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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後襲警,男子被警方刑事拘留

2024-06-18推薦

配合警方執法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然而總有一些人目中無法、公然挑釁,不僅妨害公務的執行,侵害人民警察的生命安全、身體健康。

襲警必被處罰!

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不容挑釁!

2024年6月13日,萬安縣公安局依法查處一起暴力襲警案件,抓獲犯罪嫌疑人1名,有力維護了國家法律的權威保護了民警的正當權益。

6月12日20時許,工業園派出所值班民警接到一起報警,羅塘鄉村民羅某亮在祠堂內打了組長羅某友與村民羅某洋 ,造成二人不同程度受傷,接警後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犯罪嫌疑人羅某亮見民警到場後氣焰更為囂張,將對村小組的不滿轉移到了民警身上。不僅不配合民警的現場處置工作,還不斷推搡、辱罵民警,並先後兩次用手握拳擊打值班民警,致使值班民警胸部受傷,經鑒定為輕微傷。

▲羅某亮推搡、擊打民警。

襲警後羅某亮迅速逃離了現場,事後又對自己的行為懊悔不已,主動到工業園派出所投案,對毆打民警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並希望可以當面向民警賠禮道歉,縣公安局黨委得知民警在依法履職的過程中遭受暴力抗法後,立即啟動民警維權工作機制,要求刑警大隊依法辦理該起襲警案件。

▲犯罪嫌疑人羅某亮已被萬安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

經詢問,當晚羅某亮系飲了過量的酒後去參加的村小組會議,會上羅某亮情緒激動與村組長因田園化事宜引發糾紛,村民與民警前來勸和羅某亮卻情緒更加激動,不聽勸阻反而暴力阻礙民警執法。

目前,犯罪嫌疑人羅某亮因涉嫌襲警已被萬安縣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還在進一步偵辦中。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槍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駕駛機動車撞擊等手段,嚴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釋出的決定、命令的;(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定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警 方 提 醒

民警執法權威關乎國家法律尊嚴

關乎社會安全穩定

人民警察執法權威不容侵犯

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法律法規

主動配合人民警察開展執法執勤活動

供 稿:萬安縣公安局劉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