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華文頭條 > 推薦

償還借款也不實誠?詐騙7000元終獲處罰

2024-04-19推薦

最高檢印發第二批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蜀山一例入選(副題)

合肥晚報訊(合肥通客戶端- 合報全媒體記者 王雅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圍繞不同不起訴類別案件的審查重點,選編印發了5件典型案例作為第二批行刑反向銜接典型案例,合肥市蜀山區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汪某涉嫌詐騙罪相對不起訴行刑反向銜接案入選。

汪某於2022年9月向鐘某借款共計人民幣3000元。同年9月26日,汪某謊稱透過銀行卡向鐘某轉款了10500元用於償還借款,其中500元是利息,並要求鐘某向其返還多轉的7000元。

為獲取鐘某信任,汪某還將兩張分別顯示5500元、5000元(延遲轉賬)的銀行卡轉賬截圖發送給鐘某,鐘某遂向汪某支付寶轉賬共計人民幣7000元。後鐘某發現汪某的還款一直未到賬便詢問汪某,汪某以各種理由推脫,並於同年10月刪除鐘某微信。

2023年5月10日,公安機關以汪某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之規定涉嫌詐騙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蜀山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汪某的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但犯罪情節輕微,具有坦白、自願認罪認罰情節,系初犯,且全部退賠,依照刑法規定可以免除刑罰處罰,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之規定,於2023年7月25日對汪某作出相對不起訴決定。

同時,刑事檢察部門認為應當對被不起訴人汪某予以行政處罰,移送該院行政檢察部門審查辦理。審查核實後,行政檢察部門透過審查刑事案件卷宗材料,圍繞汪某的違法行為及其社會危害性、行政處罰必要性和時效性進行審查,認為該案在案證據足以證實汪某實施詐騙違法行為,已達到行政處罰證明標準,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汪某詐騙的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2023年8月8日,蜀山區檢察院向公安機關制發檢察意見,對汪某予以行政處罰,並跟蹤督促。2023年12月11日,公安機關對汪某作出行政拘留的行政處罰決定。

行刑反向銜接是指檢察機關對決定不起訴的犯罪嫌疑人,認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發檢察意見,依法移送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