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舟山
張先生和王女士分別搬入新居後
王女士認為樓上的張先生制造噪音影響其休息
經溝通,張先生采取換靜音拖鞋、鋪地毯等方式,減少噪音產生。但王女士對如洗漱、瓶蓋掉落、使用廁所等正常生活產生的聲音很敏感,要求張先生在晚上十點後不能使用馬桶,因問題未解決,遂采取震樓器、共振音響等方式,故意發出噪音反擊張先生。
張先生最終選擇暫時搬離,承租其他房屋,支出半年的租金及押金共計15400元,租房中介費2200元,並將自己的房屋先後出租給兩名租客,但兩名租客均與王女士發生矛盾選擇退租。
張先生起訴至法院,要求王女士賠償。法院認為,王女士以極端方式反擊,明顯失當,張先生已盡到足夠的容忍義務,在扣除張先生透過兩次出租獲利費用後,最終依法判決王女士向張先生支付在外租房費用及中介費共計17600元,並酌情認定精神損失費2000元。
轉自:九派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