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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談遷西馬樹山案:不受制約的權力,只能成為個人以權謀私的工具

2024-07-24歷史

1215 年 6 月 15 號,英國國王約翰被大封建領主、教士、騎士還有城市市民聯合起來施壓,然後簽了【大憲章】,保證國王權力得受法律管著,私有財產能得到保護,人身自由不能隨便被侵犯。

這份檔明確規定:任何自由人,要是沒有合法判決,就不能被逮捕、監禁,財產不能被沒收,也不能被放逐出境。歷經 80 多年的周折,到 1297 年,【大憲章】總算成為固定的法律一部份。

【大憲章】算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前奏,不過得說明一下:它本質上保護的是官僚權貴集團的利益,真正的普通勞苦大眾壓根不在【大憲章】的保護之列。

大概過了 500 年,法國啟蒙運動裏的重要人物孟德斯鳩講了「三權分立」這個原則,意思是立法、行政還有司法這三種國家權力,分別讓不同的機關把控,各自單獨行使,並且相互制約平衡。

這樣一來,就推出了西方民主代議制度的基本模式:議會管立法,法院管司法,政府管行政,不過政府還得受議會監督。

要評價一種制度先進不先進,就得看它能不能帶來生產力的進步、社會的發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升。從這三個方面來講,西方民主制從 17 世紀晚期到 20 世紀晚期這 300 多年,是有先進性的。

1911 年辛亥革命結束後,中國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孫中山先生,因為深受西方民主制的作用,再聯系中國歷史的特征,想出了「權能分立」的主意。

所謂「權」,說的是人民群眾具備的管理國家的權力,這裏麪包含選舉、罷免、創制、復決這四項核心權力。

所謂「能」,說的就是治理國家的本事,這裏麪包含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這五項核心的治理本事。

孫中山以「三權分立」作基礎,再加上中國古代實行的考選權和監察權,主張「考選權要獨立」以及「監察權要獨立」,搞「五權分立的共和政治」。

孫中山的想法挺特別:「三權分立」這制度雖說不錯,可要是行使立法、司法、行政權力的人本身就不咋地,幹脆就是個壞人咋辦?

所以呀,把考試和監察的權力好好使出來,保證選出來擔當相關職務的人清正廉潔、沒有私心,這可太重要啦。

在這種思想的引導下,後來的國民政府弄了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個院,當作人民托付的專業機構,來行使管理國家的權力。

但這「五權分立」的體系壓根沒做到權力平衡,掌握著軍權的蔣介石事實上把大權都攥在自己手裏,完全把國民政府主席林森當成了只會簽字蓋章的傀儡。

抗戰勝利之後,身為國民政府主席的蔣介石依舊推行他的獨裁政治,還在 1948 年借著所謂的「大選」當上了「中華民國總統」。

這時候那所謂的「國民政府」立法院、行政院等各個院的頭兒,不過就是給蔣介石獨裁政治當擺設罷了。

1949 年新中國成立了,在設計新的國家治理體系時,雖說明確了國家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可還是能瞧出「三權分立」的痕跡,像人民代表大會有立法權,法院、檢察院有司法權,政府有行政權。

新中國的開國元勛們早就有了共同的看法:誰都不能把三大權力都攏到自己身上,不然就又回到中國古代封建制度那一套了:能隨便決定人的生死,把大權都握在自己手裏。

為了達成黨為人民執政、「人民當家作主」這一宗旨,第一屆全國人大把工人、農民、解放軍、工商業主等各界的代表廣泛吸納進來,精英雲集,人才匯聚。

為了強化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1958 年成立了中央政法領導小組,這個機構多次變化,到 1990 年才正式明確下來。

就這麽著,在中央和各級地方黨委所屬的部門裏又弄出了各級政法委。因為政法委責任不輕,通常得由同級的副職來擔當,像縣政法委書記起碼得是縣委常委那個級別的。

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這三個部門,雖說業務上各自獨立,可在政治方面一定得聽從政法委的領導。

那這就有問題啦:縣政法委書記通常都是縣委書記的手下,縣委書記當然能透過政法委給公檢法的工作帶來影響。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公安局局長啊,得按照政法委的意見來辦事,要不然自己的官路沒準就受影響了。

人家根本不用把話挑明,只要在黨委會議上說一句:「某某人的工作不太中用」,那某某人的升職機會可能就沒了。

要是還不行,趕上政府機關換屆,就給你使絆子,把你從一線崗位調到同級的二線崗位去,好比從縣法院調到市仲裁委,原本挺大的權力一下子就少了一多半。

而且細分到遷西縣,李書記不光是唐山市的副市長、縣委書記,還是 2021 年唐山市第十六屆人大選出來的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監察和司法委員會主任委員,級別比普通縣委書記高,更是縣裏公檢法部門的上級領導。

就一個縣委書記,想靠本縣同級的司法部門去制衡他的權力,那都很難做到,更別說還是上級主管部門的領導了。在縣這一級的權力架構裏,能制約李書記的差不多沒有,原先設計權力體系時設想的「權力平衡」差不多就是白想了。

縣委書記一發話,公檢法忙不叠地答應,哪有功夫去琢磨這樣做合不合法、合不合理?

其實真怪不得那時候制度的設計人,就算制度設計得再恰當,也預料不到人性中的自私、貪婪、冷酷這一連串的問題。

人要是有了權力,往往都會拼了命地保住權力,甚至還會借著權力去幹些哪怕違法亂紀的勾當。

結果呢,就弄出了一堆亂子,像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買官賣官、打擊迫害啥的都冒出來了。

那到底咋樣才能實實在在管住失控的權力呢?還是老話說得好:只有被人民群眾監督著的權力,才是能給人民群眾辦實事的好權力。

也就是當年毛主席回應經典的「黃炎培之問」給出的答案:「咱們已經尋到新路子啦,能跳出這個周期率。這新路子就是搞民主,走群眾路線。只有讓人民監督政府,政府才不敢偷懶。只有人人都負責,才不會人走政亡。」

要是權力不受人民群眾監督,那就只能變成個人用來謀私利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