國? 」

顯然, 孔子對趙鞅鑄刑鼎的事情是持批判態度的。 他說, 這樣一來, 原本的那一套尊尊貴貴的等級制度就要遭到破壞了, 老百姓不會再尊重貴族, 而是按照刑律去做事, 貴賤失去了秩序, 晉國必然不能治理的好。

以上是春秋年間的情形, 統治者中的改革派已經意識到社會現實的發展和變化, 開始主動去調整治國的策略, 來彌補禮制的不足; 但是, 守舊的或者說對周代禮制充滿感情的大夫們, 並不以這種改革為然, 並堅持著批判性的立場。

這種新舊觀念的對抗繼續延伸到戰國時期, 「由禮而法」 的過渡進入了第二個階段, 也就是「法」 占主導的階段。 在這個階段主張法治的代表人物中, 有溫和派和激進派之別。

荀卿可以作為溫和派的代表, 他是戰國晚期儒家的後勁, 也是先秦禮論的集大成者。 但是, 正如蕭公權先生所指出的那樣, 荀子所討論的「禮」, 從總體上來看, 已經不再是封建天下的舊禮, 而是新舊交糅的「治法」 了。 他提出了「隆禮」 的主張, 同時也表達了「重法」 的傾向。 對於禮法的關系, 荀子也提出了新的看法, 如他說:禮者, 法之大分, 類之綱紀也。(【勸學】)

他想表達的意思大概是說,「禮」 是立法的總原則, 禮代表了一種合乎「義」的道德立場。 良好的政治治理, 不能僅僅用「法」 來進行利益的分配, 還要兼顧「禮」 所蘊含的道德理想。 如果能夠達到「禮」「法」 的平衡, 那也就實作了荀子所說的王道政治。

激進派的代表比較多, 像活動在戰國中後期齊國一帶的學者編纂的【管子】一書, 就明確提出了:
「威不兩錯, 政不二門。 以法治國則舉錯而已。」 ——【管子· 明法篇】

的觀點, 並且較為深入地討論了法的概念、 法的作用、 立法和推行法治的策略,以及以法治國的理想目標等內容。

除【管子】 外, 戰國中期秦孝公任用商鞅(約前 395-前 338) 在秦國施行變法。 商鞅提出了:
「聖人茍可以彊國, 不法其故; 茍可以利民, 不循其禮。」
「治世不一道, 便國不法古。」的主張。

秦國的這次變法, 可以視作「以法治國」 的一次完整實踐。 從提升國力,富國強民的角度看, 這次變法是很成功的, 盡管商鞅後來被舊勢力反撲, 落得個車裂的下場, 但以法治國作為歷史發展的趨勢, 已經不能挽回。

再到後來, 荀子的學生韓非, 站在維系君主專制制度的立場上, 進一步總結和發展了荀子與商鞅的學說, 提出了「法術勢」 相結合的「法治」 思想, 實作了從「以禮為國」 向「以法治國」 過渡的徹底完成。

總而言之, 這個過渡的實質: 就是從西周時代血緣族群組織形式下的禮治,向秦代「編戶齊民」 組織形式下的法治的過渡。 二者之間的區別在於: 禮治強調以儀文等差之教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 而以刑罰為輔; 法治則強調以刑罰之威為維持制度之主要方法, 而以儀文等差輔之。

當然, 我們這裏只是籠統而簡略的介紹, 希望同學們圍繞這個思路提前閱讀相關材料, 以便到課堂上繼續開展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