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律師解讀邯鄲初中生遇害案:不會公審、不記入檔案

2024-03-19推薦

近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遭3名同學殺害並填埋引發廣泛關註。

3月17日,有網友透過頂端新聞「我想@領導」問政平台留言,稱施暴者的監護人和學校是失責的,必須追究相應責任。案件正在調查中,公眾期待案件盡快有一個公平公正的結果,建議該案公審,以起到警示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判罰,涉事學校及家長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等,成為大家關註的焦點。對此,平台邀請了多名律師從法律角度進行了解讀。

【一】未成年人犯罪該如何判罰?

「涉嫌殺害同學的三名初中生均已滿12周歲,不滿14歲。根據中國刑法規定,如果追究三人刑事責任,必須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河南予瑞律師事務所律師李華陽認為,根據【刑法】相關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即使追究這三名初中生的刑事責任,也不會判處死刑。

【二】涉事學校和家長是否會承擔法律責任?

李華陽指出,「學校沒有認真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他介紹道,根據【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學校應當將預防犯罪教育納入學校教學計劃,采取多種方式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對未成年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預防犯罪教育。

李華陽認為,3名初中生霸淩同學並將其殺害,這不是一時興起發生的惡性事件,應當是3名初中生長期沒有接受相關教育的結果,說明學校沒有認真履行相應的法律義務,學校應當承擔行政法律責任。

對此,河南中豫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胡獻剛也指出,被害人長期在學校受到霸淩。學校一般都應該有處理霸淩事件的管理辦法和方案,如今導致這麽嚴重的後果,在民事賠償方面學校難辭其咎。

3名初中生的家長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李華陽提到,「家長系3名初中生的監護人,理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三】有網友留言建議案件進行公審,以起到警示效果,是否可行?

李華陽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規定,開庭審理時被告人不滿十八周歲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經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學校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可以派代表到場。到場代表的人數和範圍,由法庭決定。經法庭同意,到場代表可以參與對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

胡獻剛對此也持相同觀點。「理解群眾的呼聲,但涉及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問題,案件是不公開審理的。」胡獻剛進一步指出,涉及未成年人犯罪,其他案件不公開審理的話,判決書可以公開,但此類案件判決書也不應公開。

此外,胡獻剛也提到,未成年人的刑事判決書是不記入檔案的,也就是說,不會流入案底,將來如果再犯罪,是不作為前科評判的。

【四】如何看待網友呼聲,即修改【刑法】第十七條

近年來,未成年人惡性犯罪事件頻發,不少網友呼籲修改【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即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胡獻剛提到,不能僅以年齡來劃分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和無刑事責任能力,可以引入身高作為另外一個標準。自秦朝以來,身高就是判斷是否入刑的標準,老祖宗的東西還是有一定價值的。

轉自:頂端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