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停工停產,薪金如何發放?
根據【薪金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
非因勞動者原因造成單位停工、停產在一個薪金支付周期內的,用人單位應按勞動合約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薪金。
超過一個薪金支付周期的,若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則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薪金標準;若勞動者沒有提供正常勞動,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那麽,如果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要賠償嗎?
根據【薪金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約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薪金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薪金的20%。
若扣除後的剩余薪金部份低於當地月最低薪金標準,則按最低薪金標準支付。
註意哦!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
因薪金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
當事人可依法
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