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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宿遷:作虛假陳述?法院開出5000元「不誠信罰單」!

2024-03-19推薦

訴訟應遵循誠實信用基本原則,法庭上說謊後果很嚴重。近日,江蘇省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對 訴訟中進行虛假陳述 的張某作出罰款5000元的處罰決定。

庭審現場

2017年10月13日,王某透過銀行轉賬向張某交付200000元,王某主張系張某向其借款。後張某一直未向王某償還上述款項,王某訴至一審法院。張某經一審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一審法院缺席判決張某償還王某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張某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法院審理程式違法等為理由上訴至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張某上訴主張一審法院電子送達開庭通知的手機號碼132********並非其使用的號碼,未收到開庭通知,一審法院對其未經傳票傳喚而缺席判決,審理程式違法。二審開庭前,書記員進行身份資訊核對時詢問張某本人聯系方式,張某明確陳述132********(號碼相同)為其聯系電話,在書記員重復詢問時,張某再次確認該號碼。後張某在法官詢問時堅決否認與書記員確認的號碼為132********。經出示法庭錄音錄像,張某認可132********系其向書記員陳述的號碼,承認在法庭上虛假陳述。

▲出示法庭錄音錄像

▲當事人書寫悔過書

法院審理認為張某的虛假陳述行為影響了案件的正常審理,擾亂了民事訴訟秩序,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決定對張某處以5000元罰款。張某經教育後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具結悔過,做出深刻反省,並表示願意接受司法處罰。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淪陷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轉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一十五條 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透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其請求,並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提醒:

當事人作為訴訟主體,在訴訟過程中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如實陳述案件事實。對於故意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行為,一經查實,必將依法懲處,情節嚴重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故在威嚴的法律面前,請謹言慎行,不要以身試法。

來源: 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

編輯:常躍旺