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山區人民法院
開庭審理了一起贈與合約糾紛案
現任妻子要求丈夫前妻
返還財產11萬余元
在丈夫因病去世後
張女士意外發現
丈夫吳某在婚姻存續期間
透過微信、支付寶、銀行賬戶
向其前妻王某多次轉賬
其中還包括生日紅包、七夕紅包等
一怒之下
張女士將前妻王某訴至法院
2011年,張女士與丈夫吳某於登記結婚。丈夫去世後,張女士發現丈夫多次向前妻轉賬「520」「527.00」,並備註「節日快樂」、「生日快樂」、「織女七夕快樂,牛郎愛你」等文字。
前妻王某辯稱,多年來她與吳某一直在互相幫忙做生意。與吳某的經濟往來主要為代為售煙、兒子撫養費、生日紅包、七夕紅包、辛苦費,同時吳某還向她多次借款。前妻王某認為是存在合理、正當原因。
金山法院認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共同享有所有權。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處分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無權單獨處分夫妻共同財產。
本案中,吳某在與張女士的婚姻存續期間,吳某在與王某離婚後,仍向其贈與具有「愛」含義的特定金額,並在特定節日時向王某進行轉賬、備註等,有悖公序良俗,且侵犯了張女士的財產權益。
因此,法院認定,吳某向王某贈與的具有特定含義的金額共計1萬余元,上述贈與行為無效,王某應予返還贈與行為取得的錢款。
對於吳某轉賬的備註中有撫養費、購煙款、借款利息等錢款,王某提供了初步證據,證明存在其他法律關系,被法院采納。
法院最終判決,吳某向王某具有特定含義的贈與行為無效,王某返還張女士1萬余元。判決後,雙方均息訴服判,該案目前已生效。
轉自:上海金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