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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徑直向被保險人理賠,受害人仍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權利

2024-09-30推薦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丁某駕駛魯H重型特殊結構貨車,在平邑縣地龐路線段由東向西起步行駛時,與王某駕駛的魯Q小型普通客車發生碰撞,發生交通事故,致兩車不同程度受損。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平邑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丁某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某無事故責任。後王某起訴要求丁某及保險公司賠償車輛損失。

保險公司認為,魯H車輛在我司僅投保交強險,出險後因王某車輛損失明顯超出交強險限額,經與駕駛員丁某溝通,將交強險理賠款2000元支付給了丁某,由丁某將交強險理賠款和超出交強險的損失再一起賠付給王某,因我司已賠付完畢,無需再承擔賠償責任。

王某認為,因丁某未將理賠款2000元賠償給我方,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內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關於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賠付給丁某後是否免除其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的問題。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保險公司不得在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之前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本案中,丁某未向王某賠償損失,即使保險公司已將交強險財產限額2000元賠付給了丁某,但其不能以此損害受害人的合法權益,也不能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因此保險公司仍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王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

在司法實踐中,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已向被保險人理賠的,是否免除對受害人的賠償義務,應當註意以下三點:

(1)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在一般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後,由被保險人在確定賠償數額後向保險公司申請,並由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進行賠償。但當被保險人怠於向保險公司申請的,受害人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份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因此,受害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直接請求權。

(2)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是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首先,交強險是一種強制險。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定,保險公司從事交強險業務後,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可知:「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即保險公司不得在被保險人賠償受害人之前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對抗受害人的賠償請求權,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3)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後,可向被保險人追償。結合上述分析,保險公司不能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理賠完畢為由,不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但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理賠後,又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屬於重復賠償,導致保險公司的利益受損。而對於被保險人來說,其在收到保險賠償金後未向受害人賠償,保留該賠償金的行為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保險公司。此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享有追償權。

來源: 平邑縣人民法院公眾號

編輯:常躍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