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課近代西方的法律與教化
一、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及發展
1.羅馬法
(1)【十二銅表法】:為了緩和平民和貴族的矛盾。公元前450年左右,羅馬共和國頒布。
(2)【羅馬民法大全】
①背景:羅馬帝國時期,統治區域擴大和人口激增。
②創立:6世紀,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編纂。
③意義:是古羅馬法律的最高成就,也是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淵源。
2.中古時期的法律
(1)日耳曼法:各日耳曼王國在部落習慣法的基礎上編纂的成文法,是莊園法庭審判的依據。
(2)教會法:教會根據基督教神學,制定和頒布了教會法。
(3)羅馬法的傳播:11世紀以後,歐洲國家出現研究和宣傳羅馬法的運動,促進了羅馬法的傳播。
3.普通法系
(1)背景:11世紀,諾曼王朝王室設立法院,並派法官定期到各地巡回審判。
(2)過程
①形成:12世紀前後,建立在習慣法基礎上、全國普遍適用的普通法在英國逐漸形成。
②發展:13世紀,英國透過【大憲章】,確立了法律至上和王權有限的原則。
③完善:「光榮革命」後,英國確立了君主立憲制,法律體系更加完善。
④擴充套件:美國等很多國家在學習英國法律的基礎上制定了本國法律,它們構成了普通法系,也稱「英美法系」。
4.大陸法系
(1)背景
①13世紀以後,法國王權加強,統一法律的步伐加快,建立在羅馬法基礎上的法律體系日益成熟。
②啟蒙思想和大革命的影響。
(2)過程
①1789年,法國爆發大革命。此後,法國制定一系列法律。
②1804年,拿破侖頒布了【法國民法典】,它與此後制定的四部法典一起被統稱為「拿破侖法典」。拿破侖法典與此前頒布的法律,構成了法國的成文法體系。
③逐漸形成了以羅馬法為基礎、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世界性法律體系,稱為「大陸法系」或「民法系」。
二、近代西方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
1.背景:西方各國在繼承傳統法律思想的基礎上,融合了啟蒙思想家們提出的思想主張,制定了各自的法律制度。
2.基本特征
(1)在國家權力結構層面上:堅持權力制衡、三權分立。國家權力分為立法權(議會行使)、行政權(行政機構行使)和司法權(法院行使)。
(2)在法律內容上:註重保護個人權利。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財產權等。
(3)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堅持程式公正和無罪推定。
①為了保證每個程式的公開公正,建立了律師制度和陪審團制度。
②實行無罪推定原則,所有被審判者在判決之前都被視為無罪。
3.局限性
(1)為資產階級利益服務。
(2)確認了私有財產制度,財產的多少決定法律地位的高低。
(3)對個人權利的認定逐漸改進,直到20世紀,黑人、原住民和婦女還在為享有完全的公民權積極鬥爭。
三、宗教倫理與教化
1.基督教的宗教倫理和教化
(1)基督教的發展
①392年,基督教成為羅馬國教。
②476年,西羅馬帝國滅亡,日耳曼人國家逐漸接受了基督教。
③基督教影響中古時期歐洲人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各個方面。
(2)基督教的教化
①教士們搜集和抄錄經典,保存了一些寶貴的古典文化,但他們更重要的任務是宣講教義。
②開辦學校,學校主要講授宗教內容,但在教育和文化方面也發揮了重要作用。
③人們的生老病死、婚喪嫁娶,基督教會都要介入,幾乎所有節日都與基督教有關。
④教會告誡人們必須孝敬父母,不許偷盜、奸淫、殺人、貪戀別人的財物等,要求人們逆來順受、忍受世間的一切痛苦。
(3)評價:基督教的宗教倫理和教化作用強化了教會對人們的控制,深刻影響了人們的思想意識和日常行為。
2.新教
(1)產生:宗教改革後,西歐的基督教分裂為天主教和新教。
(2)主張
①新教反對教皇權威,主張信徒透過自己閱讀【聖經】理解教義。
②新教還提倡節儉和積極入世的態度,鼓勵人們發財致富。
(3)評價
①新教仍堅持基督教的基本教義,束縛人們的行為,麻醉人們的思想。
②排斥其他教派,引起多次宗教沖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